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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秘密的《股權買賣與合作合同》規定:乙方(蘇黎世)以每股3。85元的價格收購甲方(大股東)擁有的10%股權,雙方商定,購買合同的總價款為1。925億元人民幣(摺合當時匯率計算),蘇黎世先支付1。425億元人民幣,其餘5000萬元待股權交割後再支付。雙方商定,甲方(大股東)要全力保證乙方(蘇黎世)在新華人壽的股權利益,包括表決權、收益權和股份處置權。甲方負責推薦董事,並承諾按乙方的意圖發表意見。合同其他內容還顯示,甲方需為乙方進入中國金融市場和金融企業創造一切有利條件。
根據合同規定,在股權轉讓未實現的情況下,只要乙方提出續簽合同,甲方應無條件執行,在相關條款中,根據乙方在附錄上的要求,甲方承諾幫助乙方再次收購14。9%的新華人壽股權。
雙方1996年10月簽訂的《特別合同》第七條規定,甲方保證為乙方安排收購新華人壽股份的24。9%,價格定為每股3。85元人民幣。
如此一來,1996年11月12日開始,蘇黎世以總價1。925億元人民幣(按照協議其中5000萬待股權交割後支付)已實際持有新華人壽10%的股權,並“隱性”獲得了表決權、收益權和股份處置權。
與1999年底,新華人壽首次公開向外資股東出售股份時每股4。25元人民幣的價格相比,這份代持合同中蘇黎世所代持的價格顯然要便宜得多。
公開的資料顯示,1999年12月25日,經監管部門批准,新華人壽以每股4。25元人民幣的價格,首次向境外機構發行1。992億新股,佔新華人壽總股本的24。9%,並將總股本從6億元增加到8億元;其中,蘇黎世保險持10%,國際金融公司持6%,日本明治生命保險公司和荷蘭金融發展公司分別持4。5%和4。4%。
此時,蘇黎世讓人代持屬於無奈之舉,因為監管規定“規定單一外資持有金融機構股權不得超越10%”。想進入中國市場,又要規避監管,“股份代持”成為唯一的手法。
但是,當1999年中國放寬外資金融機構的限制之後。蘇黎世並沒有終止與大股東的上述代持合同,而是與大股東續簽了8個展期合同,繼續由大股東代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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