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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
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或對股東損害公
司利益的行為進行處罰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董事長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長和主持,董事長不能主持時由董事長委託的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第十九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條股東在入股一年內不得轉讓出資,一年期滿可以有條件地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出資轉讓的條件如下:
為了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和保護公司的智慧財產權,轉讓出資的股東在轉出出資後兩年之內不得在公司有業務的城市從事與本公司相同或相類似的業務,否則視為利用公司的商業秘密和無形資產損害公司的利益,該股東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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