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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調查結果與個
人所提供的資料不符,可調整聘用名單。
第十二條錄用調查主要包括:
1?任職經歷調查
到應聘者的原工作單位調查。看應聘者所提供的資料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特別應重點調查
應聘者的工作情況、職務、業務能力和工資收入。
2?體檢
要求應聘者到公司醫院或公司合同醫院進行體檢。
2?2?48臨時人員僱用辦法
××公司臨時人員僱用辦法
第一條目的
為使臨時人員的僱用及管理有所遵循,根據人事管理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員申請
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期間在3個月以內),須僱用臨時人員從事時,應填具“人員增補申請
書”註明工作內容、期間等呈經理核准外,送人事部門憑以招僱。
第三條僱用限制
1?年齡未滿16週歲者不得僱用。
2?經管財物,有價證券、倉儲、銷售及會計(除物品搬運、整理及報表抄寫工作外)等重要
工作不得僱用。
3?僱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
第四條僱用
1?人事部門招僱臨時人員,應填“臨時人員僱用核定表”呈經理核准後僱用。
2?臨時人員到工時,人事部門應填“僱用資料表”一份留存備用。
第五條投保
在廠區工作的臨時人員應由人事部門辦理勞保投保後,始得入廠工作。
第六條管理
1?臨時人員於工作期間可請工傷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喪假,其請假期間按國家規
定給予相應待遇。
2?臨時人員的考勤、出差比照編制內助理員辦理。
第七條終止僱用
臨時人員於工作期間如有不能勝任工作,違反人事管理規則規定,事、病假及曠職全月合計
超過4天以上,或工作期滿,僱用部門應予終止僱用,經終止僱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具“離職
申請(通知)單”(其離職應辦理手續由各公司訂立)經主管科長核籤後連同胸章送人事部門憑
以結髮工資。
第八條延長僱用
臨時人員僱用期滿,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須繼續僱用時,應由僱用部門重填“人員增補申請
書”敘明理由呈公司總經理核准後始得僱用,並將核准的增補申請書一份報總管理處總經理
室備查。
第九條實施與修改
本辦法經經營決策委員會透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2?2?49新進人員任用細則
××公司新進人員任用細則
第一條員額申請
各部門如需增添人員,應將所需員額、條件以及需求期限填
具增用人員通知單呈交人力資源部依限盡速辦理,並設法於半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第二條徵招
無論徵招或介紹,必須先經人力資源部面談合格後,再移申請單位考試或試用,需考試者,
應通知人力資源部會同辦理。
第三條新進人員經人力資源部口試或會同考試後,應將合格者呈請僱用,經批准後方可通知
到職(限月薪人員及技術性工員)。
第四條報到新進人員報到時應先驗學歷證件及離職證明,並交全戶戶籍謄本,1
寸半身照片3張,再填具人事調查基本資料卡一式二份。
第五條考核
新進人員不論其為考取、介紹以及有無工作經驗,均須先經試用,並由用
人單位主管考核一週,合格者則繼續試用,不合格者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即予辭退。
第六條試用及轉正
試用開始,職員先由所屬單位主管引見上級主管並介紹本單位同仁與有關單位員工。轉正時間定為每月1日,凡試用期滿認為成績合格者
即與次月1日統一辦理轉正,不符合錄用條件者,即予淘汰。
第七條核薪
1?核薪程式參照薪資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辦理。
2?員工經試用後於每月10日和25日統一辦理核薪手續,其於核薪前離職按其職等的最低試
用薪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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