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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他們,哪怕是對其中的一部分人採用了受命法官庭外錄證的簡便辦法,法庭公開庭審的時間也可得到大量的節省。但是法庭完全沒有這樣辦。這也不能不算是它在審訊程式上的一個缺點。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審訊程式上的另一個缺點是對證人執行反詰的人數太多,漫無限制。
對證人的反詰是審訊程式中最耗費時力的一個專案。反詰不能像直訊一樣用書面替代,而必須用口頭問答的方式進行。對反詰執行人和證人之間的一問一答必須在公開庭上當即作出口頭翻譯。這就非常耽誤時間,而且時常引起翻譯是否正確問題上的爭論,需要法庭的語文小組予以仲裁。此外,關於反詰的範圍,例如向證人提出的某一問題是否與他的主要證言有關聯,也常引起雙方的爭辯,需要法庭作出裁定方能解決。由此可見,反詰確實是法庭一切審訊程式中最能消耗時間和最易引起糾紛的一項。
既然如此,法庭對於反詰原應根據憲章賦予它的權力多想辦法加以限制。但是,由於法庭英美多數派法官對於反詰的效用具有過分的迷信和對於“公平審判”的意義具有不切實際的理解,法庭對於反詰程式,除了作出過一次決議,規定在反詰中對證人的發問必須不超出他在直訊中所提到的主要問題之外,並沒有採取過任何限制的措施。在審訊庭上對違反上述決議的行為也很少採取過及時的制止或嚴厲的制裁。
不僅如此,法庭對於執行反詰的人數還不加限制,因而一個證人在經過直訊之後可能受到對方好幾個律師和好幾次的反詰。這是一項很不合理的措施。它不但使證人受到“輪流轟炸”的折磨,弄得頭昏腦脹,疲憊不堪,而且容易枝節橫生,產生混亂,使證言中的主要問題反而弄得模稜難辨。至於多數的冗長的反詰造成了大量審訊時間的浪費,那就更不待言了。
誠然,對於所謂“辯護證人”,檢察處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都是隻派一名檢察官對他執行反詰,所有要向他提出的問題都是由這一位檢察官“統籌統辦”的。只有在特殊的情況下,才有另一位檢察官向他再提出一些補充問題。在法庭全部審訊過程中,這種情況是極端稀少的。
但是對於所謂“檢察證人”,情況卻完全不是這樣。在證人經過直訊之後,被告的辯護律師(包括美國律師和日本律師)每個人都有權對他執行反詰。這樣,便造成很大的混亂和重複。不但證人遭受不必要的折磨,而且白白地浪費了不少審訊的光陰。例如前偽滿皇帝溥儀出庭為檢方作證時,直訊不過半天,而反詰便花了七天有餘,執行反詰的被告辯護律師達七八人之多。對證人秦德純、黎伯特、魏爾德、理查遜、田中隆吉等許多人的反詰,情況亦復類似。不難設想:假使對溥儀的反詰是由一名辯護律師統一集中地去執行,反詰的時間將至少節省一半,甚至2/3,而且反詰的質量還可以提高。
由於法庭對執行反詰的人數沒有限制,對於檢方提供的證人,被告辯護律師們便會以這種或那種的藉口,接二連三地對他進行“疲勞轟炸”。雖然他們提出的問題常常是重複的或者是毫無意義的,並且時常遭到檢方的抗議和法庭的制止或申斥,但是,儘管如此,他們浪費法庭時間和拖延審訊進行的目的已經達到了,至少部分地達到了。
遠東法庭的憲章雖保證每一被告或其辯護人均可詰問任何證人,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十五條(戊)項。但並不等於說被告們詰問證人的權利是不能限制的。法庭完全有權在它制定的程式規則中,或者以法庭命令形式宣佈的決議中,規定對訴訟任何一方所提供的任何證人,只許由另一方的一名代表(一名檢察官或一名辯護律師)執行反詰。一切要向該證人質詢的問題都由這名代表收集整理,集中統一地向他提出。這樣,對訴訟雙方既保持了待遇平等的原則,又可使法庭節省大量時間,還可防止由於反詰重複而造成的累贅和混亂。但是法庭並沒有這樣做。這不能不說是它在審訊程式上的又一缺點。
——以上所述是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訊程式中的幾個比較重大、突出的缺點。至於審訊程式細節上那些比較微小的缺點,姑不具論。
這些缺點之所以產生,正如我們在前面所指出的,主要是受了英美法系傳統的程式規則的影響。法庭憲章中雖規定了要對被告們作出“迅速”的審判和處罰,並且“將盡最大可能採取並適用便捷而不拘泥於技術性的程式”,但是,在關於審訊程式的條文裡,憲章又自相矛盾地採用了一些英美法系所特有的複雜繁瑣的制度和規則。在實際執行中,這些制度和規則更進一步染上英美法系的色彩,因為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