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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繞開關稅壁壘。中國企業向歐美髮達國家出口產品,通常需要申請配額及一系列的相關手續,手續繁瑣及所受限制之多,眾所周知。但是,如果該企業擁有一家“群島公司”,由企業向“群島公司”出口產品,再由“群島公司”向發達國家出口,就有可能規避關稅壁壘和出口配額限制等。
(2) 曲線上市。上面談的都是如何“節流”,對於企業而言,更重要的還在於“開源”。國內A股上市對企業的資質要求很高,而國內企業如果直接在海外上市,其既要符合境外交易所的上市要求,也要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條件。這些重重的審批,對不少企業來說如同一道道難以逾越的鴻溝。為了能夠實現開源,通常的做法是,企業先設立一個群島公司,再透過換股或併購的方式由群島公司收購境內公司資產,然後再拿這個群島公司去海外上市。資料顯示,2004年中國海外IPO的82家企業當中,有64家使用的是這種方式。
(3) 創投勝利大退路。上市了,就打通了創投兌現銀子之通道。目前,國內外資創投幾乎無一例外地採取這種操作方式,一些較為成功的內資創投也開始採用類似的模式。
(4) 設立便捷。在這些群島上註冊公司,註冊費不過1 000美金,而且不需要企業負責人前往註冊地。在時間上,一個工作日甚至一小時內就可辦完手續。國內現在有很多代理註冊“群島公司”的中介機構,註冊方便之程度,遠勝於在國內註冊企業。 。。
“群島現象”大解密(2)
“群島公司”之弊
有利就有弊,對於群島公司而言,下面的兩大弊端成為人們對其詬病的焦點:
首先是“洗錢”和“資產外逃”的綠色通道。由於群島公司的註冊門檻非常低,而且群島政府對公司的資產不加監管,對於一些資產來歷不明和合法性有問題的企業和個人來說,到這些地方洗錢非常容易,洗錢過程中的風險極低。而據不完全統計,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大約有4 000名*官員逃往國外,帶走了大約500多億美元的資金,其中相當一部分是透過“群島公司”轉走的。
其次,“吹牛不上稅”。群島公司所享有的資訊保密制,成為企業虛增經營業績、惡意上市圈錢的幫兇。常規體制下,虛增經營業績需要支付較高的稅收成本,但如果企業利用群島公司幾乎為零的稅負政策,就可以達到“吹牛不上稅”的目的。近年來,已有不少企業相繼遭受財務造假質疑,一部分已被證實存在商業犯罪行為。
“自僱自”的群島公司
出於稅收方面的考慮,很多企業選擇了註冊群島公司,同樣是出於避稅的考慮,很多個人也紛紛走上了開辦群島公司之路。
這些人往往是外資企業的高階經理或者是中小企業的老闆,他們的收入相當豐厚,但是因此而需要繳納的個人收入所得稅也是不菲。為了少交個稅,他們通常會成立一家境外僱傭公司,再以僱傭公司名義與自己在國內工作的公司簽下合約,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由此而來的好處是,一是個人的工資及福利可以自由設計組合,減低應稅的工資部分,增大免稅的福利部分;二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應上繳給僱傭公司,而僱傭公司的營業利潤是境外所得,可以進一步免稅。兩部分算下來,真正的應稅額大大減少。
無奈的妥協
“避稅天堂”、“洗錢天堂”、“圈錢天堂”……群島公司的“無法無天”讓越來越多的國家對其亮“黃牌”。美國、英國等多個國家和地區已制定相應政策來限制本國企業在這些群島上註冊公司。
2005年1月24日和4月21日,出於對企業向群島公司轉移資產造成國民財富流失的擔心,國家外管局相繼釋出了 “11號文”和 “29號文”,規定個人名義在境外設立公司要到各地外匯管理局報批;以境外公司併購境內資產,要經過國家商務部、發改委與外管局的三道審批。
政令一出,創投基金、企業、投行、律師事務所等相關利益受損者就馬不停蹄地奔走於政府各部委之間——聯名信、決議遞交了一份又一份,甚至在一些通氣會、圓桌論壇上公開和政府“叫板”。
也許政策有嚴堵的成分,時隔半年不到,政策開始了糾偏。2005年11月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頒佈了《關於境內居民透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俗稱“75號文”),其中明確允許境內居民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設立境外融資平臺,透過反向併購、股權置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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