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部分(第3/4 頁)
權力來掩護非法經營活動,例如經營地下娛樂場所與賭場。
其中,各級政府推動的公共工程是一項龐大的經濟利益。這些公共工程從上到下、從“中央”到地方層層編列預算,“中央”補助省市政府,省市政府補助各縣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補助各鄉鎮市,縣市與鄉鎮這兩層的工程預算經過地方領袖與派系人物自己或親友承接,從中獲得巨大利益。這就是地方派系為何爭奪地方權力的本質所在。
預算的編制和補助款項成為上級政治人物掌握地方的最有效武器。這種圖利特定派系、人士的補助經費寬裕,漸漸讓地方勢力、派系坐大。再加上“解嚴”以後,政治勢力與政治結構的急速變化,有些地方派系成為地方政治生態的操控勢力。
有人將派系與樁腳結合蠶食的公共工程稱為“樁腳工程”。有學者認為,“樁腳工程”是國民黨自20世紀60年代開始,為了鞏固地方基層勢力所採取的一套以經濟掌控政治的策略。由於每年從上向下編列、補助的工程款巨大,大多為地方基層派系人物與地方勢力所獲得,從而形成省政府有省政府的“樁腳工程”,縣市政府有縣市政府的“樁腳工程”,鄉鎮有鄉鎮的“樁腳工程”,從而建立起一個經濟政治利益的結盟體。
依據臺灣省“警政署”發表的臺灣黑道幫派介入公共工程圍標的研究報告,臺灣許多縣市政府地方建設經費,每年固定分配給該縣市的議員,由各議員就其選區內應建設的工程提出規劃後,給予一定額度的經費。這項措施,美其名曰讓各議員能夠向各該選區民眾的選舉承諾有所交待,其實主要還是擔心預算的審查不過關而圖利議員。
在縣市、鄉鎮各項公共工程招標與發包過程中,由掌握決策大權的派系人物協商後分配給特定的人士,這些特定的人有的是民意代表、有的是地方實力人士、有的是工程承包商、有的是地方政府首長或官員的親朋好友、有的是地方首長或官員拉攏的物件或想結盟的派系或地方勢力。其中,又以地方各級民意代表介入“樁腳工程”的情形最為普遍,地方派系人士介入的情況居次。事實上,這兩者之間即民意代表與地方派系人物是交織在一起的,地方各級民意代表均屬於不同的派系而已。據知,有些縣市首長和縣議員私下都有約定的默契,每位議員每年可以分配到2000萬到5000萬元不等的“工程配額”。縣議會正、副議長的工程配額一般是議員的2—3倍。縣市議員與鄉鎮代表因許可權等級不同,所能獲得的工程配額也有所不同。這種酬庸性的工程配額,由民意代表指定給自己或本派系親近人士的廠商,自己從中取得回扣與佣金。
1998年4月初,臺灣“調查局”在偵辦臺東縣議會正、副議長賄選案時,意外查出臺東縣議會機要秘書林義力夫婦,以經營的“國鑫行”來協助臺東縣政府和縣議員共同分配臺東縣政府機關、學校工程及採購專案。其方式是,林義力向某機關、學校先徵求機關、學校計劃擴充的裝置或校舍工程,以及大概預算,然後就由林義力透過縣政府各個有關部門進行編列,待預算提出後,林義力就找議員們“溝通”,指明某件工程可以拿多少回扣,然後就可以拿到縣議員審議過關。有時,林義力事先會向機關、學校說明工程應拿的回扣數,如果遭到拒絕與不合作,機關或學校就拿不到工程,即便拿到也會在議會中被否決。在這起案件中,與“國鑫行”有勾結的成員包括縣政府官員、縣議會議員、臺東市民代會代表、市公所人員等80多人。從這一案件可以發現,利益巨大的地方各類工程成為以地方派系為首的各勢力爭取的最重要目標,也是臺灣地方黑金政治中最為普遍的一頁。
爭奪政治權力(1)
地方派系的產生最重要的起源就是實施地方自治後的民選縣市長職位之爭。因此,在臺灣地方自治發展史上,縣市長是地方派系的領袖或最重要代表。在反對黨出現以前,除個別的縣市長外,絕大多數縣市長均是國民黨籍的派系領袖或派系代表。派系產生後,橫向在縣市議會發展,縱向向下向鄉鎮市與村裡等基層延伸,向上向省議會、“立法院”與“國民代表大會”等民意機構發展,但地方派系不能跨越縣市範圍,從而形成一個以縣市為中心、人脈上下一體龐大複雜的結盟關係網路。
臺灣權力結構是由“中央”、省市、縣市、鄉鎮市、村裡五個層級組成的統治體系。臺灣地方自治是指省(市)、縣(市)與鄉(鎮市)三級地方自治。“行政院”直轄市與省轄市下的區及村(裡)、鄰為非地方自治。地方自治團體具有法人資格,即公法人。
長期以來,臺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