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部分(第3/4 頁)
如要賣必須要賣給政府這個公司。它這種限制制度是不是更加適合於將來中國土地私有化之後人們擔心的問題?
陳志武:我非常地不贊成把法國這樣的制度移植到中國來,因為這樣的安排也是變相剝奪了擁有土地財產權的農民的利益,為什麼非得要平白無故地給政府這個實際上的最後選擇權?如果只有在權力同意的情況之下,我才可以把土地出售給第三方,這是以“合法的”形式竊走了擁有這個土地財產權的人的部分利益。這裡,我想強調三點。第一,我們看到,對城市人,他們最大的個人財富是他們的人力資本,也就是他們的一雙手、大腦和經驗技能,而對農民來說,土地是其最主要的財富。當城市人可以自由換工作時,等於是他們的最主要的個人資本——人力資本的使用不受到限制,可以自由選擇以最贏利的方式調動自己的最重要資本。如果限制農民最主要的財富——土地的使用範圍或轉讓權,等於是限制了農民用其最主要的資本創造財富的空間。為什麼農民要為“糧食安全”付出代價,發展空間受到限制,而城裡人卻不用為了“能源安全”而在就業上受到限制,只能做石油工人呢?為什麼“糧食安全”成了壓在農民身上的枷鎖,而城裡人能在創業、就業天空中自由飛翔呢?為什麼我們不能看到為了解放農民而應該進一步放開糧食進口呢?
第二,法國也好,美國等其他發達國家也好,都是在發達以後才開始對城市地區的土地使用進行規劃,但在當初的發展過程中並非如此。
第三,法國、美國有對政府權力進行制約的*制度架構,其政府運作的農地整治公司的權力不會無約束地膨脹、濫用。而中國沒有那麼幸運,如果中國採用了法國那種安排,等於是在土地私有化以後,又把農民土地的大部分討價還價權益送回到官僚或當權者的手裡,到最後農民的生活還是受制於官權力,最終並沒有把農民真正地解放出來。把農民從官權網中解放出來最基礎的第一步,就是把土地財產權百分之百、沒有保留地還給農民。在美國,地方政府、地方立法機構的確能為了“公眾利益”,透過立法把一大片土地買過來,然後搞專案開發。但有幾個前提,首先,政府必須跟每塊地的私人一個一個地談判、談賣地價錢,談判的主體是擁有每塊地的主人本人。如果他不同意,政府也沒有辦法強制他拆遷,必須訴求於法院,到最後往往以政府付出很高的賣價而結束。其次,它的地方立法機構和地方官員都是選舉產生的,往往每兩年被投票一次,如果任何官員或議員亂來,以某種站不住腳的“公眾利益”推出某個徵地的法律或政策,當地的居民如果沒法接受,那麼,下一任選舉時他們就會被選掉,下一輪地方立法機構可能會推出新法律,把上一屆損害當地人利益的法規、政策否定掉。所以,當一個國家有對權力的回饋制約機制時,即使政府可以為了正當的公眾利益而有權對某些土地的使用權做些限制或安排,同時又有合理補償的保證,並且徵地是公平談判的結果,那麼,給政府以這些徵地使用權力,是可以接收的,因為有足夠多的機制保證政府不會濫用權力。但是,在中國目前的情況下,寧可給農民以土地轉讓與使用的選擇自由,而不應該給官權以制約農民土地權利的權力。
拿什麼保護農民權益(7)
六
問:也就說,你認為西方某些國家的經驗,也不一定適合中國,因為他不一定了解現在經濟、政治的一些情況。那麼怎麼由此打消一些人們的顧慮,特別是對糧食安全等方面的擔心。
陳志武:對糧食安全的擔憂是過了頭。首先,我們還是沒有走出每天“備戰備荒”的思維,事實上,今天各國透過全球貿易已經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依賴。人均耕地面積、農業不是中國的優勢,為什麼不能靠糧食進口呢?如果我們因為戰爭而總擔憂對進口糧食的依賴,那其他國家為什麼還敢依賴中國的進口商品過日子呢?其次,我們不能因為對“糧食安全”的擔心而把8億中國農民永遠捆在農地上,永遠限制他們的收入增長空間,為了戰爭的一點點機率,中國要犧牲8億農民的永久利益?更何況現代社會的經濟增長跟土地的關係越來越弱,跟農用土地的關係則更弱。比如說,像中國香港、日本、韓國可耕種的土地都極少。新加坡的例子更極端,他們很多的土地還是靠填海填出來的。但是,為什麼這些國家(地區)的經濟照樣是非常好的?我大概算了一下不同國家的情況,人均GDP跟人均耕地面積基本是負相關的。尤其以中國的30個省市為例,人均耕地面積越多的這些省,其人均GDP普遍更低,這或許是過去讓人均耕地多的省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