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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要後果——既觀察其對特殊群體產生的即期影響,又觀察其對所有群體產生的長期影響。
我們在這個主題上傾注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這是因為就新機器、新發明和新發現對於就業、生產和福利的影響,我們能得出什麼樣的結論至關重要。要是我們得出的結論是錯誤的,那麼我們在經濟學上就很難做多少正確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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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分散工作機會的企圖(1)
在上一章,我們提到了工會“製造工作機會”和“限產超僱”的種種做法。這些做法的起因,以及公眾容忍它們的起因,跟害怕機器的起因一樣,都源自相同的基本謬論:用更有效率的方式去做事,只會消減工作機會。這個信條換句話說就是,採用低效率的方式去做一件事,反而可以創造工作機會。
和這個謬論有關的另一種論調認為,世界上可做的工作是有限的,要是我們想不出更繁瑣拖沓的做事方式來增加工作量,那麼我們至少可以想方設法將事情分攤給儘可能多的人去做。
這種錯誤認識演化成了許多工會堅持“細部分工”的行動準則。在某些大城市的建築業,細部分工的做法尤其惡劣。例如,不準泥瓦匠使用石材做煙囪,因為那是石匠的專門工作。處理接線不良是電工的事,但拆裝線槽木板這樣的簡單操作,卻必須由木匠來做。管工若要處理浴室的漏水問題,則非得由泥瓦匠來幫他撬開和鋪回地磚。
對於有交叉重疊的工作型別,工會之間常動用“管轄性罷工”來爭取專屬權利。美國鐵路公司送交司法部長行政程式調查委員會的一份宣告稿就列舉了大量的例子,控訴國家鐵路調節理事會的諸多決定:
鐵路上的各項獨立作業,無論多麼微不足道,例如接聽電話或者扳動開關,至今都是特定工種的員工的專屬權。如果其他工種的當班工人在本職工作之外幹了這份工作,那麼不僅要多支付該員工一天的工資,還必須支付負責這份工作的員工一天的工資,而不管他是休假,還是休班。
倘若大家各自為政,少數人的確可以從這種不合理的細部分工規定中獲利,然而這種呆板的規定是以犧牲其他人的利益為代價的。支援這類做法的人沒有看到生產成本一定會因此增高,從總體上看,最終結果是工作做得更少,生產出的產品更少。假設你家裡的衛生間漏水,要找人來修,按規定你不得不僱用兩個人來做本來一個人就可以完成的工作,你的確會多給其中一個人就業機會。但是這麼一來,你能夠花在其他東西上面的錢就會變少,當然就削減了生產其他東西的就業機會。由於你解決衛生間漏水問題多花了一份冤枉錢,你一直想買的新羊毛衫就只好泡湯。“勞工”並沒有撈到更多好處,因為多僱用一名無所事事的泥瓦匠,就會導致另一名羊毛衫編織工或編織機操作工做不成事。你的處境也因此變得很糟糕。你本來可以修好管漏,並擁有一件羊毛衫,現在衛生間是不漏水了,卻損失了一件羊毛衫。如果我們把這件羊毛衫算作國家財富的一部分,那麼整個國家就少了一件羊毛衫。這就是靠採取不合理的細部分工來增進就業的最終結果。
“分散工作機會”還有其他做法,而且往往是由工會發言人和國會議員提出的。其中最常見的是縮短每週工時的提案,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定工時。他們認為這種做法有助於“分散”和“提供”更多的工作機會。現行“聯邦工資工時法”訂立懲罰性加班條款主要基於這種認識。以前,各州有關僱用女性或未成年人的法律禁止每週工時超過48小時(舉例而言),出發點是擔心較長的工時有害健康、造成不良的工作情緒。另一些相關法律的立法主旨,是出於認為長時間的工作有損效率。如今的立法的出發點卻大不一樣。聯邦法律的條款規定,只要僱工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僱主就必須按每個小時的正常工資加付50%給勞工。這一條款的制定依據不是因為政府相信每週工作45小時(舉例而言)有害健康或有損效率,其出發點在於希望籍此提高勞工每週所得,同時籍此遏制僱主要求員工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進而達到迫使僱主增僱員工的目的。就在我撰寫這些文字時,仍有許多提案希望透過法定一週工作30小時或工作4天來“避免失業”。
無論是個別工會的做法,還是靠立法去執行,這些做法的實際效果如何?我們將透過下面兩種情況的分析來闡明這個問題。第一種情況是把周標準工時從40小時縮減為30小時,小時工資率不變。第二種情況是把周工時從40小時縮減為30小時,但是調高小時工資率,保證從業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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