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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我們覺得湖南現在所要的自治法,即與美之州憲法,和德之邦憲法相當。中國現在四分五裂
不知何時才有全國的憲法出現。在事實上,恐怕要先有各省的分憲法,然後才有全國總憲法,一
如美德所走的那一條由分而合的路。①
毛澤東 1920 年在這個方面所寫的文章,反映了當時的情況,與他的長期觀點
是決不一致的;從 1917 年直到他生命的終結,他一直強調全國統一和國家強
盛的重要性。然而在其他方面,在上引各段中提出的各種思想,對毛澤東後
來作為革命者的整個生涯的政治態度,都是典型的。他一方面提倡“入於其
中”,參與具體建設——他的意思顯然是革命者,或改革者,應該深入到社
會現實中去。但是,他同時也察覺需要在外部發動運動,以推動事業。換句
話說,儘管政治活動家應該響應“民”的客觀要求,應該深入到民之中去,
以便動員他們;而另一個處在民之外的組織也是需要的。可以說,毛澤東在
次年加入的列寧式的共產黨,正是一個這樣的組織,它不允許把自己混同於
群眾,而是要站在群眾之外。可是同時,毛澤東在他的整個政治生涯中,從
不猶豫地、大膽地深入到各種事件中去,並且參與具體的組織工作。
在湖南自治運動時期,毛澤東的文章提出的另一個問題,關係到為了
“民”而進行這些活動;運動最初的推動力與激勵也來自“民”。毛澤東把
這個詞放在引號內,強調了這個詞的意義不甚明確。這是他 1919 年文章中的
“民眾”嗎?或者是從未遠離毛澤東關注的中心的“中國人民”或“中華民
族”?或許這正是毛澤東的思想的一個特徵,這兩個實體是不可分割地連在
一起的。自 1918 年或 1919 年以後的任何時期,他決不僅僅是,或主要是個
民族主義者,只關心中國的“富強”。可是他也不是像 M.N.羅易那樣,不根
據民族進行思考的“無產階級”革命家。
在 1920 年這一年中,毛澤東對向西方學習如何改造中國社會的態度,經
歷了一個重大的變化。毛澤東在 1920 年 3 月 14 日寫信給周世釗,同年 12
月 25 日又寫另一信給向警予,表現了關於去國外學習這一比較狹窄的問題的
看法的改變,這象徵了這一重大變化。在前一封信中,他聲稱,儘管許多人
迷信地重視去國外學習的好處,事實上成萬或成十萬曾到國外學習的人中,
只有很少的人真正學到了有用的東西。他寫到,總之,東方文化和西方文化
兩大潮流各佔半個世界,而東方文化“可以說就是中國文明”。儘管他在原
則上不全反對去國外學習,他卻願在去國外之前,先掌握好中國文化。①
② 《毛澤東集補卷》第 1 卷,第 229—230 頁。
① 《毛澤東集補卷》第 1 卷,第 242 頁。
① 《新民學會資料》,第 62—65 頁。《毛澤東集補卷》第 1 卷,第 191—194 頁。
相反,半年之後,他給在法國的向警予寫信,抱怨在湖南對婦女(或者
說,對男子也一樣)沒有什麼進步的教育,力勸她吸引儘可能多的女志同道
合者去國外,並補充道:“引一人,即多救一人”。②
毛澤東對西方起源的思想方式的基本態度的轉變,並不像這裡對比鮮明
的兩段話所表現的那麼惹人注目。在 3 月份,他寧願留在國內的理由之一,
根據他給周世釗的信,是人們透過閱讀譯文可以更快地吸收外國的知識。可
是,他的思想傾向還沒有確定,正如他本人所說,“坦白地說,在各種思想
形態和學說中,我目前還沒有找到比較明瞭概念”。毛澤東的目的是要從中
國和西方的、古代和現代的文化本質中,整理出這樣一個“明瞭概念”。毛
澤東大約要在三年的時間內在長沙創造“新生活”,他在計劃裡說,個人是
首要的,小組次之。他特意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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