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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會”,公開###台州雅馬哈摩托車有限公司,透過日本新聞輿論施壓並藉此來對中國方面施壓。
2002年3月14日,浙江省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以涉嫌侵權的名義對“台州雅馬哈摩托車有限公司”及其生產的“華田”牌摩托車進行了查封,“台州雅馬哈摩托車有限公司”的經營活動也因此被停止,合資企業外於癱瘓狀態。
2002年6月6日,日本《文藝春秋》週刊刊登了題為《NHK大加讚賞的中國汽車王是汽車業界劣跡累累的人物》,“李氏(李書福)在日本石川縣小松市註冊了‘日本雅馬哈’幽靈公司,讓自己的親弟弟任總經理,大量生產摩托車,使用酷似雅馬哈的商標……”文章還稱日本雅馬哈發動機公司已經在日本提起上訴,並已經勝訴。
本來與李書福和吉利無關的事情,被《文藝春秋》這樣一說,社會輿論就變成了所謂“吉利集團侵犯日本雅馬哈商號、商標專用權”,李書福此時真的是跳進黃河也洗不清。
為此事,吉利特意向當時的浙江省委書記張德江寫了一份題為《關於台州雅馬哈摩托車有限公司與吉利集團有限公司是否存在關係情況的說明》報告。在報告中,吉利指出:
2000年5月1日,吉利集團有限公司召開全體股東會議,經全體股東李胥兵、李書福、李書通充分協商,一致同意李書通先生退出吉利集團有限公司,其所佔吉利集團有限公司20%的股份置換為浙江嘉吉摩托車有限公司80%的股份,自此李書通先生與吉利集團有限公司脫離關係。股份置換後,吉利集團有限公司退出浙江嘉吉摩托車有限公司參股經營活動,李書通先生也於2001年5月3日把浙江嘉吉摩托車有限公司的股東變為李書通、丁麗花,從此,浙江嘉吉摩托車有限公司與吉利集團有限公司無任何事實上和法律上的關係。
2000年10月5日,浙江嘉吉摩托車有限公司與日本雅馬哈株式會社簽訂合資經營合同,決定成立台州雅馬哈摩托車有限公司(法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橋區路南機場路),2000年10月5日、2000年10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國家工商局分別批准成立由浙江嘉吉摩托車有限公司、日本雅馬哈株式會社合資經營的台州雅馬哈摩托車有限公司。自此,台州雅馬哈摩托車有限公司開始商業運作,並不久與“日本ヤマハ發動機株式會社”發生商號、商權侵權糾紛。
在報告的最後,吉利認為,吉利集團與台州雅馬哈摩托車有限公司以及與“台州雅馬哈摩托車有限公司和日本ヤマハ發動機株式會社的商號、商標侵權糾紛”根本毫無關聯,且李書福與李書通亦僅為兄弟關係,根本不存在任何商業關係。但社會上一些不明真相、不負責任的媒體到處發表、轉載由日方捏造的吉利集團侵犯日本雅馬哈商號專用權事實(國內一些報紙以及日本《朝日新聞》和一些美國報紙上均有刊登過),在國內、國際上均對吉利的聲譽造成了很大的損害,吉利也曾透過日本兩輪摩托車雜誌與日方溝通、交涉,要求了結此事,但日方不予理睬,仍舊在繼續損害著吉利集團的聲譽。
事實上,《朝日新聞》和《文藝春秋》等媒體上的失實報道在日本引起了轟動。這事引起了豐田高層的高度重視,這些零散的媒體資料與一些圖片似乎表明:吉利侵權雅馬哈商標已經既成事實,那麼美日模仿豐田商標也是不爭的事實。於是,2002年5月,豐田高層責成智慧財產權部與法律部正式成立了一個專案小組,負責調查取證吉利與豐田商標侵權事件。
第三節 豐田與吉利對簿公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對於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豐田根據這一規定在公告發出的第七天,就對美日圖形商標提出異議。但是豐田得到的確切訊息是:這一案件要得到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至少得兩年,因為現在擺在國家商標局裡的類似案件實在太多了,根據原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就是說豐田必須要等兩年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最終裁決後才能訴訟。但是根據最新透過的商標法規定,有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此可見,豐田直接向人民法院進行訴訟有了法律依據。
送吉利上法庭 豐田聲東擊西(4)
但是針對這一點,豐田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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