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部分(第2/4 頁)
、質證、辯論,漫長,有條不紊。
檢察官王忠華首先就李紀周收受賴昌星賄賂併為賴昌星謀利的事實,訊問李紀周。李紀周沒有辯解,對指控的犯罪事實都認可。指控開始似乎進行得很順利。但兩位辯護律師卻沒有因為李紀周的認罪而改變試圖為其作無罪辯護的初衷。他們抓住賴昌星行賄時雙方語言表達的模糊隱晦,精心設計了一系列問題,試圖給合議庭造成指控證據並不充分、事實並不確切的印象。
辯護人:“被告人,剛才公訴人問到了賴昌星給程辛聯100萬人民幣,賴昌星是否明確告訴你送給你?”
李紀周:“賴昌星沒有明確說。是我理解不用還了。”
辯護人:“李茜是否親口告訴你,收到賴昌星的50萬美元。”
李紀周:“她沒有同我說過。”
辯護人:“你見過匯票嗎?”
李紀周:“沒有。”
辯護人:“50萬美元是借還是給?”
李紀周:“他當時沒有說借也沒有說給,是幫助李茜。”
律師的發問可謂巧妙、得體,李紀周心領神會,對答也不失精彩。可這一切盡在檢察官預料之中,審查起訴階段深入、細緻、全面的工作,檢察官們早已嚴陣以待,指控有板有眼,字字句句擲地有聲:
“關於李紀周收受賴昌星賄賂100萬元人民幣的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證人程辛聯的證言……證明:1994年下半年的一天,李紀周說賴昌星要出錢給她做生意,讓她與賴昌星聯絡。同年12月,經與賴昌星聯絡,她與劉某到北京市三元橋附近一飯店從趙建章處取走現金人民幣100萬元,並告訴了李紀周。李紀周後來告訴她這筆錢不用還了,她將該款用於償還購房借款,並將餘款中的一部分借給他人使用。
“2�證人賴某、趙某的證言……證明:1994年底,由趙某在北京如意酒家將賴昌星委託轉交的人民幣100萬元給了程辛聯。
“3�證人劉某的證言……證明:1994年底的一天下午,程辛聯同她到西壩河附近一個酒店取走人民幣100萬元。
“4�中國銀行轉支票、北京市中管投資顧問管理公司收據及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廣安門分理處現金送款單等書證……證明:程辛聯收到人民幣100萬元後,還購房借款50萬元,存入劉某公司30萬元。
“關於李紀周收受賴昌星賄賂50萬美元的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證人程辛聯的證言……證明:1997年下半年的一天,李紀周說賴昌星願出錢幫助女兒做生意,讓她跟賴昌星聯絡。她與賴昌星聯絡後,賴昌星匯給女兒50萬美元,並將匯款底單傳真給她,女兒也打電話告訴她收到了50萬美元,她告訴了李紀周。後來,李紀周告訴她,給女兒的50萬美元賴昌星不要了。2�證人莊某、賴某的證言……證明:聽賴昌星說給過李紀周的女兒一筆美元。3�檢察機關出具的有關說明……證明:程辛聯按照李紀周的要求,透過電話催促女兒退回賴昌星給予的50萬美元。4�李紀周女兒的電話錄音……證明:1996年底,她受到了賴昌星所寄的50萬美元。
“關於李紀周收受賴昌星賄賂3萬元港幣的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證人程辛聯的證言……證明:有一天,李紀周去看望賴昌星,回來後交給她3萬港幣,說是賴昌星給的。2�證人張某的證言……證明:1997年上半年有一天,他開車送過李紀周去王府飯店;接李紀周時,賴昌星送李紀週上車,二人在後座停留了一會兒。”
檢察官還出示了李紀周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指出:“賴昌星先後向他提出為程辛聯、女兒提供資金經商。他同意後,讓程辛聯與賴昌星聯絡。程辛聯和女兒分別收到人民幣100萬元、美元50萬元後,賴昌星告訴他,給的錢不要了,他告訴了程辛聯。1997年上半年,他收受了賴昌星給予的港幣3萬元,交給了程辛聯。他接受賴昌星的請託,要求海南省邊防局將查扣的油輪交海關處理;批示廣東省公安廳為遠華公司辦理香港大陸兩地汽車牌證一副。”
面對這些證據,辯護人辯解道:“程辛聯的證言與李紀周供述不一致,不可完全採信。”
公訴人從容答辯:“程辛聯證言與李紀周供述之間只是在時間以及個別的表達上有出入,但在受賄、謀利的主要情節上,供、證是一致的,並不矛盾,是可信的。”
辯護人:“程辛聯與賴昌星也很熟,100萬未必與李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