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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宣言》全文
《獨立宣言》
在人類歷史事件的程序中,當一個民族必須解除其與另一個民族之間迄今所存在著的政治聯絡、而在世界列國之中取得那“自然法則”和“自然神明”所規定給他們的獨立與平等的地位時,就有一種真誠的尊重人類公意的心理,要求他們一定要把那些迫使他們不得已而獨立的原因宣佈出來。【全文字閱讀】
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那邊被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所以才在人們中間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是經被統治者的同意而產生的。如果遇有任何一種形式的政府變成損害這些目的的,那末,人民就有權利來改變它或廢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這新的政府,必須是建立在這樣的原則的基礎之上,並且是按照這樣的方式來組織它的權力機關,庶幾就人民看來那是最能夠促進他們的安全和幸福的。誠然,謹慎的心理會主宰著人們的意識,認為不應該為了輕微的、暫時的原因而把設立已久的政府予以變更;而過去一切的經驗也正是表明,只要當那些罪惡尚可容忍時,人類總是寧願默然忍受,而不願廢除他們所習慣了的那種政治形式以恢復他們自己的權利。然而,當一個政府惡貫滿盈、倒行逆施、一貫地奉行著那一個目標,顯然是企圖把人民抑壓在絕對**主義的淫威之下時,人民就有這種權利,人民就有這種義務,來推翻那樣的政府,而為他們未來的安全設立新的保障。——我們這些殖民地的人民過去一向是默然忍辱吞聲,而現在卻被迫地必須起來改變原先的政治體制,其原因即在於此。現今大不列顛國王的歷史,就是一部怙惡不悛、倒行逆施的歷史,他那一切的措施都只有一個直接的目的,即在我們各州建立一種絕對**的統治。為了證明這一點,讓我們把具體的事實臚陳於公正的世界人士之前:
他一向拒絕批准那些對於公共福利最有用和最必要的法律。
他一向禁止他的總督們批准那些緊急而迫切需要的法令,除非是那些法令在未得其本人的同意以前,暫緩發生效力;而在這樣展緩生效的期間,他又完全把那些法令置之不理。
他一向拒絕批准其他的把廣大地區供人民移居墾殖的法令,除非那些人民願意放棄其在立法機關中的代表權。此項代表權對人民說來實具有無可估量的意義,而只有對暴君說來才是可怕的。
他一向是把各州的立法團體召集到那些特別的、不方便的、遠離其公文件案庫的地方去開會。其唯一的目的就在使那些立法團體疲於奔命,以服從他的指使。
他屢次解散各州的議會,因為這些議會曾以剛強不屈的堅毅的精神,反抗他那對於人民權利的侵犯。
他在解散各州的議會以後,又長時期地不讓人民另行選舉;這樣,那不可抹殺的“立法權”便又重新回到廣大人民的手中,歸人民自己來施行了;而這時各州仍然險象環生,外有侵略的威脅,內有動亂的危機。
他一向抑制各州人口的增加;為此目的,他阻止批准“外籍人歸化法案”;他又拒絕批准其他的鼓勵人民移殖的法令,並且更提高了新的“土地分配法令”中的限制條例。
他絕批准那些設定司法權力機關的法案,藉此來阻止司法工作的執行。
他一向要使法官的任期年限及其薪金的數額,完全由他個人的意志來決定。
他濫設了許多新的官職,派了大批的官吏到這邊來箝制我們人民,並且盤食我們的民脂民膏。
在和平的時期,他不得到我們立法機關的同意,就把常備軍駐屯在我們各州。
他一向是使軍隊不受民政機關的節制,而且凌駕於民政機關之上。
他一向與其他的人狼狽為奸,要我們屈伏在那種與我們的憲法格格不入,並且沒有被我們的法律所承認的管轄權之下;他批准他們那些假冒的法案來達到以下目的:
把大批的武裝部隊駐紮在我們各州;
用一種欺騙性的審判來包庇那些武裝部隊,使那些對各州居民犯了任何謀殺罪的人得以逍遙法外;
割斷我們與世界各地的貿易;
不得到我們的允許就向我們強迫徵稅;
在許多案件中剝奪我們在司法上享有“陪審權”的利益;
以“莫須有”的罪名,把我們逮解到海外的地方去受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