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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出規定,要求警方幫助被拐婦女兒童與家人團聚,若找不到他們的親屬,就把他們轉交給慈善組織。規定還要求公佈被收容的受害人的照片和相貌描述,並要求慈善組織只有在前來認領受害人的“親屬”能夠提供擔保者、能夠準確地說出受害人的相貌、行為和口音特徵時才能將受害人交給他們。從1912年至1934年,公共租界會審公廨上被控犯拐騙罪的中國人,每年都象徵性地達到幾十,有時甚至達到一百人。然而與公共租界的總人口和估計的妓女總數相比,這個數字又簡直不足掛齒。不過它與中國的整體狀況是一致的,從1932年1月到1933年6月,所有的人口販賣案件加在一起也就是566件,涉嫌犯罪者共935人。由於疏於管束,上海警方往往在逮捕沿街拉客的婦女後(沿街拉客為當地法令所禁止),才發現她們是被非法販賣到花街柳巷的。儘管警方打擊不力,但販賣人口原則上說還是要受到相當嚴厲的懲罰的。從1916年至1925年中國報刊上收集到的45名犯販賣人口罪的犯人,他們的服刑期最短的為一個月,最長為九年;幾乎半數被判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拐賣婦女的報道大多聚焦於一些戲劇性的時刻: 受害者本人掙扎叫苦,引起了注意,導致拐賣者落網。例如有這樣一個案子,一名叫龔芳子的18歲丹陽女子於1920年4月被拐,189他們試圖把她賣到法租界一家野雞妓院,但未能成功。她一路放聲大哭引起了一名中國警員的注意,他把三人都拘押起來。兩個人販子分別被判入獄一年和兩年,龔則被送回丹陽,因她家鄉的行政官來信說,她的父母太窮,無法來上海將她領回。另一姓蕭女子,她在河邊被拐一事前面說過,一夜她在上海的街上拉客,竟遇見了當初拐賣她的人販子,她上前將他拽住並高聲喊叫,警探聽見後將那人抓獲。這些故事,除了本身的戲劇性有趣可讀以外,都強調這些女子如何設法脫身,這樣就更強化了女人上當受騙這一大的故事格局。 另一種常見的關於干預和營救的故事,大多牽涉到被拐騙者的親戚。他們聽說了親人的悲慘處境後,要麼尋求警方的干預,要麼自己想辦法。女人失蹤了,後來發現她們和很像是人販子的人在一起,或發現在上海的妓院裡,於是母親、嬸子、姨媽、大娘、大叔、兄弟姐妹、父親、丈夫一起鬨到警署,為她們喊冤叫屈。有時是受害者的親屬抓獲了人販子,並將他們扭送當局,而被拐婦女縣裡的一些起勁的官員還會親赴上海。警方在得知有拐騙案發生並被告知受害者的下落後,通常都會派警探將涉嫌拐賣人口者和老鴇送交法庭。新聞報道將這些情況都寫成戲劇性的發現和家庭團聚。1880年有一個案例,一個男人去參加一個晚宴,宴席上有妓女招待,他發現其中之一竟是幾年前被綁票的他的一個侄女。1936年《申報》的一篇報道說,杭州的王素貞被兩個鄰居騙到上海,賣進了窯子。她的母親派親眷去找她。王的一個男親戚在妓院門口的街上碰巧撞上了她,他在妓院裡過了一夜,以讓人相信他是一個正經的客人。第二天,他填了一張單,要她外出應酬。老鴇以為他是王的訪客便同意放行。這樣,王得以逃脫,兩個拐賣她的鄰居也被抓了起來。 1929年的一則故事,講了一個家庭的德行如何戰勝陌生人的背叛的案例。受害人是句容縣一個女子,她8歲時被許配給人家,16歲時父母雙亡,便被送到親戚家,親戚覬覦她繼承得到的一份田地。因為親戚待她不好,她便輕信了一個男人的甜言蜜語,那男人在上海的一家浴池當修腳工。17歲那年,她跟那男人到了無錫,他們同居半年後,他開價300元把她賣給了一家無照妓院。無錫禁娼後,老鴇又開價600元把她轉賣到上海一家妓院。這時候,她童年的未婚夫也來到上海找她,他在日本人開的一家公司工作。四年後的一天,有朋友邀請他到那家妓院聚宴,他在那裡發現了他的未婚妻,於是買下了她(老鴇要一千元,後他們同意以八百成交),並同她結了婚。報紙讚揚他援救妻子道德高尚。作為一種報道犯罪和人情的文體,這一類故事大多強調的是家庭在尋找淪入困境成員時所表現出的勇敢的一面。 當妓女被帶上法庭,或被警方質問為何當街拉客或無照行業時,她們最常用的開脫自己的一個說法,就是她們不得已才當了妓女。例如,1929年,中國便衣警察在一次風化整肅行動中抓住一名叫談玉喜的18歲妓女。法庭要罰她的款,她便說自己是兩個月前從四川被拐賣來的,被賣給了一家野雞堂子。人販子當然已逃之夭夭,妓院的主人則因買下了這良家女子並逼良為娼而被起訴。妓院的主人辯解說談是自願簽約,答應收入對半分成,但他仍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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