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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稅
收,都用作庚子賠款的擔保時,海關被視為外國利益集團的工具,於是民族
主義的不滿情緒進一步地發展了。締約列強毫不猶豫地堅持,與監督進出口
貨物並加以徵稅以促進對華貿易一樣,償還這些外國債務,是海關存在的理
由。經清帝詔書批准的 1896 和 1898 年借款合同中的條款暗示,在債券流通
期間,海關的行政仍應保持當時的原狀,同時在 1898 年換文的條款中,英國
以條約形式迫使中國同意,只要英國貿易佔優勢,總稅務司將由英國臣民擔
任。此外,海關還管理中國的郵政,以外國國民擔任郵局的關鍵行政職務;
管理燈塔業務;控制中國港口的領港工作(在許多港口,這項業務已經幾乎
全部由外國人掌握);並且由於出版統計、商業和文化方面的資料,它對外
國人來說是中國唯一的情報資料機構。50 年以後,還沒有一箇中國人在海關
內被任命擔任負責的職務——甚至沒有人擔任任何條約港口的幫辦。
海關轉交給 1901 年取代總理衙門的外務部管轄的過程,沒有發生重大事
故。但是 1906 年 6 月設立獨立的稅務處(不是部一級機構,雖然它最初由戶
部尚書鐵良和外務部侍郎唐紹儀領導)以監督海關業務的措施,被外國政府、
海關工作人員和債券主(他們的債券與關稅收入有關)視為對半個多世紀形
成的海關業務的外國特性的一種威脅。1906 年稅務處的成立,是一個溫和的
嘗試,在面臨預料得到的外國反對的情況下,儘量設法稍微降低海關的特殊
① 赫德在 1908 年 5 月離北京回英,但形式上仍保留總稅務司的官銜,直到他在 1911 年 9 月死去時為止。
裴式楷(1846—1918 年)從 1908 年 4 月至 1910 年 4 月任代理總稅務司,然後在 1910 至 1911 年期間由安
格聯(1869-1932 年)接任,赫德死去時他成為總稅務司,直到 1927 年。見斯坦利?賴特:《赫德與中
國海關》;費正清等編:《北京總稅務司赫德書信集:1868—1907 年的中國海關》;中國海關總稅務司:
《中國海關的起源、發展和活動文獻集》。
地位,並且確保赫德的接任者不致於取得海關最初半個世紀的情況給予總稅
務司的那種影響或獨立性。事實上,安格聯爵士在他擔任 18 年總稅務司時在
北京所起的政治作用,從來沒有接近可與赫德的作用相匹敵的程度。新總稅
務司及其外籍屬員,遠不像 19 世紀那樣專心一意地關注中國的國際關係。
1911 年以後,中國人開始擔任上層的內班中的低階職務。但是在 1928 年南
京政府成立前,海關幾乎沒有出現重大的中國化的情況。
對所有在袁世凱任總統時期及以後幾屆北京政府時期分享政治權力的那
些中國人來說,外國控制的海關的存在,是統一和中央集權的中國的很少幾
個穩定而具體的表現之一,而每個人都認為可以在他的領導下重建這個國
家。海關以最大程度的正直性,向對外的和沿海的貿易徵收關稅。在 1917
年以前,要償還借款和庚子賠款後,才能把餘額交給北京政府自行使用,雖
然從這個意義上說那時沒有“關稅結餘”,但從此以後結餘數額將會增加的
前景,對任何在北京掌權的人都是潛在的利益。對鉅額外債和賠款的有效的
支付,有助於阻止締約列強進一步行動,雖然這種支付沒有大幅度地減少它
們在華的影響。當對德國、奧地利和俄國的賠款義務被取消,關稅收入出現
結餘而可以把它們用作北京政府內債的擔保時,歸還這些內債的工作由外國
的總稅務司負責,而投資者認為,總稅務司在中國對抗的各派別中,在政治
上是中立的,這個事實大大地加強了政府的信用。
海關的主要責任當然是阻止走私,檢查船貨,徵收進出口貨物和沿海貿
易的關稅。它的管轄範圍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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