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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電影(電影也是資訊產品),然後研究這些電影發行前網上出現盜版對這些電影的票房收入有多大的影響。結果,他們發現如果一部電影在發行前就被盜版並在網上流傳,平均就會減少15%的票房收入!這可不是一筆小數目!更有意思的是,他們發現如果盜版電影的質量越高,票房減少得越少。這個似乎也好理解,質量好的盜版光碟可能會對不少為了先睹為快的人對這部電影的評價產生正面影響,然後透過口碑相傳進而影響自己的親戚朋友,從而減少電影的票房損失。■米■花■書■庫■ ;http://__
所以,如何保護資訊產品的智慧財產權對於生產資訊產品的公司是一件極其重要的事情,是一件攸關自身利益和生死存亡的事情。很顯然,利用法律工具懲罰盜版是最常見的一種保護方式。但是,如果我們翻看歷史,就會發現簡單地利用法律工具並不一定是種很有效的方式。四五十年前錄影剛出來的時候,好萊塢的電影製作商都給嚇壞了,自己花那麼多錢拍出來的電影,這麼容易就可以被複製傳播,誰還去電影院看電影!還怎麼賺錢!不光是好萊塢的電影製作商,電視節目製作商也深感憂慮,如果大家都把節目複製下來,就沒有多少人看電視了(準確地說,是沒有多少人看電視的廣告了!)。當時,他們提出了很多強制的辦法,比如不允許在家錄製電視節目等。結果呢,都失敗了。今天,在家錄製電視節目過後再看已經成為家常便飯;今天,不去電影院看電影,而是買一盤光碟在家看也已經成為家常便飯。很顯然,簡單粗暴地禁止是屢禁不止的,因為它不符合潮流的發展,資訊產品的消費可以、也應該是多元化的。最後呢,電影製作商自己授權發行錄影光碟,讓消費者可以在家看,電視節目也一樣,現在的機頂盒已經自帶將電視節目錄制下來的功能,這都是資訊產品製造商與時俱進的表現。那麼,什麼是資訊產品製造商最好的保護自己智慧財產權的辦法呢?就是自己生產可以和盜版產品競爭的正版產品,比如正版錄影光碟,讓盜版產品沒有市場或者儘可能小。
音樂行業也是一樣。網際網路剛盛行的時候,把音樂行業嚇了一跳,特別是1999年有代表性和革命性的Napster的出現。Napster是一家網際網路服務公司,可以讓每一個人把自己的音樂與在網際網路另一端的任何一個人分享。因為另一方沒有購買版權卻可以獲得並欣賞音樂,所以和盜版的行為差不多。Napster的出現把音樂行業人給氣壞了,他們端起了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經過曠日持久的訴訟程式,2001年Napster敗訴,關門大吉。但是,Napster的影響卻深深地留下來了,它的商業運作模式給其他公司帶來了思考,為什麼音樂就不能在網上一首一首地賣,難道非要裝到光碟裡在商店一起賣?為什麼音樂就不能直接從音樂生產商那裡直接送到使用者的“隨身聽”裡,而一定要使用者去零售店購買?一切皆有可能。蘋果公司最先得到啟示,看到了未來,與其讓盜版在網上流行,不如讓我們在網上賣正版的音樂。於是,蘋果公司和音樂生產商密切合作,很快推出了在網上賣正版音樂的服務,這也是蘋果公司邁出的從一家電腦公司向大眾電子消費公司轉型的第一步。不僅僅是音樂,蘋果公司希望把所有的資訊產品包括音樂、電影甚至軟體都透過它的iTunes在網上銷售。現在,在iTunes上買音樂,大概1美元一首,也可以買電影,大概10美元一部,不想買可以租,大概3美元一天,除了這些,還可以購買、更新和下載軟體。
中國的圖書行業也面臨著類似的問題。2011年3月,50位知名作家包括賈平凹、劉心武、麥家、韓寒、郭敬明、李承鵬、當年明月、方舟子等人聯合署名寫了一封公開信,嚴詞聲討百度文庫。百度文庫和當年Napster的運作模式一樣,集合了很多文學作品,都是由網友上傳和其他網友分享的。百度文庫的使用是對所有使用者免費開放,任何人都可以下載閱讀,但它卻沒有取得任何出版商或者作者的授權。這件事情的發生和美國10年前音樂行業的製作商和音樂人對Napster的反應特別相似,拿起法律武器維權是應該的。但是,如果想一想過去10年音樂行業的變化,看一看它們是如何對付盜版的,在拿起法律武器的同時,圖書行業應該還有商業武器。可不可以把所有的圖書都電子化,這樣比紙質圖書要便宜很多,而且更容易被廣大網友消費?由此可見,電子書在未來10年的發展將不可限量。2011年5月,美國最大的網路圖書銷售商亞馬遜網站宣佈,電子書的銷售量第一次超過紙質圖書,這是一個劃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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