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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想境界。對比武后前後的所作所為,這些話不啻於黑色幽默,但在當時,說的人和聽的人都很認真,起碼錶現得很認真。政治家嘛,不說謊不騙人怎麼撐得下去,大臣們不裝傻不糊塗又怎麼活得下去^_^
話又說回來,武后自己不遵紀守法,皇權干預司法是一回事,垂拱格式的立法成就依然不容忽視。所謂律令格式,乃是唐王朝的法律文書的形式。“律”是國家的法律條文,“令”是關於答中貴賤及同家制度的規定,“格”是阜帝下達的有關百官日常行事的效令,“式”是有關國家行政法規的各種章程。高宗即位之初.律令格式已大體齊備,而以律的成就最為顯著。然自永徽而至垂拱,已歷三十餘年,律令固然可以如同國家憲法一般繼續保持,格式卻已有了重定的必要。垂拱格式重在適合當時的社會環境,立法技巧更臻完善,尤其民事部分多有增益,“議者稱為詳密”'2',日後的開元律令便是在其基礎上進一步修訂完成的。
當然,武后在頒佈新律令格式的時候也免不了存有私心,比如她在上元年間的上書建言十二事中提出“父在為母終三年之服”,也就是父親健在母親故世,為人子者也應該服三年的喪服,為天下母親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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