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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上海最著名的一些白螞蟻的綽號,如從南京來的麻皮阿××和×嬸兒。白螞蟻或許本人就是從事綁票活動的,但她們又與從事長途販運的人販子、與上海的包括妓院老闆在內的各類僱主,都有關係。白螞蟻物色了一個物件後,就把她帶到一個妓院,談好價後就把這女人留在那裡一兩夜。然後,白螞蟻和老鴇籤一份契約,掮客可從中得到百分之二十的佣金,即所謂的“黃頭錢”。白螞蟻在娼妓業的各個層面上都非常活躍,把女人賣到高等妓院,“野雞”堂子或花煙間。20世紀30年代娼妓業“現代化”,與按摩院、歌舞廳、嚮導社以及酒吧等新的設施結合在一起,人販子於是就又透過這些新的機構來搞人口買賣。 新聞報道以及上海指南一類說的都是這個意思: 人口拐賣活動無論在城裡還是在鄉下都非常普遍,女人一旦落入這些人的魔爪,那麼她全家就都完了,這個話題又翻來覆去地被編成各種各樣的故事,講給普通老百姓聽。例如有一本集子叫《上海黑幕一千種》,其中一部分為“女柺子黑幕”。書中描述的柺子有當地的,也有長途拐賣的,都是一幫相互勾結、極有耐心又極其殘忍的人。有一個人,裝著為他“兒子”找媳婦(“兒子”本人是個無辜青年,的確是想找物件),為的是拐騙一個有頭有臉人家的女兒。還有一個女人,她是替拐人幫幹事的,她嫁給一個老鰥夫,為的是把他女兒拐賣到北京的妓院去。書中最令人吃驚的一個故事,說的是無錫郊區的一個年輕小媳婦,她在河邊洗衣服時遇上了一個柺子(無論在虛構的故事還是在真實的傳說中,這樣的情節都非常常見),187柺子勸她到上海去找工作。她離家出走後,兩個孩子都生病而死,她的丈夫到上海去找她。一天,他住進一家客店,客店裡許多人合住一間房,他聽見另一張床上一對男女在說悄悄話,那女的聽上去像他的妻子。他便輕聲喊自己的名字,於是他聽見妻子暗自啜泣的聲音。第二天早上,他付不起房錢,他妻子便上前說他是她的丈夫。可店主把她打了一頓,說“汝系我出錢買來者。誰是汝夫”。這種故事被翻來覆去,男柺子,女柺子,他們的受害者等等,說得人人皆知,這充分說明人們對處處充滿危險的都市感到多麼的可怕。 。。
第七章 人口買賣(三)
尋求矯正良策 1949年以前,警方與法院也定期對娼妓業實行管制,至少在涉及到“將良家女子賣入花街柳巷”或“沿街拉客”一類有傷風化的問題時,那還是要管一管的(見第八章和第十一章)。民國時期,娼妓業原則上不算非法,但人口買賣是非法的。1923年民國頒佈的臨時刑法第288條規定,對“以贏利為目的慫恿良家女子與任何出資者發生非法性關係”者的處罰,要比對“在上述違法行為中抽取佣金者”的處罰更嚴厲。1935年的刑法刪去了對“良家”的特指,但明確將“使尚未年滿二十足歲的男女從其家庭或監護人處”離走者定為犯罪,而如果沒有事者本人的同意,或“將事者帶走為達到贏利目的、或教唆其從事淫亂猥褻之行為”,那麼,所施加的懲罰將更加嚴厲。對那些“接納、藏匿這種人或讓這些人獲得藏身處者”的懲罰則略輕,對從事這些活動但未得逞者,也必須加以懲罰。這兩部刑法都把拐騙行為定為犯罪,因為它為達到贏利、性活動或性買賣的目的而造成事者從其家庭或受監護處的離走。此外,魏斐德曾提到,公安局於1928年11月頒佈的地方條例,“規定對綁架拐騙者判處死刑,將掩護其從事此項活動的財產沒收;對參與與拐騙者談判卻隱瞞不報的受害者家屬,則也要判刑入獄”,但這一規定實施到什麼程度並不清楚。 警方負責實施禁止人口買賣的活動,並把查實的案子轉呈法院受理,但據國外觀察家看,188反綁票拐賣法規的落實充其量是時好時壞,很不平衡。這一向被視為中國執法效率低下的一個證據。1925年,一位外國評論家在評述上海的法制面貌時曾批評了他所謂的立法與執法之間的虛偽鴻溝: 儘管……中華民國莊嚴宣告了關係其民眾人身自由的基本法及相應的刑法條例,對違法行為施行非常嚴厲的懲罰,然而以贏利為目的的買賣兒童和婦女的活動卻仍然是個司空見慣的現象。中國社會對這種行為通常表現出極大的寬容,相對來說,這方面的司法判決就比較少。 第二次世界大戰前,上海存在著三個不同的市政府,各個政府對拐賣活動都有自己的處置原則,這反而大大影響了反拐賣措施的落實。在該市的中方控制區,1928年,警署在“奸拐”類中記錄在案的有223個案例,涉及482名嫌犯——佔全部案例或案犯的百分之十弱。公安局和民政局於1928年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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