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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迄今,前後頒佈了兩部《婚姻法》。
第一部《婚姻法》是1950年3月1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公佈實行的;第二部《婚姻法》則是198o年9月10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透過並頒佈施行。兩者之間,時間相差3O年。
在離婚問題上,兩者的指導思想存在較大差異,舊《婚姻法》的指導思想是:沒有過錯就不能離婚;新《婚姻法》的指導思想則是:沒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
這也是婚姻法學界長期以來的兩大流派之爭。
第三次離婚浪潮,是在第二部《婚姻法》頒佈後漸漸興起的社會潮流,也是十年動亂後思想解放、個性復甦的表現。
不少“維持會”式的家庭,開始搖搖欲墜,人們要還婚姻本身一個說法,給自己的感情討一回公道,同床異夢的夫妻紛紛走上法庭,尋求一個並不圓滿但可能滿意的解脫。
第三次離婚浪潮在8O年代還比較平穩,起主導作用的還是人們感情的不能承受之輕或不能承受之重,所以更富人性的色彩和“正常”的意味。
進入9O年代以來,無論其質還是其量都迥異於以往,商品經濟的全方位介入,西方性開放觀念及其生活方式的日久浸浮,物慾的膨脹和心靈的空虛,使越來越多的人們,推波助瀾或者為浪潮裹挾,樂意或者不樂意,瀟灑或者不瀟灑,在婚姻“下海”中,走一回或者走幾回。
對此,我們不能簡單地肯定或否定,既然一夫一妻制不是以自然條件、而是以經濟條件為基礎的,我們當然應該更多地從經濟方面、社會方面來看問題。
一個明顯的事實是,婦女經濟地位社會地位和自身素質的提高,導致了離婚率的節節攀升,而且越是高收入、高知識結構層的女性離異者越多。
女性經濟上的獨立使得她們對男性的人身依附關係降到有史以來的最低點,自身素質的提高,又使自信心空前高漲,對配偶的要求也有了相應的水準,對低質量的婚姻狀況當然不能滿意。1992年,據最高法院統計,提出離婚的70%是女性(這個包括協議離婚)。
與此對照的是男性世界變化的緩慢,這種性格角色發展的相對停滯,使男性在婚姻失敗中承擔的責任不僅不再具有以往的價值,且容易讓女性輕視。
數千年來,男性的潛能在社會各方面得到充分發掘的同時,在家庭中扮演的角色,卻如同一個被寵壞了、結果永遠長不大的孩子。如今面對女性群體的崛起,男性固有的心理優勢正慢慢縮小甚至消解,這使他們越來越不自信,越來越相信外在的依附——比如金錢、權力和手段,等等。尤其在商品經濟時代,女人在通常是男人呼風喚雨的地方也如魚得水時、男人的失落和焦慮便是雙重的了—一既在家庭,也在社會。這導致其或卑瑣小氣自甘沉淪,或一有機遇便名利財色樣樣都要,結果砸得頭破血流。
與這些男人糾葛,女人深失價值感,於是只好分道揚鑣。
導致離婚潮愈演愈烈的原因,當然不僅僅是男女之間相對變化的失衡,還在於商品社會里,無論是金錢的秘密,還是人的需要,都得到了“盡善盡美”的挖掘。如果一個人稍稍正視現實,他便會發現,尋求物質的保護和支援已成為時代的信仰。
在所有的族類中,人依賴他人或他物的時間和程度遠遠超過其它動物,沒錢的人依賴有錢的人,有錢的人依賴更多的錢。更多的錢需要更多的人去花。這種“生物鏈”缺一不可。
女人A說:“做得好不如嫁得好”,女人B什麼也不說,乾脆直接去傍大款。A 可能瞧不起B,卻冷不防(其實防也防不了,因為你防不勝防)被B打了個措手不及,“圍城”內外,就不可避免發生一場又一場激烈的廝殺,其結局可能是B取代A。問題是,硝煙未散,B很可能又依稀看到C的出現了……這個金錢打成的“生物鏈”真可謂環環緊扣啊,容不得人有半點喘氣的悠然。
而“傍”金錢的男人,一旦離開所依賴之物,失去安全感。馬上就萎縮了,甚至面對最親近的人也不敢表白自己;而一旦擁有更多的金錢,又感到自己無所不能,在大庭廣眾之下滔滔不絕。這種男人對傍自己的女人的需要,骨子裡是為了使其“傍”金錢的心理不致過於傾斜而已——“瞧,我是金錢的奴隸,可也有人是我的奴隸啊!”
就這些男人女人來說,婚姻已涇渭分明地分裂為不同的成分——性愛方面、金錢方面、社交方面、工作方面,等等。
每個方面都有不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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