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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號或利用他人名下的機構,向政府有關部門承攬“委辦事項”或“委託性質的研究計劃”等業務,再轉包給真正有能力與條件的機構執行。在層層轉手之間,“立法委員”也可大賺一筆。
陽光下的金權交易場(2)
“聲東擊西型”。一些“立法委員”透過聲東擊西的暗示辦法,讓行政部門為其讓利,從中得到好處。如部分“立法委員”經常藉由審查各行政機關預算之便,刻意嚴格要求審查某一單位或事項的預算,以提醒或暗示相關部門單位進行私下協商。各相關單位心知肚明,予以配合,給這些“立法委員”提供適當利益,以求預算審查順利過關。
“暗度陳倉型”。在社會各界壓力下,臺灣當局對政商關係的發展逐漸重視,並企圖建立法規加以規範。於是,“立法委員”就透過新的政商利益輸送管道逃避法律制裁,即許多“立法委員”成立各種型別的“基金會”,將其作為匯聚政治資金的“聚寶盆”,暗度陳倉,再轉化為“立法委員”個人經費支出的管道。依現有法令,只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立法委員”的政治資金捐獻來源及相關開銷管道有明文規定。但這個法規不過是形同虛設,對候選人沒有任何約束力。“立法委員”除在選舉期間拼命籌募競選經費外,平時即以成立的“基金會”作為經常性的籌集政治資金的管道。由於基金會可享有各種優惠或免稅待遇,政治人物得以借基金會的名義,廣泛吸收工商界的政治資金,從而建立起新的政商關係。
“特權貸款與投資型”。即不少有實力、有背景的“立法委員”利用權力與影響力向金融機構施壓,以獲得貸款。儘管公營金融機構相繼民營化,但“立法委員”介入手法也不斷翻新,對金融機構的幕後操控未曾鬆手,成為臺灣金融機構壞賬問題嚴重的一個重要原因。2000年初,臺灣“立法院”再度爆發“立法委員”向金融部門施壓圖利的事件。臺灣媒體報道,包括國民黨籍“立法委員”羅明才、何智輝、林明義與無黨籍“立法委員”謝章捷等“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立法委員”利用職權,向多家金融機構施壓,要求這些金融機構投資這些“立法委員”或其家人友人所設的創投公司,引起社會極大關注。
“利益關說型”。這是“立法院”一種較為流行的金錢交易術。不少“立法委員”在利益的驅使下充當說客,大肆進行關說,關說的範圍甚廣,如人事推薦、司法關說、海關交涉、稅捐減免等等。曾經有一位“立法委員”為某學校的土地糾紛案進行關說,其要價高達1億元,結果因利益未能擺平,被人告發。前“立法委員”蕭瑞徵曾在“立法院”組織“互助會”,以輪流做東方式,定期宴請各部會首長,對其進行利益關說,建立政商關係。
其實上述“立法委員”以權謀私方式只是冰山一角。1989年2月號臺灣《時代雜誌》以“國會議員的金錢遊戲”為題,揭露臺灣“立法委員”的50種“撈錢術”。臺灣《工商時報》發表社論指出,“國會議員濫用職權,胡作非為,每年從國庫攫取的利益,數以千億臺幣計算。這種令人髮指的惡行如果不設法加以遏止,不僅臺灣經濟發展的根基受損,好不容易建立的民主制度恐將難以持久”。
由於歷史的原因,臺灣“立法院”長期未進行改選,絕大多數“立法委員”是國民黨籍,即使開放改選後,仍以國民黨籍“立法委員”佔多數,進行金權交易的“立法委員”也自然以國民黨籍“立法委員”為主,因此這一金權交易的政治腐敗賬自然由執政的國民黨來承擔,政治腐敗賬也因此成為人民特別是後來反對黨攻擊國民黨政治腐敗的主要目標。
民意代表變“強盜”
不僅“立法院”內進行各種各樣的金權交易,地方民意機構也是如此。其中,臺灣縣市議會民意代表瓜分、蠶食地方各種預算最為普遍與典型,成為一種變相的公開集體貪汙。在臺灣各縣市地方有一項不成文的規則,即縣市政府每年分配給議員每人不等的所謂“小型工程建設經費”(也稱基層建設經費),美其名說用於地方建設,其實是這些民意代表攫取公共利益的一種變相手法。有媒體稱地方政府的“基層建設經費”是20世紀80年代末期臺灣“解嚴”以來“地方勢力黑金化的新發明”。
在許多縣市小型工程建設經費問題上,普遍存在黑道、派系、民意代表的不法勾結事情。20世紀90年代末,臺灣警政署在一份《臺灣黑道幫派介入工程圍標研究報告》中揭示,許多縣市政府每年固定分配給該縣市議員一定的地方建設經費,但有些縣市的這筆建設經費則由地方派系所掌握與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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