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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啦。”
她在福米加塑膠貼面上轉動著咖啡杯,好久沒有回答。“是的,我想我跟他談過。但我不能肯定,是否把一切都告訴了他。我很可能說了一點點謊。而且錢是從哪來的,我肯定沒有告訴他。”
“好。從哪來的呢?”
“我的第二個丈夫。”
“你的第二個丈夫?”
“是。託尼。”
“湯瑪斯和託尼?”
“是。湯瑪斯去世大約兩年之後,我嫁給了託尼。他是亞特蘭大人,他路過孟菲斯時我們相識的。我們斷斷續續在一起過了5年。仗是一直幹個不停,後來他走了,回到亞特蘭大。他是個身無分文的窮光蛋,眼睛裡只有我的錢。”
“我搞糊塗啦!我想你剛才說過,錢是從託尼那兒來的。”
“我是說過,可是我沒說他自己知道呀。說來話長。有些遺產什麼的,託尼並不知道,我也不知道。託尼有個有錢的兄弟,那是個瘋子,他們全家都是瘋子,真的。就在託尼去世之前,他從瘋子兄弟那兒繼承了一筆錢。我是說,在託尼翹辮子之前兩天,他兄弟先在佛羅里達斷了氣。託尼死的時候沒有留下遺囑,除了一個老婆啥也沒有留下。而那個老婆就是我。所以他們從亞特蘭大跟我聯絡,一家很大的律師事務所跟我聯絡,告訴我說,根據佐治亞州法律,我現在值一大筆錢。”
“多少錢?”
“比湯瑪斯留給我的要多出老鼻子的了。不過,我從來沒有告訴過別人,只是現在才告訴了你。你不會說出來的,對嗎,魯迪?”
“包娣小姐,作為你的律師,我是不能告訴別人的。我宣過誓,必須保持沉默。這就是律師與委託人之間的拒絕洩露內情權。”
“好極了。”
“你怎麼沒有告訴你原來的律師?”我問。
“哦,他呀。不相信他。我只告訴他留贈給孩子們的數目,沒有說出總數。可他一算出我有錢,就要我把他也放進遺囑裡面去。”
“但是你絕對沒有把一切全告訴他?”
“絕對沒有。”
“你沒有告訴他總數?”
“沒。”
如果我算得不錯,她原來那份遺囑留贈給兒孫的總數至少有2000萬。所以起草遺囑的那位同行至少知道了這個數。現在問題顯然是: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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