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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著的現實。任何東西,假如是意識所不知道的,對於意識來說,就該沒有任何意義,沒有任何力量;一切客觀性和全部世界,都已退回到了意識的認知著的意志之中。意識是絕對自由的,因為它知道它的自由,而它對它的自由的這種知識,正是它的實體,它的目的,它的唯一內容。
(a)道德世界觀
'1.義務與現實之間被設定的和諧'
自我意識知道義務是絕對本質;它只受義務的約束,而這種實體就是它固有的純粹的意識;因為義務不能以自我意識的一種異己物的形式出現。但是,象這樣地封閉於自身內,道德的自我意識就還沒有被看作意識。物件是一種直接的知識,而這樣完全為自我所滲透的物件,就不是物件。但是,自我意識既然本質上即是中介與否定,它的概念裡就含有它與一個他在的關係,從而它就是意識。由於義務構成著自我意識唯一的本質性的目的與物件,所以就一方面說,這個他在對自我意識而言是一種完全無意義的現實。
但由於這種意識是如此地完全封閉於自身內,所以它與這個他在的關係是完全自由而各不相干的,而且因此,就另一方面說,他在乃是一種完全從自我意識解放出來的、因而只與自己發生關係的特定存在;自我意識愈自由,它的意識的否定性物件也就愈自由。
這樣一來,物件就是一種在本身中完成了自己個體性的世界,是具有自己固有規律的一個獨立整體,也是這些規律的一種獨立程序和自由實現,——是一種自然一般,這種自然,其規律與行動,都隸屬於它本身,而它本身,作為一種本質,對道德自我意識漠不關心,正如道德自我意識之對它漠不關心那樣。
從這個規定開始,一個道德世界觀就形成了,這個道德世界觀是由道德的自在自為存在與自然的自在自為存在的關係構成的。這種關係以兩種假定為基礎,一方面假定自然與道德(道德的目的和活動)彼此是全不相干和各自獨立的,另一方面又假定有這樣的意識,它知道只有義務具有本質性而自然則全無獨立性和本質性。道德世界觀包含著兩個環節的發展,而這兩個環節則處於上述兩種完全矛盾的假定的關係之中。
於是,首先假定了道德意識一般;這道德意識一般是現實的和能動的,它在它的現實和行動中履行著義務,它把義務當成本質。但同時,這道德意識也假定著自然的自由,換句話說,它從經驗中知道,自然對於它之意識到它的現實與自然的現實的統一性與否是漠不關心的,並且知道,自然也許讓它幸福也許不讓它幸福。相反,不道德的意識也許偶然會得到實現,在這種情況下,道德的意識就只能見到有采取行動的動因,卻不能因採取了行動而獲得實現的幸福和分得完成實踐所應得的享受。因此,道德意識勿寧具有充分理由來抱怨它本身與特定存在之間存在的這種不相對應和不公正的情況,在這種不公正的情況下,道德意識只可具有它作為純粹義務的物件,卻不得看到它的物件,和它實現了的自我或自身。
道德意識決不能放棄幸福,決不能把幸福這個環節從它的絕對目的中排除掉。
那被表述為純粹義務的目的,從本質上說,本身就有必要包含著這種個別的自我意識;因為個體的信念和關於這種信念的知識,本來就構成著道德的一個絕對環節。在物件化了的目的中亦即在已經履行了的義務中的這個環節,就是對於實現了的自我進行直觀的那個個別的意識,換句話說,這個環節就是享受,享受固然不直接包含於作為一種意向的道德概念中,卻包含於作為一種實現的道德概念中。
但是這樣一來,享受也就包含於作為意向的道德中了,因為道德並不力圖保持自己為一個與行為相對立的意向,而勿寧力圖有所行為,換句話說,力圖實現自己。
因此,目的,作為被表述成為對它所含的諸環節有所意識的那種整體,就有這樣的含義:履行了的義務既是純粹的道德行為,也是體現了的個體性,而且自然,作為與抽象目的相對立的個別性方面,也是與這種目的結合為一的。——這兩方面的不和諧,其所以在經驗上必然表現出來,這是因為,自然固然是自由的,然而義務同樣也是唯一本質性的東西,至於自然,與義務相反,則是無自我的東西。
由雙方的和諧所構成的上述那種整個目的,其自身中就包含著現實本身。這種目的同時就是現實的思想。道德與自然之間的和諧,——或者換個說法,因為只當意識經驗到了它自己與自然的統一時自然才成為考慮的物件,讓我們把自然換成幸福來說——道德與幸福之間的和諧,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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