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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株式會社訴國內某摩托車有限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之後的又一起涉外智慧財產權糾紛案,案件涉及的訴訟標的在二中院近年的智慧財產權案中也比較罕見。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豐田借這篇文章把豐田訴吉利的內容全部曝光,但是這種真情告白為時已晚。因為在吉利倡導的第一輪新聞媒體的攻勢下,人們大概都認為是這麼一回事:豐田買給吉利發動機,又不承認是自己生產的。
既然訴吉利侵權是合法合理的事情,那麼豐田為何又三緘其口呢?豐田的這一做法正如江藤暢哉螦說的:“公共關係學發源於美國,美國人是公關大師,他們先說後做,很受媒體歡迎,而日本企業都比較謹慎,生怕說錯話,因而公關活動很不好做,我們也很苦惱,日本在公關上的缺陷確實需要改進。”
其實,不論是陳文明的發言,還是吉利起草的新聞通稿,向記者展示的資訊主要是兩個:一是吉利確實使用了天津豐田汽車發動機有限公司生產的8A型發動機,且渠道正當,來源合法,並無不正當之事實。二是豐田希望藉助技術壁壘來阻止吉利等中國民族汽車工業的發展,限制中國汽車行業的自主開發能力,最終打垮中國的民族品牌,從而獲取最大限度的壟斷利潤。
可見,在控制媒體輿論上,吉利確實動了腦筋,第一次使用了“暗渡陳倉”之計。其實,在豐田的起訴書中,最核心的就是“認定吉利使用美日汽車的圖形商標、TOYOTA商標和豐田商標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而豐田在起訴書中並沒有說到吉利有沒有使用了天津豐田汽車發動機有限公司生產的8A發動機,而只是不允許吉利使用的8A發動機叫“豐田”8A發動機。吉利透過系列新聞傳播,達到了三個目的:一是轉移了媒體視線,讓媒體毫無意義地去爭論吉利確實使用了8A發動機,因為這是事實;二是激起大家的民族情節;三是抓住了一次宣傳自己的好機會。
第二節 吉利實施〃拖延〃戰術
在進行輿論攻勢的同時,吉利也啟動了〃拖延〃戰術,在法律程式方面向豐田發出了一系列置疑。
2003年2月初,吉利在一審答辯期內向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認為吉利汽車公司的住所地及本案爭議涉及產品的生產地均在浙江省寧波市,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故請求將本案移送至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2月20日,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本案被告聯創公司、亞辰偉業銷售中心住所地在本院轄區內,且豐田自動車株式會社指控上述二被告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地也在本院轄區內,因此,本院對本案依法具有管轄權,吉利汽車公司所提管轄異議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被告浙江吉利汽車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吉利“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1953號民事裁定。2月底,又向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吉利上訴的理由是:上訴人的住所地在浙江省寧波市,而本案爭議涉及產品的生產地亦在浙江省寧波市。因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無權受理本案。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5月15日,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豐田可以選擇向其中任意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長安公證處(2002)長證內經字第00931號公證書以及與該公證書相粘連的照片及所附名片影印件證明,本案第二被告北京聯創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第三被告北京亞辰偉業汽車銷售中心在北京市朝陽區銷售了被控侵權商品,由此,可以認定北京市朝陽區是侵權結果發生地。況且上述兩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北京市朝陽區,屬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因此,無論豐田自動車株式會社是以侵權行為地還是以被告所在地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該院對本案均具有管轄權。
於是,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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