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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立而已。
'1.人的規律'
個別性,在我們此處所要論述的本質中,有著一般的自我意識的含義,不是隨便一個什麼個別的意識。因此,倫理實體,在這種規定下,是現實的實體,是在實際存在著的意識的復多性中實現了的絕對精神;這個規定下的絕對精神,即是公共本質'或共體',它,在我們考察一般理性的實際形成時,對我們來說,本是絕對的本質,而現在,在它的真理性中,對它自己來說,則已成為有意識的倫理的本質,而且對於我們現在所論述的這種意識來說,已出現而為'這種意識的'本質。這個共體或公共本質是這樣一種精神,它是自為的,因為它保持其自身於作為其成員的那些個體的反思之中,它又是自在的,或者說它又是實體,因為它在本身內包含著這些個體。作為現實的實體,這種精神是一個民族,作為現實的意識,它是民族的公民。這種意識,其本質是在單純的精神中,其自我確定性是在這種精神的現實中亦即在整個民族中;而且其真理性也直接就在這裡,所以它的真理性不在某種沒有現實性的東西里,而在一種實際存在著的和有效準的精神中。
這種精神可以稱之為人的規律,因為它本質上是對其自身有所意識的現實。
在普遍性的形式下,它是眾所熟知的規律和現成存在的倫常習俗,在個別性的形式下,它是一般的個體對其自身所具有的現實確定性,而就它之為一個單一的個體性對其自身的確定性而言,它乃是政府;它的真理性在於它的公開明顯的有目共睹的有效準性'或權威性';它是這樣一種實際存在(Existenz):對於直接確定性來說,它是以一種不受約束的獨立自由的特定存在(Dasein)的形式出現的。
'2.神的規律'
但這種倫理力量和這種公開性卻有另一種力量、神的規律與之對立。因為國家這一倫理力量,作為有自覺的行動的運動,發現倫理的簡單的和直接的本質是它的對立面;作為現實的普遍性,它這國家權力是一種與個別的自為存在相敵對的勢力;而作為一般的現實,它發現在內在的本質中還有另一種異己的東西。
我們前面已經提到過,倫理實體藉以實際存在的兩種對立方式中的每一方式,本身都包含著整個倫理實體及其內容的全部環節。因此,如果倫理實體是共體或公共本質,而這是以有自我意識的現實行動為其存在形式,則它的對方,就是以直接的或存在著的實體為其存在形式。這後一形式下的實體,一方面,是一般倫理的內在概念和普遍可能性,另一方面,又在它那裡同樣含有自我意識的環節。
這個環節,它既然在這種直接性元素或直接存在中表現著倫理,換句話說,它既是一個在對方之中對於自己的直接的意識(意識到自己既是本質又是這個自我),也就是說,它既是一個天然的倫理的共體或社會,那麼顯然,這個環節即是家庭。
家庭,作為無意識的、尚屬內在的概念,與概念的有意識的現實相對立,作為民族的現實的元素,與民族本身相對立,作為直接的倫理的存在,與透過爭取普遍目的的勞動以建立和保持其自身的那種倫理相對立,——家庭的守護神與普遍精神相對立。
雖然我們把家庭這一倫理存在規定為直接的存在,但它之所以在其本身之內是一倫理的本質,並非由於它是它的成員們的自然的關聯,換言之,並非由於它的成員之間的關係是個別的現實之間的直接關係。因為,倫理本性上是普遍的東西,這種出之於自然的關聯本質上也同樣是一種精神,而且它只有作為精神本質才是倫理的。現在讓我們來看看它這種倫理的獨特處究竟在哪裡。——首先,因為倫理是一種本性上普遍的東西,所以家庭成員之間的倫理關係不是情感關係或愛的關係。在這裡,我們似乎必須把倫理設定為個別的家庭成員對其作為實體的家庭整體之間的關係,這樣,個別家庭成員的行動和現實才能以家庭為其目的和內容。但是,這個'家庭'整體的行動所具有的有意識的目的,就其只關涉這個整體自身而言,它本身仍然是個別的東西。權力和財富的追求和保持,從一方面說,僅在於滿足需要,僅只是慾望範圍以內的事情,從另一方面說,在它們的較高的規定中它們就成了某種僅屬過渡的僅有中介意義的東西。這種較高的規定,並不在於家庭自身之內,而是關涉著真正的普遍物亦即共體的;這種規定勿寧對家庭是一否定作用,它要排除個體於家庭之外,壓其他的天然性和個別性,並導致他實踐道德、賴普遍物和為普遍物而生活。家庭所固有的、肯定的目的是個體本身。所以,為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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