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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有人知道他管著此事,也不知道具體是怎麼審批的。而李友燦本人更故意將權力神秘化,在具體操辦時只有他和為數極少的幾個親信瞭解。幾個人一“捏咕”,就算完事了。正是這樣的教訓,使河北省委、省政府認識到:“陽光是*的天敵,公開是*的剋星。無論是站在從源頭上防治*的角度考慮,還是從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建設上考慮,都應該探索權力公開透明執行機制,進一步加大權力公開的力度。”
四 過度保密與權力運作神秘化(1)
2006年1月23日,鄭州市民任俊傑開始向咪表發難。因多次申請查詢咪表規劃被拒絕,他以侵犯公民知情權為由將鄭州市規劃局和城建檔案館告上法庭。
事情的緣起是,在2002年,經鄭州市城市規劃局規劃批准,鄭州市停車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在鄭州市區沿街道路上設定了3000多個咪錶停車位。由於這些咪錶停車位大量佔用慢車道、人行道,甚至盲道,給市民出行帶來很大不便,任俊傑認為咪表設定存在的一系列問題的根源,是規劃局在停車位規劃中出現了錯誤。為了求證這些停車位是不是咪表公司擅自設立的,是否經過規劃局審批,他和律師先後到規劃局和城建檔案館查詢相關材料,均被以種種理由拒絕。鄭州市城市規劃局認為,原告要求查閱的有關規劃材料,存放於鄭州市城建檔案館,並非被告所持有;另外,提供檔案查詢也並非被告的職責範圍。鄭州市城建檔案館認為,自己不屬於行政機關,原告對自己提起行政訴訟,沒有法律依據。而且,依據有關規定,原告所要查詢的檔案資料,屬於秘密級檔案。這類檔案的查閱,需要嚴格的審批手續。原告做法不符合本館制定的查閱利用規定,所以沒有對其提供查詢服務。
對於這件事情後來的結果,不是我們這裡所關心的。我們這裡關注的問題是,鄭州市城建檔案館的回覆表明,一個城市的停車位規劃,竟然是被列入“秘密級”檔案的,是普通市民沒有權利查詢的。在法庭辯論中,二被告均多次強調說,任俊傑要求查閱的相關資料屬於國家秘密。
由此聯想到我們這裡討論的暗箱操作問題。在《暗箱操作的制度空間》一文中我曾指出,恰恰是作為暗箱操作背離物件的正式制度本身成為暗箱操作的前提和條件。這也就意味著,要從根本上解決暗箱操作的問題,就必須改變為暗箱操作提供製度環境的正式制度。雖然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說政府行為和資訊的過度保密與暗箱操作還不是一回事,但由於過度保密造成的權力運作高度神秘化,無疑是暗箱操作得以盛行的基本制度背景之一。
我國目前的保密制度是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之後逐步形成的。最初形成保密原則和制訂保密制度的時候,戰爭才剛剛結束,國內外都存在相當大的敵對勢力。這是當時的基本判斷,也是制定保密制度的基本依據。在這種背景下制定的保密制度無疑是極為苛刻的。1951年6月8日國家政務院釋出的《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雖然框定了國家機密的17個方面,但實際執行中,邊界是非常含糊的。正如有關方面專家指出的,當時保密的實際原則是,“凡未公開的資訊都被視為國家秘密”。也就是說,凡是政府認為不能公開的,或者是不想公開的,甚至是沒有想到公開的,都屬於國家秘密。這在當時具體的情況下是可以理解的。但隨著政治社會生活常規化,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保密制度也在進行相應的改革,但其基本原則和制度框架並沒有發生根本性變化。
在社會生活程式化程度低的社會中,在實際工作中形成的實際運作模式往往比紙面上的規章制度更具有實質性的意義。有關政府工作資訊保密的事務也是如此。這種實際工作模式是在特定環境下透過長時間經驗的積累慢慢形成的,有時甚至是不言自明的。比如,由於國家秘密內涵和邊界的模糊,許多完全不該而且也完全沒有必要的資訊被定了密。如2006年許多地方傳達中央關於農業發展的一號檔案,都標有“機密”字樣。這意味著如果有人影印這份實際上沒有任何秘密可保的檔案就是竊取國家機密;由於定密權的規定是模糊的,特別是由於對政府資訊披露幾乎完全沒有明確規定,這就賦予了各級政府甚至其中每一個官員定密權。於是在許多地方,不該保密的資訊被定了密,有的地方甚至將關於向先進人物學習的檔案、將某鄉一箇中學死亡學生事件都定為秘密,而將基層選舉、廉政狀況、銀行壞賬等作為機密更是相當普遍的現象。在實際工作中,甚至形成了這樣一種思維定勢,該保沒保的是錯誤,不該保的保了只是刻板一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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