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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具有黑道背景的民意代表不但蠶食地方預算,同時也從掌握的地方建設分配款中抽取回扣。
民意代表從工程建設經費###取回扣手法花樣繁多。一般是民意代表在獲得分配款項後,找來有意承包工程的承包商,再由其提出工程專案,進行編列預算,再呈報縣市政府批准與發包。在議價發包後,承包商便必須拿出一定回扣給民意代表。由於各縣市的經濟實力的差別,各縣市建設經費分配款的額度與民意代表回扣情況也有所不同。這裡就幾個較為典型的縣市地方建設配合分贓款情況予以揭示。
臺北縣議員有56位議員,每位議員每年度約有1000萬元地方建設配合款。其中600萬元源自縣政府年度預算及追加預算,另外400萬元來自縣政府統籌分配款。如果每位議員拿20%的回扣,1000萬元的地方建設配合款就可有200萬元的回扣收入。基隆市政府編列的2000年度市議員基層建設配合款為每位議員900萬元。一般由議員針對選區的基層建設向市府提出工程建設案,然後再自行找承包商向市政府相關單位進行工程議價。其中,議員可以拿到兩成左右的回扣。宜蘭縣2000年度編列給議員的基層建設費為每位議員300萬元,但濫用情況嚴重,一些議員不僅在分配款中拿回扣,甚至將此款用以購買服裝或用於其他個人消費。花蓮縣2000年度編列小型建設工程款為每人450萬元,議員可以從中拿到三成回扣。桃園縣政府近年編列的每近300名地方官員濫購百萬名車位議員地方建設經費平均保持在800萬元左右,不僅有少數議員從中拿回扣,而且黑道介入嚴重。平鎮市20位市民意代表,每人獲得地方建設配合款100萬元,具有黑道背景的該代表會主席將每年2000萬元的工程款除400萬元分配給民意代表外,其餘以造假工程方式全部私自侵吞。嘉義縣的公共工程分配款,主要由地方派系掌控,分別在縣政府系統與省級以上民意代表系統內分贓。
由行政部門向地方議會提供的這筆地方建設經費,本是希望用於議員所在社群地方建設,結果因缺乏有效監督,變為地方政治腐敗的禍源,成了不法議員及其關係人的黑色收入。這種變相的集體貪汙行為成為地方議會的一種慣例,無人問津,臺灣政風江河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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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勢階層以權謀私(1)
掌握或審議法案大權的民意代表與政府官員相配合,制定有如提高民意代表薪水、各種補助經費與延長任期等圖利民意代表的法案條款。這些由人民所選出的民意代表已不再是為民服務與主持社會公義,而變成為自己牟取私利的人。
1987年7月31日深夜,臺北市議會以突然“奇襲”方式二讀透過“臺北市議員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依此辦法,議員任職期滿後,每人每月可至少領取2�6萬至7萬元不等的月退休金,且金額隨議員研究費調整而逐年升高,即“活得越久,領得越多”,直至終身。如果選擇一次性領取退職金,每人至少可領51萬元至457萬元。這個旨在為市議員開闢生財之道的法案,被外界譏稱為“自肥條款”。
這項“自肥條款”二讀透過後,立即在島內引起一片譁然。有媒體評論到,享有預算審查權的議會本是為了看緊人民的荷包,現在“看荷包的卻變成了小偷”。這一事件讓民眾無比憤怒與不平,不少民間團體到市議會抗議,指責市議員為“豬仔議員”,“要錢不要臉”,痛批市政府是“共犯”。
民眾之所以認為市政府是共犯,是因為這項議案是由市政府提出、送到議會審議的。民進黨執政的臺北市政府何以敢於不顧民眾的利益而提出這項圖利市議員的議案?這不過是利益輸送的一種計謀,是權權交換與利益交換的表現。市議會以總預算審查權為要挾,暗示、授意市政府提案,再由市議會表決透過。市議員在得到好處後,市政府預算在議會自然易於透過,也不會在質詢中給市政府官員難看。這顯然是行政部門與議會之間的一種不正當利益交換。
臺北市議會“自肥條款”一出,也讓其他縣市議員眼紅,不顧高漲的民眾反對聲浪有意跟進,試圖制定類似的退休酬勞金,於是“自肥條款”在島內愈演愈烈。臺灣當局在民眾的壓力下開始表態反對這一做法。臺北市議會與市政府之間也開始互推責任。市長###此時卻採取逃避辦法,跑到海外“訪問”,由市政府新聞處長羅文嘉出面處理,不到30歲的羅文嘉便成了市議會炮轟的物件。羅文嘉代表市政府發表宣告,指責市議員“自肥條款”是議會對市政府的“政治勒索”,是由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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