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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將被徵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而且,國家徵用土地的補貼是由國家確定的,不是所有人意志的體現,也不能真實地體現土地價值,是一種強制性的非市場價格。這種徵地辦法是具有強制性、壟斷性的行政佔用方式,把農民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之外,農民既不能決定土地賣與不賣,也不能與買方平等談判價格,而國家和社會強勢階層則可以不受約束地侵吞農民的土地權益,造成大量的農民成為無地、無業和社會保障的三無人員,也引發了許多群體性抗爭事件。這正如春秋時期的管仲所說:“地者,政之本也,是故地可正政也。”
陳志武:這就是為什麼只要土地還是公有,農民的利益會繼續受到侵犯。許多人說,土地如果私有,農村的問題會很多。那是對的,因為不存在沒有問題的制度安排,但是,土地私有之後,問題再多,也比現在的局面對農民更有利,至少讓掌握了土地財產權的農民更有能力與權貴爭取自己的權益。如果土地私有,地就有主,在轉讓過程中擁有地權的農民至少還有點發言權,是交易的主體方,在許多情況下農民的所得不至於像現在這樣少。農村土地私有化的制度收益是,農民會更富有了;其制度成本是,那些掌權者少了撈錢、撈權的基礎。許多人說:“把土地私有化之後,有些農民不是一下就把地賣掉換酒喝了,那不是更糟?”不要以為那些官員會比農民自己更知道怎樣安置土地對自己更好,一些在北京的官員以為自己到農村去過幾次就比農民更知道怎樣做對農民最好。我一直認為,不管是什麼樣的官,村裡的、鄉里的還是縣裡的官,不管什麼人,沒有人比農民自己更知道什麼對農民更好。我不懷疑許多官員的動機,但他們的用意再好,我也不相信他們可以代替農民的判斷。我就不相信把農村土地交給鄉領導、村領導以後,這些人作的選擇對農民更有利。事實上,這些年那麼多農地被徵用,農民不僅沒從中分到多少利益,而且眼睜睜地看著自己的家園被一去不復返地派做他用,這些地方的農民在集體所有制下不是照樣變得一無所有嗎?土地的公有到底保護了誰的利益?
我們必須承認一個基本前提,就是任何當事人自己比別人更知道什麼對自己最好,不管是農民還是知識分子,個人最知道怎樣做對自己更好,人對屬於自己的東西最在乎,最願意想盡辦法去保護,這是再天然不過的人的本質。任何自認為自己或領導可以代替農民作選擇的人,只是在為自己剝奪農民的選擇自由找藉口。在我湖南老家所瞭解的農民,沒有一個人會像許多人說的那樣在土地私有以後會輕易地賣掉,土地對農民來說是命根子,不會像別人擔心地那樣拿去換酒喝。其次,土地私有更有利於土質改良和價值實現。如果土地歸農民所有了,農民會更願意在地上投入更多的錢,保持土質不改變。再次,也就是最重要的是,透過土地私有以後,讓農民有更多機會,更大空間,更多能力把土地非農用的資本價值發揮出來。txt電子書分享平臺
拿什麼保護農民權益(3)
三
問:我非常同意你關於農地歸農民所有有利於農民權益的保護和農地品質的改善以及可以更好地實現農地的價值這些觀點。目前中國農地制度存在非常嚴重的問題,這一點學界和政界都有認識。但對問題性質及解決方案卻存在非常大的分歧。目前執政者和專家學者都在為解決農民失地失業問題尋找各種解決方案,其中主要措施有兩個方面,其一是要求國家權力機關加強徵地管理,嚴格控制徵地規模,禁止隨意修改規劃,濫徵耕地。其二是要改進土地徵用的補償方式,增加給失地農民的補償,妥善安排好失地農民的生計等。有些學者提出切實保障農民對土地的長期使用權,就是要把政策規定、合同約定的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為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具有物權性質的土地財產權。這些方案和措施就缺乏對我國農村土地制度中存在的官權強制侵蝕民權這一本質性問題的清醒認識。而如果不限制國家和官員在農村土地上所擁有的無限權力,不能讓農民有能力維護自己的土地權益,靠執政者的內省和自制是很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而目前的當務之急是要限制各級政府特別是具有利益驅動的基層政府在徵用農村土地上的權力,讓農民有能力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不改變農村現行的土地制度,就不可能確保農民的土地權益在城市化程序中免受侵害。為此,要明確的就是農民的土地所有權,要從法律上把農民的土地還給農民。然後才考慮用市場手段來解決農地徵用問題,探索建立農地直接入市交易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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