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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賂600多萬元,根據刑法規定,劉可能被判處死刑。因此,法庭依法透過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北京同昊林律師事務所派員為劉方仁辯護。
經過律師的努力、法庭上的積極辯論和辯護,以及秦城監獄毫無阻礙的會見,劉方仁才知道了法律上的一個最淺顯的道理,自我辯護和聘請律師進行辯護是法定的權利,絕不會被視為對抗法庭而加重自己的處罰。一審判決後,劉方仁當庭提出了上訴,並希望田能繼續擔任他的辯護人。劉方仁在法庭上坦言,透過這次庭審他發現,自己在案發後有很多想說又說不明白的話,律師代他說得很清楚,律師和檢察官的控辯過程,使他對自己的行為有了更深的認識。
劉方仁被關押期間,多次向中央寫信,懺悔自己的罪行。監獄方面每天給被關押人提供《人民日報》等報紙,在這裡,劉方仁開始了真正的認真學習,劉將*和*等中央領導的講話,特別是關於*法制建設和依法行政的講話認真儲存下來,仔細閱讀,並做了很多記號。 。 想看書來
劉方仁:“貪官總司令”的宦海浮沉(6)
“如果我還有下輩子的話,我一定選擇學法律,去從事法律工作”。劉方仁最後對他的辯護律師說。
【案例分析】
劉方仁的“黑色幽默”
劉方仁說自己不懂法的懺悔至少有兩個啟示:其一,地方領導幹部當中,確實還有少數人不學法、不懂法、不守法;其二,普法宣傳,不能只教育群眾而不教育幹部,領導幹部不要求是法律專家,但他必須尊重法律。在收受他人好處時,在作出某項重要決策前,他得自問一句:這樣做合法嗎?
貴州省原省委書記劉方仁在懺悔中稱:作為省委書記,自以為什麼都懂。但是,透過這次法庭審理才發現,自己其實是個法盲。他為此“非常懊悔”。
要說他對法律全然無知,恐怕不能全信。且看看他的主要罪行:1995年3月至2002年2月,擔任*貴州省委書記和貴州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期間,他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兒媳先後22次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合計677萬餘元。收受這麼多賄賂,普通百姓也知道這叫犯罪,堂堂省委書記怎麼會“不知道”?那麼多貪官已經在他前面倒下,居然對他毫無警示?
當然,劉方仁的說法也並非全是“作秀”。比如,他“權衡再三”,一直沒有聘請律師。他認為那會使組織上認為他認罪態度不好。這並不反映其組織觀念多強,只能說明他對法律確實知之甚少。
劉方仁的懺悔至少有兩個啟示:其一,地方領導幹部當中,確實還有少數人不學法、不懂法、不守法。嘉禾拆遷案也好,鐵本事件也好,其實都與少數地方領導法律意識淡薄有很大關係;其二,普法宣傳,不能只教育群眾而不教育幹部。中央政治局多次集體學習法律,已經為各級領導幹部樹立了很好的榜樣。
劉方仁有句話可謂幽默:“如果我有下輩子的話,我一定選擇學法律,去從事法律工作。”然而,“學好了法律”未必就不會違法犯罪。落入法網的領導幹部中,相信有比劉方仁懂法的人。但是,這些人或利慾薰心,被種種誘惑衝昏頭腦,忘記法律的存在;或信奉“權比法大”,根本不懂得尊重法律。在少數領導幹部看來,法律是老百姓必須遵守的,而他們則可以不受約束,肆意妄為,即使出了事情,他們也可以一手遮天,讓種種劣跡消失於無形。一旦無視甚至蔑視法律,法學博士也一樣會犯罪,甚至還更會鑽法律空子,為自己攫取更多利益。
不能要求一級領導幹部個個是法律專家,但是,至少在伸手收受他人好處時,在作出某項重要決策前,他能夠自問一句:這樣做合法嗎?
劉方仁還有這樣的話:在*法治國家,省委書記不懂法是很大的問題。不懂法,工作就抓不到點子上。如果自己懂法,有強烈的法治意識,對一個省的*法制建設必定有很大好處,自己也不會走上犯罪道路……
這些話,算是說到了點子上,只可惜他到了法庭上才認識到。
李達昌:平民省長擅放“煙霧彈”(1)
李達昌,曾任四川省副省長。第一次讓人們記住名字是因為他自己導演的“辭官”事件,是2001年開始身為副省長的他,先後3次向組織上遞交報告,希望自己能從副省長的位置上退下來,回到原先工作的西南財大任教。2003年1月,他終於如願以償。
他如此表明自己的“心跡”:“我卸任任教,不是心血來潮,不是官場失意,不是別出心裁,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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