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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確實實是他個人的自身經歷,是發生在公元800年(貞元十六年)以他為主角的一次愛情悲劇。
依今天的觀點,這本應是最情投意合的愛情,最美滿匹配的婚姻,卻活生生被這位詩人以無情而又殘酷的手段毀滅了。他的市儈心理,他的犬儒精神,他的實用主義,他的勢利取向,導致了這場得到了她,又拋棄了她的悲劇。
這種始亂之,終棄之的故事,這種女人痴情,男人負心的故事,這種喜新厭舊,見異思遷的故事,這種天譴人責,另覓新歡的故事,長期以來,是章回小說,和戲曲文字的母題,也是一個永遠有話好說,有戲好唱,有淚水可賺,有票房價值的創作源泉。
於是,《鶯鶯傳》從此成為這種型別故事的標準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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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滄海難為水(4)
其大致梗概,無非是:一、邂逅驚豔,一見鍾情;二、詩柬傳話,小婢通融;三、花前月下,幽會西廂;四、海誓山盟,私訂終身;五、長亭話別,靜候佳音。後來通行本《西廂記》改進的地方,就是增添了一個大團圓的尾巴。而在《鶯鶯傳》中,那個負心的張生,卻是捲鋪蓋一走了之。對那個為情人奉獻了全部的愛,然後又被情人拋棄的美麗少女來說,西風落葉,長安道遠,“倚遍西樓,人不見,水空流”, 只有徹底的絕望和無可奈何的殘生。
他筆下的她,面臨即將分手的局面,也曾預感到將是永別,“但恨僻陋之人,永以遐棄,命也如此,知復何言?”然而,又抱著一線希望,“始亂之,終棄之,固其宜矣,愚不敢恨。必也君亂之,君終之,君之惠也。則歿身之誓,其有終矣!”這是個既聰慧又多情天真的少女。我們把全部的同情心,集中在這個最後被拋棄的“顏色豔異,光輝動人”,“凝睇怨絕,若不勝其體”的弱者身上。
愛上一個女人,到了論及婚嫁的地步,遇到另外一個更值得娶進門的,娶了以後會獲得更大效益的女人,馬上改弦更張,背棄承諾,不作任何交待,不作任何善後,就跟她分手。這是他在這篇《鶯鶯傳》中,應該寫,卻沒有寫,或不敢寫出來的卑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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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是他來到都城準備會試期間,攀上京兆尹韋夏卿的高門,還不過是覺察到有可能成為這位長安市長,後來又為洛陽市長家的乘龍快婿時,馬上,他那“見事風生”的性格,果斷地,毫不猶豫地,便把一往情深的,苦苦等著他回去的鶯鶯,拋諸腦後,一刀兩斷。這種背情,這種負義,這種不能原諒的行徑,他大概覺得不是什麼光彩的事。所以,有意忽略掉,免得被人譴責。這就是大詩人元稹在自敘體傳奇文學《鶯鶯傳》中所描畫出來的自己。
我一直弄不明白這位詩人,一定要將自己這場愛情悲劇,借托他人的口吻,委曲詳盡地講述出來,用意何在?
在這篇傳奇中,看不到他的自責之意、負咎之感,既沒有《復活》裡面那位聶赫柳道夫伯爵的懺悔,也沒有《安娜·卡列尼娜》裡那位渥倫斯基先生的懊喪。也許中國某些文人是個不大肯認錯,錯了還要極力狡辯抵賴,錯了還要繼續錯下去,缺乏反省意識的群體。
單看元稹在文中振振有詞的辯解,便可看到中國某些文人比不認錯還不可救藥的墮落,就是不要臉。他說:“大凡天之所命尤物也,不妖其身,必妖於人,使崔氏子遇合富貴,乘嬌寵,不為云為雨,則為蛟為螭,吾不知其變化矣。昔殷之辛,周之幽,據萬乘之國,其勢甚厚,然而一女子敗之,潰其眾,屠其身,至今為天下僇笑。予之德不足以勝妖孽,是用忍情。”
這當然是混賬邏輯了,他怎麼能把美麗樸素、溫柔婉約、感真情摯、聰慧可人的鶯鶯,附會到那樣不堪的妖孽地步?你把那少女糟蹋了,你把那少女欺騙了,你還說人家是妖精,是禍水,簡直豈有此理了。魯迅在《中國小說史略》裡,也認為元稹的這番表白,純系一派胡言:“元稹以張生自寓,述其親歷之境,雖文章尚非上乘,而時有情致固亦可觀,惟篇末文過飾非,遂墮惡趣。”
而且,尤令人費解的,當元稹坦然而又薄情,輕鬆而又得意,對他的文友,如白居易,如李紳,如李建,如前輩楊巨源,講述這場情感上的經歷時,在座諸公,固然“聞之者莫不聳異之”,“與坐者皆為深嘆”, 沒有人對詩人這樣的絕情辜負,這樣的勢利轉向,有過一點譴責的表示。甚至,“多許張為善補過者矣”,這實在是匪夷所思的。
陳寅恪在《元白詩箋證稿》中考證過,“蓋唐代社會承南北朝之舊俗,通以二事評量人品之高下。此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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