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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證言中曾經提到過的問題,亦即他在直訊中陳述過的事實或表示過的意見。非但如此,這些問題還必須是主要問題,即與案情有直接或重要關係,而不是無關宏旨的枝節問題。
反詰的範圍這樣確定之後,那種海闊天空、漫無限制地向證人提問的現象便有所減少了。誠然,什麼是主要問題,什麼是非主要問題,並沒有一個絕對的界限。但是有了這個標準以後,法庭便可隨時指令證人不必答覆反詰執行人的某些問題。如果執行人堅持繼續向證人提不相干的問題,法庭且可對他進行譴責,甚至停止他的反詰權利。同時,有了這個標準,提供證人的一方(亦即執行直訊的一方)對反詰中提出的非主要或不相干的問題可以隨時抗議,並申請法庭命令反詰執行人自行撤銷或命令證人拒絕答覆。在執行反詰時,反詰執行人立於發言臺前,頻頻向端坐在證人席上的證人發問。提供證人一方的代表(一般都是原來那個直訊執行人,但亦可換一人)則坐在反詰執行人的近旁。反詰執行人發問不當時,他可以隨時立即走到發言臺前,向庭上提出抗議或申請。在這種場合,他的地位彷彿就像證人的“保護人”或“衛士”。
自從法庭宣佈限制反詰範圍以後,反詰雖仍是證人作證程式中訴訟雙方鬥爭最集中、最緊張、最激烈的一個階段,但是它所耗費的時間卻大大地縮短了。從加速審訊的觀點看來,法庭採取的這個措施不能不算是一個具有重大意義的“革命性”措施。
在這裡必須指出:反詰雖必須限於證人在直訊中所提到的主要問題,但是有一個例外,那便是對證人的信用或人格的攻擊。在遠東國際法庭的憲章、程式規則或法官會議決議中並沒有明文允許這種攻擊,但是事實上法庭拘於英美法系的習慣成見,對這種問題每每採取寬大容忍的態度,雖然這種問題對證人的證言並沒有直接關係,更不是證言中“所提到的主要問題”。
對證人的信用或人格的攻擊顯然是超出了法庭規定的反詰範圍,但是在東京審訊的反詰階段中,反詰執行人時常提出這類的問題,而法庭並未加以制止。例如:前日本陸軍少將田中隆吉為檢方出庭作證時,美國辯護律師在反詰中詢問他說:“你患過精神病嗎?”又問他說:“檢察方面是否答應過你,如果你作出有利於他們的證言,他們便會給你以不可侵犯的權利和不把你當做戰犯來追訴?”又如,檢察證人浩特在受反詰時,美國辯護律師向他問道:“你在參加這一訴訟時期,得到了什麼報酬呢?”這個律師並解釋說:“根據我們美國的經驗,我們知道,沒有比指出證人獲得了物質利益更能損害證人信譽的方式了。”再如,在前偽滿皇帝溥儀出庭為檢方作證多日,臨到終結的時候,日本辯護律師在反詰中最後提出這樣一個問題:“你知不知道,中國政府已把你列名為頭號叛徒而加以通緝?”
這類例子並不是個別或少數的。遠東法庭雖沒有特別鼓勵對證人信譽和人格的攻擊,但是它對這類完全超出直訊範圍的問題並沒有採取有效的方法加以取締。正如上面所指出的,這無疑是受了英美法院傳統習慣的影響,因為在英美法院裡,反詰階段中對證人是可以進行人身攻擊,藉以破壞他的人格和信譽的。這樣做無非為的是要減低證言的證據價值和法庭對證人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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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出庭作證及受訊的程式(8)
遠東國際法庭的反詰階段還有一個特點,那便是:反詰執行人不但可以提出自己的作證檔案作為反詰證人之用,而且在用畢之後可以立即請求法庭採納為正式的證件,由登記官編號歸檔。例如,日本辯護律師在反詰證人溥儀時提出了一封溥儀寫給被告南次郎(當時的日本陸軍大臣)娓娓乞援的函札,企圖反駁溥儀在直訊中的這種說法:“滿洲國”的成立完全是由日本軍閥一手包辦的,他本人絕對處於被動、失去自由的地位,絲毫未表示過意見。這封信曾被辯護律師立即當做作證檔案正式向法庭提出並經法庭接受登記歸檔,雖然它的真偽問題在法庭內外都引起了軒然大波。
在遠東法庭正式接受並登記歸檔了的四千三百多份書面證件之中,不小的一部分(估計有數百件之多)是在反詰證人的過程中提出的。
按照英美法系的理論,反詰在作證程式中是特別重要的。一個證人的證言如果不經過反詰的考驗,它的證據價值是非常微弱的。假使一個證人在直訊中是信口雌黃、胡說亂道,在反詰階段必定會被對方駁得體無完膚,弄得焦頭爛額。反之,如果證人在直訊中說的都是親歷目睹、有憑有據的真實情況,那麼,在反詰中他便會理直氣壯,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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