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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部分(第2/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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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監獄當局要了《文天祥集》,要了《辭海》。不知道是因為她已經沒有“激情”,還是本來就缺乏“詩才”,折騰了三天,“新正氣歌”沒有寫出來。

她又說要學屈原的《楚辭》,依然沒寫出什麼“留存千古”、“映照青史”的“史詩”來!

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在第一審判庭,審判長曾漢周宣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被告人江青有陳述和辯護的權利。

於是,江青拿起了一疊紙,站起來宣讀《我的一點看法》。那標題,似乎還算“謙虛”,只是“一點看法”而已。不過,她的“詩一般的語言”,充滿火藥味:

“項莊舞劍,意有沛公。投降叛變,授人以柄。要害問題兩個綱領:以階級鬥爭為綱,綱舉目張,繼續革命。以三項指示為綱,以目混綱,修正反黨。窮兇極惡,大現原形。掩蓋罪惡,畫皮美容。樹立威信,欺世盜名。標新立異,妖言惑眾。彌天大謊,遮瞞真情。偷天換日伎倆,上下其手劣行。張冠李戴——強加。移花接木——暗中。栽贓嫁禍他人,推責盜譽——缺公。轉移人民視線,妄圖施耍臭名,羅織誣陷中央文革,迫害滅口有關知情,笑修正主義螳臂之輩,推動世界的動力乃是人民大眾英雄。”

江青的“看法”何止“一點”。她在法庭上滔滔不絕,作此生此世最後一次公開演講:

“逮捕審判,這是醜化毛澤東主席。審判我就是醜化億萬人民,醜化億萬人民參加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

“你們審判我就會使‘文化大革命’中的‘紅衛兵’和‘紅小兵’抬不起頭來。”

“我是執行捍衛毛主席的無產階級革命路線的。”

“我現在是為捍衛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盡我的所能。”

江青質問法庭:

“怎麼能把謀害人的和被謀害的搞在一起?說以江青為首的搞這個陰謀活動?”

“你們承認不承認九大和十大?如果不承認,就是離開重大歷史背景,隱瞞重大歷史事件!”

江青說起了自己當年跟毛澤東轉戰陝北,質問法庭:

“戰爭的時候,唯一留在前方追隨毛澤東主席的女同志只有我一個,你們躲在哪裡去了?!”

江青念《我的一點看法》,歷時近二個小時。

江青念畢,把原文交給了值庭法警。

審判長反覆問江青:“還有什麼要說的?”

江青答:“已經累了,到此為止。”

於是,審判長宣佈把江青帶出法庭,休庭。此時已是上午十一時三十八分。

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第一審判庭繼續進行法庭辯論。

在庭長江華宣佈開庭之後,檢察員江文就江青二十四日上午的長篇辯護詞,予以逐點批駁。

江文說:

江青在長達兩小時的所謂辯護髮言中,對本庭指控她所犯的嚴重反革命罪行,沒有提出任何可以證明她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通篇不過是顛倒黑白,混淆視聽,轉移目標,掩蓋罪責的謊言和詭辯……

江文發言畢,審判長曾漢周問江青還有什麼話要講。

江青忽地提出要看中共“九大”和“十大”的政治報告。

審判長認為,被告人江青的要求,與本案無關,予以駁回。

江青發怒,說審判長剝奪了她的發言權。她謾罵法庭,審判長多次按鈴制止,她大聲說道:“我就是和尚打傘,無法無天!”

這時審判長向江青宣佈:

“你在法庭辯論中,對特別檢察廳指控你的犯罪事實不是進行陳述和辯護,而是利用法庭辯論的機會,進行誹謗、謾罵,法庭一再警告你,你不服從法庭的指揮,違犯法庭規則,現在宣佈法庭辯論結束。你還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江青又繼續作“最後的陳述”,咒罵法庭“包庇、減輕真正的罪犯”。她攻擊鄧小平,咒罵華國鋒是“叛徒”。

宣判時的鬧劇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北京正義路一號特別法庭爆滿。對十名主犯公開宣告判決,在這裡進行。

這天,江青是十名主犯中起得最早的一個。顯然,出於對最後判決的關注,她一夜沒有睡好。

開庭之後,由庭長江華宣讀判決書。判決書很長,達一萬六千多字,江華讀完“集團罪”部分,然後由副庭長伍修權宣讀十名主犯“個人罪”部分,再由江華接下去,直至全部讀畢。

在“個人罪”這一部分,江青名列第一位。關於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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