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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既得利益階層手中拯救市場經濟(1)
2008年是轉折年,《勞動合同法》、《工資條例》等一系列旨在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出臺,旨在從嚴重傾斜的收入分配中拯救市場經濟,重樹市場經濟的合理邏輯,尋找市場經濟的民間合理性與合意性。
政府必須主動糾偏,而不能一味依賴市場的自覺,那是因為在市場之初的資源分配並不健康,已經有了行政之手的烙印,只能依賴行政之手給予干預;而業已形成的既得利益集團為了維持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往往成為公平競爭與全民紅利的市場經濟的最大敵人,唯一能與既得利益集團抗衡的只有政府的力量。美國金融學家拉古拉邁·拉詹、路易吉·津加萊斯的《從資本家手中拯救資本主義》一書,正表達了這一層含義。
我國目前的勞動者薪酬過低,沒有辦法透過市場勞動者議價主動矯正。有幾個客觀因素:第一,是勞動者供應過於充分,這使得勞動者對薪酬毫無議價能力;第二,法律法規沒有給予勞動者簡便低廉的議價權力,農民工討薪居然要總理出面,高成本的背後是薪酬畸低、議價成本畸高的現狀。農民工工資的制度性折價不是市場所能夠解決的,必須透過法律與基礎人口流動制度的調整才能解決;第三,經濟上升期資源偏向於企業主,如果要維持廉價商品與一定的出口比例,就必須使勞動者的薪酬維持較為靈活的市場定價體系,否則就需要重新進行一套制度設計,而這也需要動用政府的力量。
不可否認,在《工資條例》出臺之前,《勞動合同法》、《地方最低工資標準》等法律法規都對工資的良性增長有些許規範,但最終都沒有形成工資增長的良性機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資司司長邱小平指出,“其實我們一直在透過多種調控手段來增加職工的工資收入”,勞動保障部門曾督促各地,要及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並積極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但是,從目前反饋的資訊來看效果不彰。原因在於,法律的軟約束無法打造剛性的最低工資約束機構;制度性的勞動力折價消解了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努力;政府在效率與勞動者權益之間左右搖擺。最後的司法救濟不能落實,法律徒有其表。
政府的一些傾向性政策造就一級分配體系的不公平,消解了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努力。如壟斷企業與一般競爭性企業不公平的收入差距、壟斷企業內部不同身份員工之間的收入不均衡。2008年中石化員工普漲300元工資,掀開壟斷行業上調收入的序幕,據悉,包括中石油、電信行業、電力行業在內的一批壟斷行業國有企業都在計劃上調工資,部分企業上調工資方案已經上報國資委分配局。最後,在制訂保護勞工權益的法律法規的同時,制訂者一再強調:“中國不能再回到計劃體制下,企業職工工資的增長不能再由政府搞一刀切”。這證明制訂者擔心此類法律會損害市場效率,在學界內部的相關爭議也趨於白熱化。
毫無疑問,以既得利益集團的利益來取代國民收益的普遍提高,以壟斷企業的效率來取代市場的公平,反而會損害市場經濟的基石。有關方面應該理直氣壯地修訂《勞動合同法》與《工資條例》,並在此基礎上,賦予勞動者以成本更低的博弈權利,將最低工資與CPI(消費者物價指數)掛鉤,以免勞動者的實際生活水準隨CPI上升而直線下降,改革的成本由大眾承擔,果實由權貴獨享。 。 想看書來
從既得利益階層手中拯救市場經濟(2)
在社會聲討國有企業高管高薪之際,另一種聲音被忽視。國有企業高管發出壓抑的抱怨聲,認為自己的人力資本沒有得到公允的定價,薪酬改革市場化之路前途多艱。國有企業高管有什麼委屈?
國有企業高管天價薪酬一直受到抨擊,也受到徒勞的抑制。繼2009年年初財政部出臺金融機構高管“限薪令”後,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牽頭擬訂的薪酬管理制度有望出臺。新規定內容涉及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結構、薪酬制度、基本年薪、績效年薪、補充保險、職務消費規範方式以及監管體制等各個方面。其重點在於奠定我國國有企業高管薪酬制度的總體框架,以及薪酬水平的大體區間,對於高管與社會平均薪酬水準、企業內部高管與普通員工之間的薪酬水平可能作出嚴格規定。
這不是國有企業高管薪酬第一次受限。事實上,國有企業高管薪酬一直受到嚴格限制,有關規章層出不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