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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刊登《美國出兵伊拉克的荒謬之處》一文,對布什政府提出的對伊動武理由進行了駁斥:來自伊拉克的軍事威脅被大大誇大了 美國一直對伊拉克在過去10年中對中東地區的潛在威脅感到擔心。而伊拉克的軍隊,包括它的實際的和潛在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在20世紀80年代末要比它現在強大得多這一事實已經減輕了這種擔心。伊拉克總統薩達姆·侯賽因過去曾是一個真正的威脅,當時他有足夠數量的中程導彈,有一支能夠起作用的空軍,同時還有大量化學和生物武器及原料儲備。然而,從卡特政府到里根政府,再到老布什政府的前半個任期,美國拒絕考慮伊拉克的任何潛在的戰略威脅問題,它們竟然以公開的經濟補貼和秘密的軍事支援來姑息薩達姆政權。
伊拉克目前的武裝部隊的實力只有戰前的1/3。儘管沒有要求伊拉克減少其常規部隊,但是它的武器被摧毀以及這個國家的經濟困難已經導致現役軍人大大減少。海軍幾乎不復存在,空軍只有它戰前的一小部分。伊拉克的軍費開支只有80年代的1/100。
雖然伊拉克過去毫無疑問既生產了化學制劑,又生產了生物製劑,但是美國一直未能拿到確鑿的證據來證明伊拉克目前擁有生物武器或其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
同時,也難以想像伊拉克的一架飛機,大概是某種無人駕駛飛機,能夠以某種方式滲入鄰國的領空而不被擊落,更不用說滲入以色列的領空了。伊拉克的大多數鄰國都有先進的防空能力,而以色列則擁有世界上最先進的地區導彈防禦系統。同樣,正如上面所提到的那樣,沒有證據表明伊拉克的“飛毛腿”導彈和發射器經歷了海灣戰爭之後還完整無損。
以色列軍事分析家梅厄·施蒂格利茨指出:“有人說伊拉克擁有帶有有效的生物彈頭的遠端導彈,根本沒有這麼回事。沒有人發現伊拉克擁有生物彈頭。伊拉克不經試驗就成功地研製能夠使用的彈頭的可能性為零。”
儘管不應該完全不相信伊拉克有可能研製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但是薩達姆在1998年12月的轟炸之前沒有充分與核查制度合作,以及他後來斷然拒絕合作這兩個做法更可能是一名受到削弱的暴君採取的孤注一擲的強權行為,而不是表明伊拉克隱藏著任何可能威脅其鄰國的武器的跡象。薩達姆的目標更可能是激起美國作出反應,從而利用阿拉伯國家對華盛頓雙重標準的普遍怨恨。華盛頓對阿拉伯國家獲得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可能性一直感到惴惴不安,但同時卻容許以色列擁有核武器。
問題的一個方面是,美國沒有采取任何鼓勵措施來鼓勵伊拉克允許核查得以恢復。從一開始,華盛頓就清楚地表明,即使伊拉克與聯合國伊拉克問題特別委員會全面合作了,也不能導致制裁結束。即使不恢復核查,依靠現有的空中巡邏和衛星監視系統看來也比一場全面的戰爭更加安全得多。空中巡邏和衛星監視可以確保伊拉克不能建造任何大型武器工廠,這種工廠只要一建造,就會被發現,大概還會被摧毀。
對伊拉克發動一場戰爭將是不合法的
儘管聯合國安理會第687號決議(該決議是在1991年3月透過的,它明確規定了伊拉克必須解除武裝)是這個世界機構歷史上最詳盡的決議,但是它並沒有明確規定執法機制。執法是整個聯合國安理會的事,這是當政府違反這種決議的全部或部分條款時的一個正常程式。根據《聯合國憲章》第41條和第42條,除非聯合國安理會查明已經出現了嚴重違反其決議的行為,確定所有非軍事執法手段已經用盡,然後明確授權動用軍事武力,否則,任何成員國都沒有權利用軍事手段來執行任何決議。安理會1990年11月就這麼做過,當時,它針對伊拉克繼續對科威特的佔領,透過了第678號決議,但是美國自伊拉克從科威特撤軍以來對伊拉克發動的每一次打擊都是不合法的。實際上,這些打擊開創了非常危險的先例。……美國一直堅持認為它有權單方面發動打擊,這實際上破壞了集體安全的原則和聯合國的權威,並且還可能助長國際無政府狀態。
國際法非常明確地規定了何時允許動用武力。除了前面提到的聯合國安理會授權的情況之外,另外只有一種情況可以允許成員國使用武力,那就是《聯合國憲章》第51條的規定。該條款規定,在遭受“武裝進攻”的情況下,可以允許“單獨或集體自衛……直到安理會採取了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所必要的措施”。如果伊拉克的鄰國或美國認為受到了薩達姆的武裝部隊的威脅,這些國家中的任何國家本來是可以同安理會接觸並提出理由來證明它們的安全為什麼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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