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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部分(第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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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金的論點主要建立在兩個事實上:一是中美之間沒有有關保護版權的法律協議;二是在我來美之前,《駱駝祥子》的版權在他手理。如果他有《駱駝祥子》的版權,他同樣也能有《離婚》的版權。我想我們最好還是找到《駱駝祥子》的合同,看看是否真是如此。如果版權登記是由出版公司辦理的,那對咱們就有利多了。①

……………………

①伊文·金只是《駱駝祥子》的譯者,不是出版人,版權若屬出版公司,則對老舍有利。

六、好萊塢之行

(1948年8月10日)

我明天飛洛杉磯商量《駱駝祥子》電影指令碼的定稿事宜。

(1948年8月19日)

明天晚上才回來。離開好萊塢的時候,我沒提要報酬的事,因為對方給我買了往返機票,付了旅館賬單,加在一起要四百美元。他們是想了解我對根據小說改編的電影劇本的看法。

好萊塢職業編劇改編的劇本實在是糟糕之極。我說了我的看法以後,他們正在考慮是不是再請一位劇作家或我本人來改編這部小說。

如果他們要我來改編,我很願意和他們籤個合同,當然,我一定會徵求您的意見;但如果他們去找劇作家來改編,那咱們也沒什麼可說的了。

(1948年9月8日)

王浩①乾的事真是糟透了。本來我該被邀請去幫他改編第一個電影劇本,可王卻偏偏找了個好萊塢的劇作家。把一萬五千塊的劇本費都花完了之後,才想到了我。這次該請我了吧,他又另找了一個人。問題就在於所有為建立獨立製片公司籌集的錢都不是他的,他這麼大把大把地花錢只是想證明他是老闆。我想,等他把錢都花完了以後,就會一走了之,到某個大公司去謀個好差事。

……………………

①WANG HOWE.製片經辦人。

除非他們再來找我,我看咱們再也犯不上為那部電影操心了。假如他們再要我去看第二個電影劇本,我得找他們要每週七百五十元的報酬。

七、《鼓書藝人》寫與譯

(1949年2月9日致樓適夷)

《四世同堂》已草完,正在譯。這就是為什麼還未回國的原因。此書甚長,而譯手又不十分高明,故頗需時日。如能完成,我想:出來一趟,若能有幾本書譯出,總算不虛此行;並不是因為美國舒服,才不回去——此地,對我,並不舒服!

《離婚》譯本已出版了,評者十之八九予以讚美,可是銷路很差!不管怎說吧,《駱駝祥子》、《離婚》,及《四世同堂》三書在美出版;“牛天賜”在英(熊式一譯)出版,有四書在國外印行,也總算是有了點交代。若不為等“四世”譯完,我早就回國了。

(1948年11月30日致高志毅)

半年來極忙,而且苦悶!

《離婚》已出版,居然得到好評,很奇怪!

日內將奉寄一本,作為聖誕禮,並祈惠正!

電影事擱淺,nothing doing!

現在又在寫一新小說①,一時不會離開紐約。寫完時,頗想去走一走。

……………………

①指《鼓書藝人》。

(1948年10月21日)

那本新小說①,我已經完成了四章,其中三章已交給郭小姐去翻譯。如果您能為我們準備一份四六分成的合同,我將不勝感激。如果我能保持每天兩千字的速度(這幾天就是這樣),預計到新年時,我就能寫完。

(1948年11月15日)

郭小姐已將她譯好的“大鼓”②的前三章拿給她的代理人看了。看過之後,會把它送給您,請您將稿子交給阿穆森先生。在給阿穆森先生之前,希望您叫人用打字機打一份清楚的底稿,那樣看起來更正規一點兒。

……………………

①都指《鼓書藝人》。

②同上。

關於我和郭小姐為新書籤訂合同一事,除去合同規定的她的稿酬和享有的權利之外,我想我們就不再讓步了,除此以外,我沒有別的意見了。

(1948年11月19日)

我今天給阿穆森先生的信是這麼寫的:

“十分抱歉,我要放棄《鼓書藝人》的全部工作了。寫完了十二章以後(約佔全書的一半),我發現它既不像我想象的那麼好,也不像我想象的那麼有意思。我想我最好還是別寫了。我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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