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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原躍進派出所的胡所長)走上了證人席。在審判長核實了證人的身份,明確了法律對證人的要求後,公訴人開始發問:“胡局長,你是否參與了劉鎖森案件的偵破工作?”
“我當時是劉鎖森所在躍進公社的公安派出所所長,是這個辦案組的負責人,由始至終參與了這個案件的偵破過程。”胡有財說。
公訴人問:“你們在審訊劉鎖森的過程中,是否使用了刑訊逼供手段?”
“我們是依法辦案,從未對劉鎖森使用過刑訊逼供的手段。我們提交給的劉鎖森的供詞,都是他自己籤的字、按的手印,絕對沒有嫌犯被逼迫簽字畫押的情況。”
“那劉鎖森身上的傷和血衣是怎麼回事?”
“我們破案後,把劉鎖森送入看守所的時候,他身體還是好好的。後來從看守所移交監獄時,我們發現劉鎖森身上有傷。據看守所的同志講,他身上的傷是同監號犯人互相毆打所致,與辦案人員無關。”
“胡說!我一進去,你們就對我進行了連續三天三夜審訊。看我沒按你們要求的說,你們就開始打我,非逼我承認張玲玉是我殺的。你胡有財就拿皮帶抽過我,還給我過過電,咋不敢承認了!你的良心都讓狗吃了?”劉鎖森大喊道。
“我抗議,劉鎖森是在誣衊執法人員。”公訴人立即說。
這時聽證席上一片議論聲。只見審判長敲了一下桌子大聲說:“請注意法庭紀律!請辯護人質證。”
劉明柱走到胡有財面前問:“胡有財,被告說你拿皮帶抽過他,這事有沒有?”
“沒有。你讓他找人證明啊。”胡有財得意的反問道。
劉明柱說:“這麼說,你們始終是依法辦案了。”
“是的。”胡有財答道。
“那麼請問,是你帶人搜查劉鎖森家的嗎?”
“是的。”
“當時,你們是否帶有《搜查證》?”劉明柱問。
胡有財說:“你問這話是什麼意思,我們還能違法辦案?”
“請你正面回答我的問題。”劉明柱說。
“你有什麼資格這麼問我?”胡有財聲音高了起來。
這時審判長嚴肅地說:“胡有財,不論你身兼何職,既然作為證人出庭,你就必須依法如實回答問題。”
劉明柱看胡有財的頭耷拉下來了,又繼續說:“請證人回答我剛才提出的問題。”
胡有財說:“搜查劉鎖森家時因情況緊急,我們沒帶《搜查證》,但搜查後,我們回縣裡補辦了手續。”
劉明柱說:“哦,是”情況緊急“。請問你們是哪天破的案?”
“1975年6月10日。”
“那麼說,今年的6月1日至6月10日劉鎖森一直在你們縣公安局了。”
“是的”
“我檢視了案卷,這十天內你們既沒辦理對劉鎖森的《拘留證》,又沒有《逮捕證》,那你們是根據什麼關押的劉鎖森?”
“我們有《監視居住決定書》。”
“對犯罪嫌疑人的監視居住可以在公安局辦公地點執行嗎?”
“這,這,這是我們破案需要。”
“你的意思是說,只要你們認為”情況緊急“就可以隨意搜查一個公民的家;只要你們認為”破案需要“就可以隨便把一個公民關押10天?這就是你說的”依法辦案“?”
“你,你,……你這是對無產階級專政機關的汙衊!”
劉明柱面向審判長說道:“請審判長注意證人證言的矛盾之處。我的問題完了。”
公訴人說:“審判長,劉鎖森自稱受到過刑訊逼供,並沒有第二個人出庭證實,對於殺人嫌疑犯的單方證言,不應列入證據。”
劉明柱高叫了一聲:“反對!”
幾名法官在臺上議論了一會兒,審判長說:“劉鎖森被刑訊逼供一事,證據不足,不予採信。下面由雙方進行法庭辯論。”
在控辯雙方進行一番唇槍舌戰之後,審判長說:“請上訴人劉鎖森做最後陳述。”
劉鎖森扶著桌子站了起來,大聲說:“我冤枉啊!坐在臺上的法官大人們,你們不會理解一個人妻子被害後,他又被誣陷為殺妻兇手的丈夫此時的悲慘心境。我沒有殺人,卻在辦案人員的刑訊逼供下成了殺害了妻子的兇手。當我一個人面對二十多個警察時,我是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啊。我原以為,到了人民的法院,就能還我清白;現在看來,我沒有幾天活頭了。但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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