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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遠志樹膠的輸出,則課以較重的稅,英國目佔領加拿大及塞尼加爾以來幾乎獲得了這些商品的獨佔。
我在本書第四篇說過,重商學說對於民眾的收入,對於一國土地勞動的年產物,並不怎麼有利。對於君主的收入,也不見得比較有利,至少,在那種收入仰賴關稅的範圍內是如此。
這種學說流行的結果,若干貨物的輸入,完全被禁止了。於是,輸入商乃迫而走私;在某種場合,走私完全行不通,而在其他場合,所得輸入的,亦至有限。外國毛織品的輸入,完全被阻止了;外國絲絨的輸入,也大大減少。在這兩場合,能由這些物品輸入而徵得的關稅收入,完全化為烏有了。
課於許多外國進口物品從而阻止英國消費這些物品的重稅,在許多場合,只不過獎勵走私,而在一切場合,卻把關稅收入減少,使少於課徵輕稅所能收到的數額。綏弗特博士說,在關稅的算術上,二加二不是四,有時只能得一;他這議論,對我們現在所說的重稅,是十分允當的。假若重商學說,沒在多數場合,教我們把課稅用作獨佔手段,不把它用作收入手段,那麼,那種重稅就決不會被人採用了。
對國內產物及製造品輸出有時所給的獎勵金,及對大部分外國貨再輸出所退還的稅金,曾引起許多欺詐行為,並且引起了最破壞國家收入的某種走私。如一股所知道的,為要得到獎勵金或退稅,人們往往把貨物載在船上,送出海口,馬上又由本國其他沿海地方上陸。關稅收入由獎勵金及退稅招致的短缺,非常的大。其中一大部分落到欺詐者之手。至1755年1月5日為止的那一年度的關稅總收入,計達五百零六萬八千鎊。由這總收入中支出的獎勵金(雖然該年度對穀物還沒發給獎勵金),達十六萬七千八百鎊。按照退稅憑證及其他證明書所付的退稅金,達二百一十五萬六千八百鎊。此兩者合計,共達二百三十二萬四千六百鎊。把這一大金額除去,關稅收入就不過二百七十四萬三千四百鎊。再由此額扣除官吏薪俸及其他開支的關稅行政費用二十八萬七千九百鎊,該年度關稅純收入,就只有二百四十五萬五千五百鎊了。這樣,關稅行政費,相當於關稅總收入百分之五與百分之六之間,相當於扣除獎勵金及退稅後的剩餘部分的百分之十以上了。
因為對於一切輸入貨物幾乎都課以重稅,所以我國進口商,對走私輸入力求其多,而對報關輸入則力求其少。反之,我國出口商,有時為了虛榮心,裝作經營免稅貨物的鉅商,有時為了獲取獎勵金或退稅,其所報關輸出的,往往超過他們實際輸出的數量。因為這兩方面欺詐的結果,我國的輸出,就在海關登記簿上,顯得大大超過了我國的輸入,這對以所謂貿易差額衡量國民繁榮的政治家們,真給予了一種說不出來的快感。
一切輸入貨物,除極少數特別免稅品外,都課有一定關稅。假若輸入某種未載入關稅表的貨物,此貨物就憑輸入者宣誓的申報,對其價值每二十先令課以四先令九又二十分之九便士的關稅,即約略相當於前述五種補助稅或五種鎊稅的比例的關稅。關稅表所包含的極其廣泛,種類繁多的商品,都被列舉其中,有許多而且是不大使用、不為一般所知道的。以此之故,某種貨物,應屬於那個品目,應課以何種稅率,常常無從確定。這方面的差錯,往往使稅吏失敗,並常常使輸入者感到很大麻煩與苦惱和花很大費用。所以,就明瞭、正確及分別清楚各點說,關稅實遠不若國內消費稅。
為使社會大多數人民,按照他們各自費用的比例,提供國家收入,似乎不必要對於費用所由而支出的每項物品課稅。由國內消費稅徵取的收入,與由關稅徵取的收入,在想象上是同樣平等地由消費者負擔的。然而國內消費稅,則只課加於若干用途極廣消費極多的物品上。於是,許多人有這種意見,以為如果管理適當,關稅也可同樣只課於少數物品上,而不致虧損公家收入,而且可給對外貿易帶來很大的利益。
英國用途最廣消費最多的外國貨,現在主要是外國葡萄酒和白蘭地酒,美洲及西印度所產的砂糖、蔗糖、酒、菸草、椰子,東印度所產的茶、咖啡、磁器、各種香料及若干種類紡織物等。這種種物品,恐怕提供了現在關稅收入的大部分。現在對外國製造品所課的稅,如把剛才列舉的外貨中若干貨物的關稅除外,那就有一大部分,不是以收入為目的而徵收,卻是以獨佔為目的而徵收,即要在國內市場上,給本國商人以利益。因此,撤廢一切禁令,對外國製造品課以根據經驗可給國家提供最大收入的適度的關稅,我國工人,可依然在國內市場上保持有很大的利益,而現在對政府不提供收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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