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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角色中的使命?
要達到現在角色或職位上的目標,目前你已經擁有什麼樣的工具和資源?足夠嗎?
優秀的醫藥代表不會因為“反商業賄賂”而影響自己成功的進度,因為行業操守的整頓往往預示著行業的興盛而不是相反。醫藥代表的當務之急,是盤點自己所掌握的銷售技能、專業知識和對行業的見識,看看這些是否足以達到既定的目標,是否需要做出調整。不要允許自己以“反商業賄賂”或任何其他事件作為不能如期達到目標的藉口。
從“看病貴、看病難”這一社會“症狀”開始,一場反商業賄賂的風暴在2006年迅速拉開了序幕,這次行動涉及面之廣、之深,讓人為之動容。接下來的醫改、藥品降價、藥品限價、飛檢、藥品註冊凍結、廣告嚴管、重處大案要案等等,就像一輪又一輪政策風暴,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乍逢此變,很多醫藥銷售人有些手足無措。
同年,兩個準則也同時出臺。2006年10月18日,中國化學制藥工業協會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託制定的《醫藥代表行為準則》討論稿釋出,並在網上徵求對討論稿的意見。單獨頒佈一個行政規定來規範銷售代表的行為,這在我國其他行業是並不多見的。《醫藥代表行為準則》首先肯定醫藥代表是一種正當職業,對醫藥代表的准入條件、醫藥代表的行為做了明確限定。《醫藥代表行為準則》對捐贈品、專題研討會、學術會議、宣傳及其他交流活動均有規範,明確表示醫藥代表的收入制度不得與醫生正確處方多寡有關聯。外資藥企在規範醫藥代表行為方面一直走在行業的前列,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藥品研製和開發委員會(R&D…basedPharmaceuticalAssociationmittee,RDPAC)在2006年6月29日的媒體溝通會上,稱2006年底前將出臺新的“藥品推廣行為準則”,並高調宣佈將在全體會員公司中全面推廣“醫藥代表內部培訓認證”專案,以配合政府治理醫藥行業商業賄賂。其實,RDPAC在1999年其前身成立之初,就制定了“藥品推廣行為準則”。藥品推廣的行為規範對外資企業來說不是什麼新鮮事物,在國外早已存在,它是由行業共同制定、共同遵守的一種行業自律行為。
可是,這些舉措又能說明什麼呢?醫藥代表認證在多大程度上對反商業賄賂有用呢?對醫藥代表的日常工作真能帶來什麼便利嗎?我們在醫藥行業還有前途,還有發展嗎?這是很多醫藥代表都在問的一個問題,問經理,也問自己。昨天還驕傲地向家人“抱怨”自己忙得連週末都沒有,突然之間,似乎什麼活動都值得審查,就連拜訪客戶也像電影裡地下黨接頭一樣。大家都很緊張,緊張的時候連工作包都不敢帶,客戶的手勢也明顯多過語言——暗示醫藥代表不要給他們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傳媒也在鋪天蓋地地報道各處傳來的負面新聞,這些報道使得醫院管理、醫患關係、醫藥矛盾更為突出。
從表面現象來看,這次活動背後的假設是:“商業賄賂”是“看病貴、看病難”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打擊商業賄賂就是一個必要的解決方案。凡是與此相關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如醫生、醫院、衛生局、醫藥經銷商、國內、國外製藥廠、工商部門、物價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市場監督部門甚至新藥註冊部門等等,都必須而且已經積極行動起來,從各自的角度提出解決方案。無論你多麼強烈地認為,解決此事非一己之力;也無論你是歡迎還是不歡迎,我們都要接受這樣的現實:我們的工作環境正發生著歷史性的重要變化。
第一章 反商業賄賂與醫藥代表的命運 “反商業賄賂”反多久
一位醫藥代表問:“這陣風什麼時候能刮過去?”這個問題很有代表性。其實,應該這樣理解:首先,任何政策都不是什麼風,儘管它有時候有風的某些特性;其次,這是對行業的影響而不只是你一個人;再次,要力圖客觀、公正、清醒地認識那些可能影響我們日常工作的所有事件;最後,我們應該對自己提出這樣的問題:“正在發生的事情,為什麼就不能是一次機遇呢?”
要正確認識反商業賄賂這一活動的長期性。正如我們2002年打擊假髮票、2003年打擊“非典”期間出現的不法商販、2004年打擊網路色情、2005年打擊賭博一樣,打擊商業賄賂是2006年的主題。但是,不是說在這之前就沒有打擊,也不是說過了2006年,就什麼都過去了。什麼時候結束,要視打擊的效果而定。
任何與此相關的企業、單位或個人,面對當前的變化,既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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