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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利用國有、集體企業的閒置資產,擴充自己的實力。
其四,加強政府對民營經濟的引導力度。民營經濟結構的最佳化離不開一個良好的政策環境。對於從事產業調整優先發展產業的民營企業,應搞好政策引導、政策扶持,保證其在專案審批、市場準入、發放貸款、物資採購、外貿出口等方面享受與國有集體企業同等的權利待遇,不應當按所有制不同實行傾斜政策。對規模小、技術落後、投入產出小、產品市場小的新辦企業,今後不予審批,對於一些需要發展而政府和國有企業財力不足的產業部門,應當開啟大門,讓民營企業進入經營。
其五,政府要防止私企成長過程的非正常“間斷”。企業的壯大(或衰落)有它自身的內在規律,任何以外加的方式去改變一家企業的自主決策,都有可能導致企業正常成長的破壞性中斷,扼殺企業(或集團)的生命力。這裡的“間斷”一詞,就是指由於外力的非規則干擾,使企業脫離正常的成長軌跡而急速的擴張或收縮。在經濟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強“敵”當前,而我們的企業(包括私營企業)卻如此勢單力薄,企業、政府都有一種緊迫感和危機感。在這種情勢下,政府極有可能犯“急性病”隨意插手私企內部事務(或指示或建議或看法),做出一些拔苗助長的事來。高速發展是好事,能快就不要慢,但應力求避免出現國有企業兼併過程中所出現的“拉郎配”、“小舢板焊接大輪船”。
總之,在大力發展民營經濟的過程中,政府要想扮演正確的角色,作出應有的貢獻,首先必須弄清楚究竟該發揮什麼樣的作用以及以什麼方式、透過什麼途徑有效地發揮這些作用。唯有如此,才能為逐步消除政府行為障礙提供可靠的保證,從而有力地推動非國有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地向前發展。
2。股份合作制——放活中小企業可選擇模式。
股份合作制,作為放活中小企業的一種制度形式,已經逐步贏得了理論界和實際工作者的認可,並取得了較大的成績。進行國有經濟戰略性結構調整,實施“放小”戰略,股份合作制是一種可選擇模式。在推行股份合作制過程中,要把握以下幾方面:其一,要選準實施股份合作制的企業型別。股份合作制,實質是一種“合作制”,推行股份合作制的企業民營化性質是主要的。而國家“放小”的戰略,實質上是國家有選擇地退出。因此,推行股份合作制的企業只能是“競爭性、非壟斷、非特種、效益一般或較好”的企業。之所以這樣選擇,其一,因為國家選擇退出的行業,不能關及國計民生;其二,國家不能“一退了之”,必須既能夠找到買主,又能夠實現企業治理結構的改造;其三,國家“放小”的實質是“賣小”,賣出的條件是既有買主,又有合理價格,並且是買主需要的商品,所以必須堅持“靚女先嫁”或“次靚女先嫁”,而不能採取“醜女先嫁”;其四,實行股份合作制,選準行業和企業,堅決把虧損或效益差的國有企業送、低價賣之等,突破‘國有資產流失’的觀念障礙。
其二,要把握好四個關口。股份合作制要把握好四關:一是企業資產評估關。這一關要解決好兩個問題:評估人員的構成和評估標準確定。評估人員可由政府評估機構(或派遣評估人員)、企業領導和職工代表共同組成,以前者為主;評估標準應採取以企業市值為主,結合企業前景和預期收益為輔的標準進行。這樣做,可以有效地杜絕“黑箱操作”和“尋租”問題;二是轉讓價格關。企業轉讓價格的確定,應該以現有企業存量資產(包括存貨、廠房、裝置等)市值設股,股票價格由政府根據具體情況測算確定(資不抵債企業可暫時掛賬處理,欠賬不進入股權設定,等股票交易完畢再考慮資債平衡),實行有規則的內部交易。這種方式既可以避免資不抵債企業改制中斷,又可以避免“內部人控制”、“尋租行為”和“黑箱操作”,還可以保證企業“放中有治”;三是班子選定關。領導班子選定可以採取“股權加政權”的形式進行,即採取組織推薦與公司股權配置相結合,既能保證公平,又能保證效率。但有一個原則,即對資不抵債嚴重虧損企業,班子一定要換,而企業狀況良好的企業要原則保持班子穩定;四是股權設定關。這可分為三種情況:對狀況良好企業,領導班子認股不得超出20%;對一般企業,領導班子應持大股或絕對股;對較差企業,應按比例配送股份或配送基礎上的資源購買,但領導班子產生要以股權作為主要依據。
其三,要選擇好變現方式。變現方式的選擇,實際上就是市場交易的時間性問題,這直接決定著企業改制的規範性。根據我國的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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