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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自動離職者,公司將作除名處理。
(2)員工自動離職後,其原工作部門負責人應在2日內向人力資源部遞交員工異動說明,異動說明應經部門領導簽字,並寫明員工離崗時間。
(3)員工自動離職,其原工作部門負責人應在2日內到財務、物資、金融等職能部門查清該員工是否有財、物問題,如有問題應及時報行政部,由行政部轉法律顧問。
第五十九條員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將被公司辭退: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不能勝任應聘工作。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章制度。
(5)待崗達3個月仍無用人部門接收。
(6)1年內兩次待崗。
第六十條辭退員工程式如下:
(1)部門填報《員工異動申報表》並出具辭退員工事實依據。
(2)部門上一級領導審批同意。
(3)辦理員工異動交接手續。
(4)人力資源部批准。
(5)辭退。
第六十一條中級管理人員辭退,最終審批權屬總經理;高階管理人員辭退,最終審批權屬董事長。
第六十二條員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公司將予以除名:
(1)自動離職,未按公司規定辦理相關辭職手續。
(2)一年內累計曠工達30天或連續曠工15天。
(3)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
(4)違抗命令或翫忽職守,情節嚴重。
(5)聚眾罷工、怠工、造謠生事、破壞正常工作和生產秩序。
(6)盜用公司印信,或塗改檔案者,或偽造證件者。
(7)年終考核不合格,經留用考察仍不合格。
(8)在外兼職。
(9)利用公司名義,進行個人技術與經濟商貿活動。
(10)洩露公司重大機密。
(11)在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犯有嚴重經濟問題,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
(12)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章制度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三條對擬除名的員工,由相關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經人力資源部核實,報公司總經理批准後,人力資源部發出除名通報。
第九章考勤制度
第六十四條工作時間規定:
(1)公司實行每週五天工作制,每週工作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
(2)公司實行的作息時間為:
10月1日~4月30日實行上午 8:30—12:00,下午 13:00—17:00。
5月1日~9月30日實行上午 8:30—12:00,下午 13:00—18:00。第六十五條病假規定:
(1)請病假須持市級以上醫院休假證明。
(2)中級管理人員及以下職位人員,休病假審批許可權為:2天以內由分管副總(總監)批准,3—5天由總經理總裁批准,5天以上由董事長批准。
(3)高層領導休病假審批許可權為:5天以內須經董事長辦公室審批,5天以上須經董事長審批。
(4)對於公司員工,在規定醫療期內休病假1個月以內,按70%發放工資,1—3個月以內,按50%發放工資,超過3個月以上工資可以繼續遞減。但上述病假工資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超出國家法定醫療期規定繼續休假的,不發工資。
第六十六條事假規定:
(1)請事假須提前1天向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1天之內由部門負責人批准,3天之內由公司分管副總(總監)批准,4—7天由總經理批准,7天以上由董事長批准,獲准後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2)事假無薪。
(3)試用期員工請事假,應延長試用期。
第六十七條婚假規定:
(1)達到法定婚齡的員工(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結婚,憑結婚證可按請假程式請婚假3天,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
(2)達到法定晚婚年齡的員工(男年滿25週歲,女年滿23週歲)結婚,憑結婚證可按請假程式請婚假7天。
(3)婚假須至少提前1周申請,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