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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郡海鹽,取卒月直,賃作半路亭父以養其母。是時吳會未分,山陰馮敷為督郵,到縣,延持鮾往,敷知其賢者,下車謝,使入亭,請與飲食,脫衣與之,餉餞不受。
順帝徵拜太尉,年七十六薨。”
常侍江京、李閏等皆為列侯,共秉權任。帝又愛信阿母王聖,封為野王君。忠內懷懼懣而未敢陳諫,乃作摚�鶼壬�垡苑恚�畝喙什輝亍#б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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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帝即位以後,頻遭元二之□,'一'百姓流亡,盜賊並起,郡縣更相飾匿,莫肯糾發。'二'忠獨以為憂,上疏曰:“臣聞輕者重之端,小者大之源,故堤潰蟻孔,氣洩針芒。'三'是以明者慎微,智者識幾。書曰:‘小不可不殺。’'四'詩云:‘無縱詭隨,以謹無良。’'五'蓋所以崇本絕末,鉤深之慮也。臣竊見元年以來,盜賊連發,攻亭劫掠,多所傷殺。夫穿窬不禁,則致強盜;'六'強盜不斷,則為攻盜;攻盜成髃,必生大奸。故亡逃之科,憲令所急,至於通行飲食,罪致大辟。'七'而頃者以來,莫以為憂。州郡督錄怠慢,長吏防禦不肅,皆欲採獲虛名,諱以盜賊為負。雖有發覺,不務清澄。至有逞威濫怒,無辜僵仆。或有局蹐比伍,轉相賦斂。'八'或隨吏追赴,周章道路。
是以盜發之家,不敢申告,鄰舍比裡,共相壓迮,'九'或出私財,以償所亡。
其大章著不可掩者,乃肯發露。陵遲之漸,遂且成俗。寇攘誅咎,皆由於此。'一0'前年勃海張伯路,可為至戒。覆車之軌,其夡不遠。蓋失之末流,求之本源。
宜愨增舊科,以防來事。自今強盜為上官若它郡縣所愨覺,一發,部吏皆正法,'一一'尉貶秩一等,令長三月奉贖罪;二發,尉免官,令長貶秩一等;三發以上,令長免官。便可撰立科條,處為詔文,切□刺史,嚴加愨罰。冀以猛濟寬,驚懼奸慝。頃季夏大暑,而訊息不協,'一二'寒氣錯時,水湧為變。天之降異,必有其故。所舉有道之士,可策問國典所務,王事過差,令處暖氣不效之意。
庶有讜言,以承天誡。”
注'一'元二,解見鄧騭傳。
注'二'更相文飾,隱匿盜賊也。
注'三'韓子曰:“千丈之堤,以螻蟻之穴而潰。”黃帝素問曰:“針頭如芒,氣出如筐”也。
注'四'尚書康誥曰:“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
注'五'詩大雅也。言詭誑委隨之人不可縱,宜即罪之,用謹□不善之人也。
注'六'論語孔子曰:“色厲而內荏,其猶穿窬之盜乎?”
注'七'通行飲食,猶今律雲過致資給,與同罪也。飲音蔭。食音寺。
注'八'說文曰:“蹐,小步也。”言局身小步,畏吏之甚也。
注'九'迮,迫也。
注'一0'寇,盜;攘,竊也。尚書曰“無敢寇攘”也。
注'一一'上官謂郡府也。若,及也。部吏謂督郵﹑遊徼也。正法,依法也。
注'一二'前書音義曰:“息卦曰太陽,消卦曰太陰,其餘雜卦曰少陰﹑少陽”也。
元初三年有詔,大臣得行三年喪,服闋還職。忠因此上言:“孝宣皇帝舊令,人從軍屯及給事縣官者,大父母死未滿三月,皆勿徭,令得葬送。請依此制。”
太后從之。至建光中,尚書令祝諷﹑'一'尚書孟布等奏,以為“孝文皇帝定約禮之制,'二'光武皇帝絕告寧之典,'三'貽則萬世,誠不可改。宜復建武故事”。
忠上疏曰:“臣聞之孝經,始於愛親,終於哀慼。上自天子,下至庶人,尊卑貴賤,其義一也。夫父母於子,同氣異息,一體而分,三年乃免於懷抱。先聖緣人情而著其節,制服二十五月,是以春秋臣有大喪,君三年不呼其門,閔子雖要絰服事,以赴公難,退而致位,以究私恩,故稱‘君使之非也,臣行之禮也’。
'四'周室陵彁,禮制不序,蓼莪之人作詩自傷曰:‘瓶之罊矣,惟罍之恥。’'五'
言己不得終竟子道者,亦上之恥也。高祖受命,蕭何創制,大臣有寧告之科,合於致憂之義。'六'建武之初,新承大亂,凡諸國政,多趣簡易,大臣既不得告寧,而髃司營祿念私,鮮循三年之喪,以報顧復之恩者。禮義之方,實為雕損。大漢之興,雖承衰敝,而先王之制,稍以施行。故藉田之耕,起於孝文;'七'孝廉之貢,發於孝武;'八'
郊祀之禮,定於元﹑成;'九'三雍之序,備於顯宗;'一0'大臣終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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