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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記者的情況,顯然是不夠確切的,是帶有主觀成分和片面性的。
言下之意,你艾丁只是一個文字記者,憑著對攝影的一點興趣,就對新聞攝影專業內的作為以偏概全,說什麼在新聞報道中參與事實、組織新聞的情況,似乎攝影記者要比文字記者嚴重些,因此造成的事實錯誤也比較多些。這就犯了主觀主義和片面性的錯誤。
針對具體問題,袁汝遜發表了完全不同的看法。
陸軻拍攝的包蘭鐵路昆獨侖河大橋架樑圖片,報道的重點是“正在架橋”,而不是報道昆獨侖河橋下在放牧羊群。作者為了突出草原上架橋的主題,讓這群羊陪襯是可以的。袁認為,這種做法“不叫干涉生活,也不叫組織新聞”。至於鐵路邊禁止放牧牲畜,是政府為了人民財產安全問題明文規定的,也是牧區報道應該注意的問題,但是,具體到昆獨侖河架橋這張照片上,這個問題就不存在了,因為昆獨侖河一帶還在架橋,火車當時還不能通行,這種情況下就談不上禁止放牧了。
至於《人民日報》記者林沫在攝影報道中出現的問題,則是由於其初學攝影,“對攝影採訪可能存在誤解”所致。但,林沫的做法“和組織加工有著根本的區別,不能混淆起來”。
袁汝遜進一步闡述了採訪過程中“文字”與“攝影”的關係:
文字和攝影都是新聞工作中的一部分,它只是用兩種不同的形式表達它需要表達的內容,文字和攝影各有其獨特性。
攝影比文字在某種程度上受到的限制更多更困難,它是用形象表現主題思想的,是真實的記載。
袁推斷出這樣的“事實”:攝影產生了文字所沒有的“組織加工”問題。
生活中的一些現象,不一定都適合拍照。為了突出表現主題,組織加工在不違背生活真實的原則下是允許的。正像文字搞創作一樣,不加工就不會產生富有生活氣息的、或有生命力的作品。純自然主義是不真實的。
袁呼籲道:“作為一個攝影工作者應該大膽些,該組織加工的就適當地組織加工。”但他同時又提醒,要做好組織加工,必須有豐富的生活知識做基礎。
袁的這番表述,很快就遭到了艾丁的反駁。艾指責袁把新聞報道和藝術創作混為一談,把新聞報道的真實性和藝術創作的真實性,兩種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加區別。袁雖然在文字上否認這一點,但他允許的組織加工,事實上就是允許記者干預事實。
兩位爭論者所涉及的問題都與內蒙古分社自身有關,並且這些言論已越出了分社範圍,在整個新華社內傳播,這一年的一段時間內,內蒙古分社的新聞攝影工作成了人們議論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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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會這樣
為什麼會出現攝影記者“干涉拍攝物件”、安排拍攝場景,即“組織加工”與“擺佈”這樣的事情呢?
1957年1月,蔣齊生對此進行了總結歸納:
我以為,除了已經眾所周知的屬於攝影記者本身的思想意識方面的原因外,還有這樣一些原因:
1。 對方要求記者去拍的,併為了拍的方便,自動擺樣子給拍,或者主動要求記者“導演”;
2。 記者的“牌子”大,“中央”的,“北京”的,“黨報”的,人家尊敬中央、北京黨報,把被拍攝物件當成“政治任務”或“光榮”,所以容忍了記者的干涉;
3。 誤解了,或者被“擺”慣了,或者把攝影記者當成與照相館的工人一樣,認為攝影記者就是要“擺”照的,所以也容忍了;
4。 攝影記者誤認為“組織加工”或“擺佈”是創作方法,加上單純任務觀點,就以為不擺是完不成任務,編輯“一定要”,怎麼辦?而且由於不深入生活,不瞭解生活,以為要報道某一事件,就“只有這個場面”、“這個角度”、“這個表現法”,而不善於從側面去表現,換個場面或角度去表現,不善於機靈地從實際出發修正自己的主觀計劃。
這裡關涉到一個重要問題,即攝影記者的角色問題。角色問題,包含兩個方面:一是自身的角色定位,不少從業人員認定,“攝影記者”就是“上面”下來的、拿照相機的幹部,來的目的是為了搞好宣傳;二是公眾對攝影記者的身份定位,就是“上面”下來幹部與“照相館工人”的混合體。當然,掌握稿件生殺大權的編輯們的意志與偏好,也會對攝影記者的角色定位形成重要影響。多方面的因素規定了形成“組織加工”與“擺佈”問題的土壤與氣候。
時任新華社黑龍江分社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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