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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第2/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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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金字招牌的票房號召力,“八十年代公司”請名導演宋存壽,將《窗外》翻拍成彩色電影。

瓊瑤得知此事後,當然是非常緊張。上次黑白電影《窗外》的上映,在家裡掀起了如此巨大的波瀾,事情還沒有完全了結呢。瓊瑤可不敢再冒一次險。

瓊瑤立即與陸建業協商,希望他不要拍這部戲。甚至她還找到“八十年代公司”的其他合夥人進行遊說,希望他們能夠放棄。但是“八十年代公司”已經進行了前期投入,錢已經花了,公司新開張,就指望這部電影大賣,怎麼可能停下來?

況且,陸建業自認為1964年已經買了《窗外》的電影版權,他們有處置的權利。

瓊瑤當然不肯罷休。她只好和製片方對簿公堂。

官司打下來,一審瓊瑤竟然輸了。

瓊瑤起訴的理由是,當初合同中有這樣的條款:製片方如果在兩年內,不進行影片的拍攝,買下的版權就自動作廢。現在,不是已經時間過去八年了嗎?

“八十年代公司”反訴的答辯卻是:雖然有兩年內不進行影片的拍攝,買下的版權就自動作廢的條款,但當初已經在兩年內拍攝了黑白電影,所以合同是生效的,買下的版權就是沒有作廢。

這件案子在臺灣也是轟動一時。一開始普通民眾卻是對“八十年代公司”持同情態度,有輿論指責瓊瑤,打官司只是為了錢,當初賣版權賣得便宜了,現在想再撈回來一些。

瓊瑤當然不管這些閒話,只是將案子繼續上訴到高等法院,決不罷休。

接下來人們漸漸明白了其中的原因,知道瓊瑤打官司決不只是為了錢,只是想維護自己和父母的親情罷了。人們很快將同情給了瓊瑤。

“八十年代公司”開始反省了,他們看到了瓊瑤的立場和底線,他們知道,官司打下去,對他們並沒有好處。就算是官司贏了又怎麼樣?如果人心一失?誰還會去看你的電影?

“八十年代公司”開始和瓊瑤協商庭外解決此事。最後瓊瑤也做了讓步,那就是同意“八十年代公司”繼續拍攝《窗外》,但今後不允許在臺灣本土上映。

電影拍出來了,卻出現了這樣的從未有過的怪事,在臺灣拍攝的電影,居然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地區都能看到,只有臺灣本土看不到。

可是,經過這麼一折騰,反而有了宣傳效果,這部由林青霞主演的電影《窗外》大獲成功,票房就不用說了。甚至那時出現了這樣的情況,臺灣的觀眾居然為了看這部電影,要專門坐飛機到香港去。

當初林青霞是靠這部電影走紅的。據說,不久前,林青霞花錢買下了這部電影的版權。

時至今日,《窗外》終於可以在臺灣本土放映了。

放映之日,又是懷舊的人們的盛大節日!

第3集 初為人婦(1)

《初為人婦》——在《在水一方》(上)瓊瑤最善於在她的小說中,融入中國古典詩詞中的那些優美高邈的意境。而《在水一方》,卻又是瓊瑤在這方面特別的典範。

這部小說,將古詩的意境,和小說的人物、故事、氛圍,融合得最為完美、最為流暢、最為自然。

《在水一方》書名的出處,是《詩經—秦風》中的一篇,題名為《蒹葭》。

“蒹葭蒼蒼,白露為霜。所謂伊人,在水一方。溯洄從之,道阻且長。溯游從之,宛在水中央……”

《蒹葭》此詩,得到了歷代的詩人們的高度讚賞,認為這是一首情深景真,風神搖曳的絕妙好詩。

一直到現在,這首詩還被我們津津樂道地傳誦。稍微讀過一點書的人,都耳熟能詳地能念上那麼一兩句。

然而,對於我們中的許多人來說,最初對於《蒹葭》這首詩的認識和啟蒙,卻是從鄧麗君所唱的那首流行歌曲《在水一方》而來。

上個世紀八十年代,鄧麗君像一夜春風吹來,忽然間風糜大陸。從此之後,她甜美的歌聲溫暖和撫慰了幾代人的心靈。

《在水一方》那首歌曲,從此刻骨銘心地成為了我們上個世紀八十年代的集體記憶。

鄧麗君是歌壇的一個奇蹟,她曾經帶給了我們無數的歡樂和回憶。在中國流行音樂史上,她無庸置疑的是承前啟後、開宗立派的一代大師。

鄧麗君的形象,就像她在《在水一方》歌中所唱的那位美妙的佳人一樣,永遠地進入了我們的記憶。

一提到鄧麗君,我們馬上就會聯想到,飄舞在蒼蒼的綠草和茫茫的白霧之間,那個神秘而遙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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