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部分(第3/4 頁)
部門在向中國有關汽車專家請教時,該專家就指出:智慧財產權官司並沒有明顯的輸家和贏家,很多並不起眼的小公司可能因為智慧財產權官司一舉成名,這就使得跨國公司不得不考慮訴訟風險;智慧財產權是個非常複雜的問題,仿製和商標相似的界定也比較難。一些政府官員也向豐田提出忠告,“這場官司無論最終結果如何,吉利都是贏家,而豐田即便贏了也會被認為‘以大欺小’、‘心懷叵測’,輸了更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也就是說,發生訴訟行為就意味著豐田公司需要在政府關係及民族情緒上拿捏分寸。而且對於有實力的豐田公司而言,更多的成本可能是人力和時間上的牽扯。例如,1999年,香港註冊的PU公司以侵犯技術專利為名狀告雅芳公司,這場官司從廣東中院打到北京高院,然後再到最高院,最高院又發回廣東中院重審。兩年後,PU公司不堪精力牽涉而撤訴。中國的法律對於涉外民事訴訟沒有規定審理期限,這意味著智慧財產權的訴訟週期可能是一個十分漫長的過程。
同時,由於中國實行不同於美國的賠償法定原則,這就意味著在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之前,豐田公司需要自行或者委託專業調查機構對吉利的“侵權”行為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對於豐田公司而言,取證環節是至關重要的,而調查和收集中國企業智慧財產權侵權的確鑿證據絕非易事。即使勝利了,執行難也是一大難題。1999年,聯合利華曾經起訴國內的一家企業向東南亞出口的產品侵犯自己的商標權,在廣東中院做出判決後,被告的中國企業卻不知去向。由於國內企業有限的賠償能力和並不健全的財務制度,這樣的情形並不罕見。
更何況,自2001年起吉利就沒有使用美日商標了,“豐田說我們的商標侵權,賓士也說我們的前臉雷同,我們已不用或修改了。不是怕,更不是有意沾它們的光,而是我們是一家民營企業,經不起這樣的折騰。”
但恰恰在這個時候,2002年8月6日,雅馬哈起訴天津港田商標及專利權侵權案最終以雅馬哈勝訴而結束,豐田中國事務所立即把天津高院的判決書發給了日本本部。豐田本部負責吉利訴訟專項的一位負責人在得知雅馬哈勝訴的資訊後,好像看到一片曙光,更加堅定了其要訴訟吉利的信心。
那時,中國入世後,中國承諾遵守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豐田自認為自己維護智慧財產權的大環境已有改善,相關訴訟的勝算大大增強。因為豐田智慧財產權部提供的報告認為,“入世後,中國履行智慧財產權的情況,要作為年度審議的重要內容。”
其實,豐田是因一個專利的轉讓而誕生的,可見豐田對智慧財產權的重視程度。公司創始人豐田佐吉申請過126個專利,創辦了5個公司,4個失敗了,僅存1個即豐田織布機。其織布機在全世界都取得了專利,豐田花了5年時間以10萬英鎊(相當於現在的100億日元)轉讓費,轉給了英國一家公司。以此為資本,豐田佐吉的兒子成立了汽車部。而現在豐田公司的研發費用每年3;000億日元,每年專利管理費40億日元。公司每年合理化建議60萬個,採納99%,最高時每年有8;000件專利問世,在中國申請的專利一年達到80件,預計今後將翻番,豐田公司強調的是“汽車第一,智慧財產權也是第一”。
豐田具體負責此訴訟案的機構是智慧財產權總部,該部下設專利部、涉外智慧財產權部和策劃處三個部門。專利部與研究發展部門關係密切,負責協助研究人員和技術人員取得智慧財產權,保護公司權利,防止本公司侵害他人權利,並設立駐外人員,負責駐在地的專利申請與訴訟事宜;涉外部負責公司智慧財產權的運用、對外交涉、訴訟與侵害協調的工作。該部專門成立了工作小組,而且早在2000年5月他們就開始展開在中國的日常取證工作,直到2002年12月為止,豐田才收集到三類證據材料,共計41條。第一類為證明豐田享有註冊商標權的權屬方面的證據材料,第二類為證明豐田涉案註冊商標為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第三類為證明被告吉利、北京亞辰偉業汽車銷售中心(下稱“亞辰偉業”)存在侵犯豐田註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證據材料。
也許,所有這些在豐田中國事務所當時的一個招聘廣告中已露馬腳。豐田(中國)投資公司釋出的招聘公告中首當其衝的兩個職位就是“法務助理”和“智慧財產權助理”,其主要職責之一是協助公司總部管理商標使用、調查取證、商標的不正當使用。儘管據豐田中國事務所的負責人稱,這兩個職位自豐田進入中國時起就已設立。但是以前根本就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