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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道理,卻擺不上臺面。因為與投資和投機一樣,每個人對成功與不成功的判斷也是不同的。
格雷厄姆說,有人想當然地認為,購買國債是投資,因為它幾乎“沒有風險”。事實並非如此。
他說,如果你大量買入國債,寄希望於它的價格能夠大幅度上漲,這本身就是一種典型意義的投機。更不用說,還有那些安全性非常低下的債券,它們不僅是徹頭徹尾的並且還是根本沒有吸引力的投機工具。
相反,購買一隻安全性很高、獲利可能性很大的股票,就應該看作是一種投資行為。甚至在某些背景下,購買風險最大的股票同樣也能(至少人們普遍這樣認為)看作是一種投資行為。
例如,美國無線電公司在1933年時既沒有利潤,也沒有股利分紅,更沒有有形資產支撐,可是在1928、1929年股市狂熱的時候,卻被投資者普遍而廣泛地認為是一種投資物件,美國主要的信託投資公司都把它作為投資組合的一部分。
格雷厄姆說,有人想當然地認為,投機是短期行為,投資是長期行為,這種觀點也不值得一駁。對於有些權威人士把1年作為長短期的劃分標準,他更是感到可笑。
他說,如果你買入了一隻價值被嚴重低估的股票,在短短的一個月後股價就上漲了2倍,這時候你就應該賣出該股票,因為這時候它的價值已經被嚴重高估了,這才是一種正確的投資觀。這時雖然擁有這隻股票的時間很短,卻不是投機,而是投資。相反,如果明知價值被嚴重高估,你還寄希望於它的股價一漲再漲,這才是投機呢!
更何況,如果短線持有股票就是投機,那怎麼還會有“短期投資”一說呢?與此相應的“長線投機”的情形也是存在的。
例如,投資者的股票如果被套牢,被迫長期持有,就屬於這種情形。當然,有時候也有投資者故意這麼做,無論自己擁有的股票多麼垃圾,都不願意脫手。舉個極端例子來說,如果投資者在1929年道·瓊斯工業指數最高點時買入股票,一直捂住不動,要到20世紀50年代才能解套,這20多年的長期持股,難道能算投資嗎?
應該說,格雷厄姆對投資和投機的定義,比任何同類定義更精確。
首先,他在這裡提的是“投資操作”,而沒有提到“證券”或“購買”。因為他認為,無論是股票還是債券,單從名稱上是不能用來衡量投資和投機的。也就是說,並不是說購買債券就是投資、購買股票就是投機,這一點前面已經論述過了。
其次,無論股票還是債券,區別投資和投機的一項重要因素是價位。例如對於同一只股票來說,在這個價位買入或賣出是投資,在另一個價位買入或賣出就是投機了。他說,對於一隻優秀股票來說,如果它的股價從25美元一路攀升到200美元,只要這個價位仍然是“安全”的,就不能說這種捂股不動是投機而不是投資。
道理很簡單,因為買賣價位直接關係到投資者的“本金安全”和“滿意回報”能否實現。例如,1932年購買美國國債是一種投資,雖然當時的年收益率只有,可投資者都認可這樣的低迴報率,所以這樣的回報率已經能夠讓投資者感到“滿意”了。相反,1932年12月的美國戰時公債價格高達美元,這樣的價位就只能算是投機價格而不是投資價格,因為如果美國政府在1933年初行使贖回權的話,投資者將一無所獲,不但沒有獲利回報,而且還會損失掉一部分本金。
最後,幾乎所有人都把安全性作為投資和投機的最大區別,但這種“安全性”從來就不是絕對的。
例如,一般人認為股票投資風險大,可是對於一隻業績優秀、安全性有相對保障的股票來說,如果它在大多數情況下物有所值、只有發生意外時才會造成投資虧損,這時候它就是安全的。投資債券也是如此。
除此以外,格雷厄姆還把一些套利和對沖操作劃入投資範疇。他認為,投資者在買入某些證券的同時賣出另一證券,透過這樣的買入賣出操作,投資安全效能有了更多保障,實際上這是常規意義上的投資的延伸,當然應該作為投資來看待了。
【格雷厄姆智慧結晶】
判斷投資還是投機,不能簡單地從投資品種、擁有時間長短、投資目的等加以判斷,而要看投資回報率是否有切實保障。而這是建立在價值分析基礎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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