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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行法:北京有它的“京師警察廳取締醫生章程規定”;江蘇有它的“檢定中醫暫行條例”;山西也有它的“不得妄稱神方及用其他俗傳方藥”的明文。一般說來,這些單行法訂得並不算太壞,至少就那些地方上的狗頭師爺來說,已經勉為其難了。例如在廣東省的“警察廳取締醫生章程”裡,就有未立案醫生“不得擅掛西醫生招牌行醫”、“不得開設西醫院”、“不得開設西醫藥房自行配製藥劑”等規定。其開明進步的程度,即在今天也無與倫比。在這些地方單行法裡,發揚皇漢醫術的一群“漢醫”顯然並未得到什麼優待。到了民國二十三年六月,江西省政府獨得天下風氣之先,設立了專管衛生的機關——衛生處,使中國地方政制在醫藥衛生方面邁向了現代化,中醫的聲勢自然更受打擊。中央政府方面,只見衛生衙門由“司”變“部”、由“部”變“署”,也未看到在實際的立法上對中醫有任何幫助。由中央衛生機構頒佈的法令,以國民十一年三月九號內務部公佈的最具體。內務部公佈的法令有兩種:
一、“管理醫師暫行規則”二十八條。
二、“管理醫士暫行規則”二十七條。
前者施用於西醫,後者專行於中醫。雖然是兩全的法令,但對中醫的。“藐視”卻是顯而易見的。例如中國“醫士”的合格條件之一,是要“曾經各該地方警察廳考試及格”,這是多麼值得玩味的事!而當時的西醫並不需要考試,更不要說是由“警察廳”來考了!
到了民國十八年一月十五號,衛生部對十一年的雙軌立法還不滿意,所以頒佈了“醫師暫行條例”。這個條例開宗明義就說:“在醫師法未頒佈以前,關於醫師之認許、依本條例之規定行之。”這是很明白的說出它是來代替“醫師法”的。在這二十五條的條例裡,根本就沒有中醫的字樣,無怪乎惹得中醫和中醫衛道者們吹了鬍子。九個月後,所謂“全國醫師聯合會”出來,以現行“醫師暫行條例”不合國情窒礙難行,呈由行政院令交衛生部核辦。
這下子政府失敗了,在立法院法制委員會的“審查”之下,確認該“醫師暫行條例”為專為西醫而設,當將條例標題改為“西醫條例草案”,改過後,還要“修正”才成,最後三讀之下,就出現了“西醫條例”,在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正式公佈。事實上,這個條例和前面的“醫師暫行條例”並沒多大出入,只不過是一種改裝,特別侷限在“西醫”而已。
三年以後,中醫和中醫衛道者們又來了。他們覺得“西醫條例”也不是好東西,為了給它點顏色看,非再來個“中醫條例”不可。於是在二十二年五月中,中央政治會議第三百六十次會議裡,石瑛等二十九個委員首揭義旗,提出了所謂“國醫條例原則”九項,草案二十六條。這些原則與草案轉到了立法院法制委員會里,就一變而成“中醫條例草案”,前後爭了三年,終於在二十五年一月二十二號由政府公佈,這就是大名鼎鼎的“中醫條例”。
“中醫條例”出來,老傢伙們神氣極了,他們得隴望蜀的氣概是不可一世的。條例公佈後二十四天,他們以“中央國醫館”出面,居然“檢舉”衛生署“擅改中醫條例”,並乘機向國民黨三全大會請願,理由還是中醫受虐待了,中西醫要平等呀!
這一鬧,又是十年!
十年的呶呶不休強聒不捨,西醫服了!政府服了!老傢伙們終於勝利了!
三十二年的九月二十二號,政府公佈了“醫師法”。這個“醫師法”成立的近因,是國民參政會上參議員孔庚促成的。修訂的方法是將“西醫條例”和“中醫條例”來了次中西合璧的大“湊”合。從任何角度看,這次“湊”合都為中國立法史留下了可恥的紀錄。它告訴了我們,政府和立法機構為了“俯順”所謂“輿情”,居然犧牲了現代化的原則,犧牲了科學醫學,犧牲了不能折扣的醫療行政!
這次犧牲的代價是無法估計的,惡果是難以結算的。將近二十年後的今天,我們已經嚐盡了它帶給我們的恐怖報酬,滿城的密醫偽藥、滿街的命酒仙丹、滿紙的嗚謝廣告,使我們置身其中,彷彿進了玄之又玄的鬼域,混淆了現代醫學的星光。至於現代醫學的工作者們,他們早已心灰意憎,氣得說不出話來。在臺大醫院“鈷六十”裝置問世之日,就正是當代華佗“腎科講座”早洩之時,這是多麼強烈的對比!這種對比的產生,窮本溯源,我不知道不怪“醫師法”還該怪什麼?這個“醫師法”若不大修大改,我們受罪的日子還在後頭。三十六年年底的修改——不負責任的修改,已經使我們輕易失掉了一次好機會,如今又要修改了,看不過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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