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部分(第3/4 頁)
發自香港臺灣的邀請拍片的電話信函潮水般地湧向洛杉礬,致使李小龍應接不暇,低落的情緒得到極大的安慰。
李小龍非常認真地開列出赴港臺拍片的條件:影片製作投資不得少於60萬港幣,這是李小龍依據好萊塢的投資法則再降低標準開的價。一般來說,投資大的影片質量相對就高,可出高片酬聘請名編劇、名導演、名攝影、名演員,場景、佈景、道具皆可顯大家之氣。如果只捨得二三十萬的話,定是粗製濫造之作。“若這樣你們另請高明,就是單獨為我一個人開高片酬,我也不幹。”
李小龍不要求對方參照好萊塢明星制的做法,一切圍繞明星轉,賦予他極大的權力(其實好萊塢有權的是製片人,明星只是受寵)。“我有權修改劇本,因為世界上除了我的功夫學生施裡芬,不再會有第二個劇作家能寫出真正表現我的截拳道的劇本。我的權力要與導演一樣大,因為我實在不知道導演怎樣才能表現出我的截拳道。”
李小龍還有一個條件是他可以聘請外國演員。即是“我不希望我的功夫片只是在香港上映,而是要風靡全世界的。好萊塢的演員已為世界影迷所熟悉、所崇拜,有他們參加的影片,必定會產生世界性的反響(李小龍在這點上,不自覺地存有純粹華人演的電影缺乏世界性的好萊塢式的偏見)。”
李小龍沒有開列片酬的具體數額。在他看來,拍出一部高質量、很賣座的電影,比個人的經濟利益更為重要。
李小龍的這些條件,把港臺那些影視界的要人們嚇得望而卻步。港臺一慣沒好萊塢鴻作鉅製的氣派,多是小打小鬧,以求最少的成本而獲得最大的利潤。港臺也模仿好萊塢的明星制,可是,演員的權力怎能與製片、導演並駕齊驅?聘請好萊塢的洋演員更是難以接受,且不說付不起片酬,他們自以為高人一等的派頭和架子,也是港臺製片公司侍候不了的。
不少港臺影業人士認為,李小龍的這些要求,簡直是痴人做夢,無法在港臺實現。不到兩年,李小龍果真實現了,這些人才無話可說。
當時的情形是,初時熱鬧,末了冷清。李小龍一時困惑,罵這些人是葉公好龍。施裡芬分析說:“可能你的條件苛刻了。”李小龍承認了,但他說:“他們實在不懂電影。”
真正有意跟李小龍合作的,只有香港邵氏電影公司一家。這使李小龍感到極大的安慰。李小龍從小就仰慕邵氏公司的名氣。邵氏公司是香港影業的大哥,財大氣粗,歷史悠久,幾乎壟斷了香港的戲院,並在東南亞有龐大的發行網——這在很大程度上決定電影是否能拍攝、是否賣座。
香港的大電影製片公司,習慣以有沒有製片廠來衡量的。香港100多家電影製片公司,絕大部分有片無廠,攝製須租用別人的攝影棚及製作裝置。不少製片公司,一年難得出品一兩部影片,若砸了賠血本,關門改行做其他的。邵氏公司是香港少有的數家擁有自己的製片廠及發行網的大公司。
李小龍不知道眾多聞所末聞的小製片公司,但不會不知道邵氏公司。
大公司有大公司的派頭,邵逸夫沒有就李小龍開的條件討價還價,而是開列出自己的條件。他付給李小龍的片酬是每部兩千美元;每部影片的製作成本計劃在7萬美元左右;最好是簽訂長期合約。
邵逸夫並沒有因為李小龍是好萊塢演員而特別優惠他,他給他手下的男女明星也大致是這個待遇。這些明星通常籤6年一期的合約,其間,並不能經常拍片,收入自然會降低。邵逸夫不想讓李小龍成為香港的勞倫斯(弗洛倫斯·勞倫斯,好萊塢早期當紅女演員,1910年環球公司老闆破例給她高片酬和署名權,使其成為好萊塢第一位明星),那會產生多米諾效應,使得其他明星紛紛欲與李小龍比肩看齊。邵逸夫認為,他手下的明星們收入已相當不錯了。
聰明的邵逸夫就憑李小龍在好萊塢影視圈從未飾過主角這一點,認定“正在好萊塢得意”的李小龍並非得意。他不會象影迷那樣為李小龍頭頂的光環所迷惑,但他也極欣賞李小龍的功夫和演技。邵逸夫認為,他開出的條件,以及他公司的聲望,對夢寐以求飾電演主角的李小龍是有吸引力的。
果真,李小龍有了迴音,表示願意加盟邵氏公司,但他並沒有答應就簽約,而是要邵逸夫把劇本及有關資料寄給他看,他再考慮後一步的事情。
一直習慣於左右明星命運的邵逸夫怎會被李小龍所左右?邵邊夫吩咐手下的人:“叫他先到香港來,一切都可以安排。”
這下可把李小龍惹火了,李小龍的答覆是:“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