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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階人民法院認為,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浙江吉利汽車有限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高院不予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而且,此次裁定為終審裁定。
聽到這“意料之中”的結果時,陳文明依舊信心十足:“和原來一樣,我們還是充滿信心。”他對未來的審判結果依然樂觀。“不管在哪裡審判,我們相信中國的法律,相信法院能夠維護中國企業的合法權益。”
一石三鳥 吉利暗渡陳倉(6)
就在法院審理管轄權的時候,吉利法律事務部卻在忙碌著,他們正在著手尋找相關的反駁證據。
經過一番努力,吉利找到15項能證明美日圖形商標與豐田圖形商標不相類似的證據。關於吉利公司市場定位的材料;吉利公司制定的CIS規範手冊;吉利及美日品牌的市場推廣資料示例;部分媒體對吉利及美日汽車的報道;美日汽車價目表;2002年第3期《大陸汽車》中車市指南內容;美日文字及圖形商標註冊證及核准轉讓商標通知單;吉利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利公司有權使用美日文字及圖形註冊商標和美日圖形商標的授權書;2001年5月21日《商標公告》刊登的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摘要;2002年1月28日《商標公告》刊登的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摘要;美日圖形商標設計含義說明;吉利集團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國法學會出具的部分法學專家論證意見。
後來,吉利聘請零點調查集團在北京市公證處的“監督”下對相關公眾進行汽車品牌認知度調查,最後補充了2份證據,中國北京市公證處出具的(2003)京證經字第02837號公證書,證明針對《汽車品牌認知度調查問卷》隨機訪問的過程;零點調查集團出具的《汽車品牌認知度研究報告》。
另一方面,吉利還要蒐集吉利使用“TOYOTA”商標和“豐田”商標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最後一起收集到15份證據。美日汽車使用說明書摘要(6370型);美日汽車使用說明書摘要(7130型);天津豐田公司與吉利公司簽訂的《供貨狀態協議書》;天津豐田公司與吉利公司簽訂的《供貨合同》;關於8A發動機的定貨單;中國北京市第二公證處出具的(2003)京二證字第02058號公證書,證明8A發動機上帶有“TOYOTA”商標;天津豐田公司的宣告及相關材料;天津豐田公司的工商檔案材料;部分汽車品牌宣傳材料;《豐田汽車公司簡介》摘要;《豐田在中國》摘要;豐田株式會社與天津豐田公司簽訂的《豐田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和成立天津豐田公司的部分材料;TOYOTA 8A發動機的廣告材料;吉利公司從天津豐田公司購買8A發動機的發票。
至此,已經是到了5月15日,與原定開庭時間3月12日,整整推遲了2個月零三天。從2003年1月15日吉利接到起訴書到5月15日管轄權終審結案為止,正好是四個月的時間。
吉利第二次使用了“暗渡陳倉”之計也比較成功。表面上看來,吉利在訴訟的管轄權的問題上敗訴了,但那不是其真正用意,吉利本來在上訴前就已經知道這一訴訟豐田會贏,吉利使用拖延戰術的結果是要贏得足夠的時間用來收集相關證據,同時也打擊豐田速戰速決的計劃。從豐田的角度上來看,雖然贏得了在北京告吉利的目的,但是實質上是豐田戰略戰術上的失誤,沒有實現它的預期。
第三節 發動機不是罪魁禍首
早在2003年2月24日的“保護民營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新聞溝通會”上,吉利就指出:“我們需要向各位說明以下兩點基本事實:……吉利確實使用了天津豐田汽車發動機有限公司生產的8A型發動機,且渠道正當,來源合法。並無不正當之事實。”
在吉利發給媒體的新聞通稿《豐田發難吉利》中寫道,近日,豐田汽車公然宣稱,吉利集團旗下的美日汽車上使用的8A發動機不是豐田汽車所產的發動機,並且對吉利在宣傳單張上提出的美日汽車使用豐田汽車生產的發動機一事提出嚴重抗議。
在這裡不得不提一下天津豐田汽車發動機有限公司。該公司在1996年5月16日成立,地址在天津市西青區,當時的註冊資本是億美元,豐田汽車公司佔50%股份,天津汽車集團佔有50%股份,主要生產8A…FE型發動機、發動機用鑄件等產品,設計生產能力7萬臺/年,預期能力15萬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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