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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部分(第2/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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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要“罪以死論”。

“這可糟啦!”穆彰阿心裡想著,頓時感到束手無策。他企圖維持現狀,認為政治應與現實妥協。根據他的這種想法,那就應當弛禁鴉片。他認為現在如果要實行對鴉片的嚴禁政策,就會引起大亂,就好似在平靜的海上扔進一塊大岩石,現狀就不得不改變,而且其波動一定會涉及很遠的地方。

他不由得對黃爵滋痛恨起來:“多管閒事!這傢伙平時盡說一些嚇破膽的話。……”

黃爵滋,字樹齋,江西人,道光三年進士,四十五歲。

據說他喜交遊,夜閉閣草奏,晝出走,與諸友人、名士飲酒賦詩,意氣頗豪。——可見是個快男子。

他與林則徐、龔定庵、魏源等人有親交,有志於穆彰阿最厭煩的“經世之學”。在不定庵的常客中,也是屈指可數的論客。他不僅思路清晰,聲音之大也超群拔眾。

他是直諫之士,敢於大膽上奏,是一個特別引人注目的人物。他歷任科舉的考官、福建監察御史,道光十五年提升為鴻臚寺卿。

黃爵滋的奏文確實具有歷史意義,透過它決定了嚴禁鴉片的大政方針;派林則徐赴廣東,可以說是它的副產品。華長卿的《禁菸行》說:“鴻臚一唱人鬼驚。”可見是一篇紀念碑式的奏文。

黃爵滋首先談到漏銀問題說: 邊境的防衛費所需多少呢?巡幸的費用多少呢?修造的費用又多少呢?與過去相比,為什麼有這麼大的差別呢?……過去制錢九百文至一千文換銀一兩,現在銀一兩值錢一千六百文。這並非是銀用於內地了,而是漏於外夷了。

接著敘述了鴉片流行的現狀,然後說明過去對策失敗的原因:

第一,嚴查海口,但無效果。——原因是沿海萬餘里,到處都可進入。

第二,禁止通商,仍不能防止銀流出海外。——因為鴉片本來就是禁品,“煙船”停泊於外洋,自有奸人搬運。

第三,懲罰鴉片販賣人也不行。——因為各地的貪官汙吏與富豪大族的不肖子弟勾結,庇護同好者。

第四,放鬆栽培罌粟之禁,對防止漏銀也不起作用。——假定如弛禁論者所說的那樣,國產的鴉片溫和,吸之不致上癮,這樣,吸食者將會千方百計地獲取強烈的外國鴉片。

真是文如其人,他的論點去掉了一切冗詞贅句,極其明快。

那麼,鴉片之害是不是就不能禁止了呢?黃爵滋說:“臣謂非不能禁,實未知其所以禁也。”

他認為銀流出海外,是由於販賣鴉片盛行;而販賣鴉片之所以盛行,是因為有著吸食鴉片的大眾;如果不吸食,就不會有販賣,這樣,外夷的鴉片自然就不會來了。總之,國民如能不吸食鴉片,一切問題就解決了。因此就得出了黃爵滋奏文關鍵性的結論——“吸食鴉片死罪論”。他建議:

自今年某月日起,至明年某月日止,準給一年期限戒菸,雖至大癮,未有不能斷絕。若一年之後,仍然吸食,是不奉法之亂民,置之重刑,……查舊例,吸食鴉片者,罪僅枷杖。……皆系活罪,斷癮之苦,甚於枷杖……故甘犯明刑,不肯斷絕。若罪以死論,是臨刑之慘急,更苦於斷癮之苟延。臣知其情願絕癮而死於家,必不願受刑而死於市。……誠恐立法稍嚴,……必至波及無辜。然吸食鴉片者,有癮無癮,……立刻可辨。……故雖用重刑,並無流弊。……

嚴禁論(4)

黃爵滋還引用余文儀的《臺灣志》說: 爪哇人原為輕捷善鬥之種族。紅毛人制造鴉片,誘使吸食,因而元氣大衰,終被征服。紅毛人在本國如有吸食鴉片者,則在眾人環視下,將該人縛於杆上,用大炮擊入海中,因而誰也不敢吸食鴉片,所以各國只有製造鴉片之人,而無吸食之人。……以外夷之力,尚能令行禁止,況我皇上雷電之威,赫然震怒,雖愚頑之人,也會斷絕鴉片。……這樣,既可防止銀外流,銀價也不會再漲。然後講求理財之方,誠天下萬世臣民之福也。

奏文的結尾說:“臣愚昧之見,是否有當,伏乞聖鑑。謹奏。”

清代的地方自治組織,稱作“保甲制度”,規定十戶為一牌,十牌為一甲,十甲為一保;其代表人分別稱作牌頭、甲長、保正。黃爵滋建議利用這次禁菸的機會,清查保甲,讓他們互相負連帶責任。

同牌或同甲中如有吸食鴉片的人,同組織的人應當揭發;如隱匿不報,事後發覺,罪及負連帶責任的人。至於來往客商等無定居的人,則令旅館、商店負責。如有容留吸食鴉片的人,則按窩藏匪賊治罪。

文武大小官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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