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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所以,在全球氣候談判前先有了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就是本書開頭提到“氣候門”的主角。
IPCC是在1988年由聯合國世界氣象組織和聯合國環境署共同發起,對與氣候變化有關的各種問題展開定期的科學、技術和社會經濟評估,提供科學和技術諮詢意見。
這個機構的作用毋庸置疑是最為重要的,其實前面也說到過,英國在這個機構中最有話語權,或者說是壟斷。
應對全球氣候變化不僅是科學問題和環境問題,在氣候變化領域的國際談判更是政治和外交問題,鬥爭的實質是爭奪未來在能源發展和經濟競爭中的優勢地位。
國際上開會,一般都是無休止的爭吵,本著成員國平等的規定,全世界將近200多個主權國家,都會挨個發言,完整地走一圈,估計也要好幾天,更何況總有卡扎菲這樣的主,在2009年的聯大一般性辯論上,這夥計興奮起來講了94分鐘。
這些會議一般都不會有什麼結果,最後怎麼樣呢,都是一些沒有任何約束力的諸多宣言、公報或其他檔案,隔靴搔癢。
1989年11月,國際大氣汙染和氣候變化部長級會議在荷蘭諾德韋克舉行。大會透過了《關於防止大氣汙染與氣候變化的諾德韋克宣言》,這才算是聯合國氣候問題正式邁出第一步,提出了討論氣候變化的日程表。txt電子書分享平臺
艱苦的氣候談判之路(2)
又經過3年多的吵吵鬧鬧,總算有一個結果,那就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大家能體會到聯合國的辦事效率了吧。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是世界上第一個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以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給人類經濟和社會帶來不利影響的國際公約,也是國際社會在對付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上進行國際合作的一個基本框架,我們可以將這看作是全球氣候談判的第一個階段。
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正如它的名稱,只是一個框架公約,儘管它要求各締約方採取國家措施和政策控制氣候變化,但是對具體應該採取的措施和政策沒有進行至少是導向性的進一步規定。發達國家的締約方的承諾也是空泛的,對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管制物件、控制目標、承諾期限都模糊不清。
《公約》僅規定發達國家應在20世紀末將其溫室氣體排放回復到其1990年的水平,但沒有為發達國家規定減排的量化指標。
因此,在《公約》生效後,地球上各村民代表又忙活著看怎麼彌補這個公約所帶來的缺陷,在“框架公約”之外再透過一個議定書成為續展談判的立法目標。
到了5年後的1997年12月1日至11日,在日本京都舉行了公約第3次締約方大會,會議經過異常艱苦的談判,終於制定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由於人們的習慣,都直接叫它《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解決了一個關鍵的問題,定指標,不再空喊口號了。本著國際人道主義原則,這次大會給發達國家打造了一批鐵馬甲,你未來的碳排放就只能在這個水平了,否則要承擔國際後果。
而對發展中國家根本沒有任何的硬性要求,想排哪就排哪,當時發展中國家經濟總量也很小,在設計者眼裡,就算撐死了,也不可能排多少的,畢竟發達國家才是大頭。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將地球村裡的村民分了幾個檔次,工業化國家、發達國家及發展中國家,各個檔次的權利和義務是各不相同的。
當然,這也是發展中國家據理力爭的結果,它們大多處於工業化的起步階段,如果從這個時候就開始定指標,那甭發展了,發展中國家將沒有權利再多增加汽車,沒有必要再多穿衣服,因為生產一件衣服也會產生大量的溫室氣體。
《京都議定書》,這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結果,因為它有硬性的指標,沒有達到的話,要負國際責任,因此需要各國議會、政府批准,只有大多數國家批准了才可能生效。
《京都議定書》正式具有法律約束力,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簽訂批准國家的排放溫室氣體的總量要佔到39個工業化國家總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55%;一個是國家的總數要佔到參與國的55%。
附1:《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對參與國的分類
1�工業化國家。這些國家答應要以1990年的排放量為基礎進行削減。承擔削減排放溫室氣體的義務。如果不能完成削減任務,可以從其他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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