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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銀行券”是安全的。由於貸款利息收入是無中生有的意外之
財,當然是多多益善,於是銀行家開始到處拉儲戶,為了吸引人,他們開始對原本收費的存
放託管業務支付利息。
當從事金幣儲藏業務的金匠銀行家開始進行貸款業務時,他實際上為原來的儲戶提供了兩種
截然不同的服務產品,第一種是純粹“金幣存放”,第二種是“投資儲蓄”。這二者的本質區別
在於“金幣的所有權”。在第一種情況下,儲戶對在銀行家那裡儲放的金幣擁有絕對的所有權,
銀行家必須承諾儲戶可以隨時拿收據來兌換金幣。而第二種則是儲戶在一段時間內,喪失對
儲放金幣的所有權,由銀行家進行風險投資,當收回投資之後,儲戶才能重新獲得所有權。
第一種“金幣存放”所對應的銀行券是“事實存在”,是全額儲備,而第二種“投資儲蓄”所對
應的銀行券則是“欠條+許諾”,銀行券發行的數量多於銀行實際的金幣擁有量,是部分儲備。
而這種“欠條+許諾”的銀行券與生俱來就帶有風險係數和通貨膨脹的天性,這種天性註定了
這種銀行券非常不適合於承當社會產品和服務的交易媒介。
部分儲備金系統天生就有模糊兩種銀行服務產品界限的衝動。銀行家們在銀行券的設計上推
行“標準化”,讓普通人很難區分兩種銀行券的本質差異,數百年來,盎克魯…薩克遜國家因
此而產生的法律訴訟汗牛充棟。當憤怒的儲戶狀告銀行家未經許可,擅自將儲戶認為的“託
管金幣”貸款給別人時,銀行家則聲稱,他們有權支配儲戶的金幣。其中,最著名的就是1848
年的“佛雷對希爾及其他人”(Foley vs Hill and Others)一案:
“當(儲戶的)金錢存入銀行時,就完全不再屬於儲戶了;此時,金錢屬於銀行家,他則有
義務在儲戶要求時歸還相應數額的金錢。存放在銀行,被銀行家所管理的金錢,在所有的意
義和內涵上,都是銀行家的金錢,他有權任意處置。他沒有義務回答儲戶這些錢是否處於危
險境地,他是否進行有害的投機,他沒有義務像對待別人財產那樣儲存和對待它;但是,他
當然對(儲戶存放金錢的)數額有義務,因為他被合約所約束。” '9。2'
在英美法系之下,英國法官的這個判決無疑成為了一個金融歷史上的重要轉折點,儲戶存放
在銀行的自己辛苦掙來的金錢突然失去了法律保護,這嚴重地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在此之
後,盎克魯…薩克遜國家的銀行完全拒絕承認“儲蓄託管”的合法性,全額儲備金失去了合法
地位,一切儲蓄都變成了“風險投資”。從法律上奠定了部分儲備金體系的壟斷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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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5 年的滑鐵盧戰役,羅斯切爾德家族銀行以早於英國官方24 小時的時間差得知戰
爭結局,從而一舉掌握了英國國債市場,控制了大英帝國的貨幣發行,隨後不久,又相繼控
制了法國、奧地利、普魯士、義大利等國的貨幣發行,把持世界黃金市場定價權長達近200
年。羅斯切爾德、謝夫、沃伯格和其他猶太銀行家族在各國設立的銀行網路,事實上形成了
最早的國際金融體系和世界清算中心,只有加入他們的結算網路,其它銀行的支票才能跨國
流通,他們逐步形成了銀行家的卡特爾集團。這些家族的銀行準則成為了當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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