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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與植物不具可比性,“養生堂”把人與植物相類比,是對消費者的誤導。 在研討會上一起透過的還有遞交給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技術質量監督局、國家衛生部、國際科技部、國家###等部門的報告,請求有關部門檢測“農夫山泉”的水源水質,並請求有關部門嚴懲“農夫山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制止“農夫山泉”違法生產瓶裝水。 針鋒相對,“農夫山泉”方面對純淨水生產商的聯合宣告迅速反應,在當地報紙上刊登廣告,稱將於當日晚8時半召開記者招待會,廣邀正在杭州採訪以上事件的全國各地新聞媒體記者,將在會上闡述某些事宜。 與此同時,農夫山泉也有策略地將爭論的焦點轉移到“水標準”上。 6月15日,農夫山泉將在廣州“擺擂”,跟參與《瓶裝飲用純淨水》國家標準的制定者切磋。《瓶裝飲用純淨水》國家標準(GB17323-1998)頒佈於1998年,中國食品發酵工業研究所、中國輕工總會質量監督檢測廣州站、深圳怡寶食品飲料有限公司、肇慶鼎湖蒸餾水有限公司、深圳景田食品飲料有限公司和廣東健力寶集團參與了標準的制定。值得注意的是,這6家單位有5家在廣東,其中有4家系生產“水”的企業。“農夫”此次在“擂臺”上掣出的是“倚天劍”———國家於1989年4月1日頒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十三條:“標準實施後,制定標準的部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復審,以確認現行標準繼續有效或者予以修訂、廢止。”農夫認為:該“標準”只代表了“制定當時的最高智慧水平”,隨著日新月異的科技進步和人們對事物的認識程度加深,“我們與‘標準’的制定者就現行‘標準’的認識差異性進行交流切磋,這有利於進一步提高人們對‘水’的認識,有利於進一步培育和發展全國飲用水市場。” 與此同時,有關法律專家也耐不住寂寞,從法律角度分析農夫山泉的做法,認為農夫山泉此舉風險極大。第一,農夫山泉所做的一系列科學實驗以及科普活動,並不能真正證實其“純淨水對健康無益”這個結論。其所引用的權威專家的實驗資料以及發動小學生的造勢運動,都不能完全證實其觀點的正確。如純淨水派的所說,人與植物、小白鼠等是不具可比性。作為飲用水行業中的生產廠家、競爭者之一,未經國家權威部門認定與授權,發表這樣的觀點只能被認為是懷有惡意,是對純淨水生產商權益的侵害。 第二,按照《民法通則》規定,以合法行為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無效。那麼,如果其以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以言論自由作為未來可能發生的侵權訴訟的抗辯的話,將無法得到確認。 第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佈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信譽。”對照此條規定,農夫山泉其只是將沒有定論的、尚處於研究階段的、未被權威部門驗收認可的成果以完全肯定的、不容置疑的方式公佈了出來,並加以了利用,則很難將其行為納入“捏造、散佈虛偽事實”的行為之中,但對競爭對手的損害又是不容迴避的。但是該行為還是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中的總則性規定,認定其違背了在競爭環境下的誠實信用原則,違背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應有的商業道德。 對這場“水”戰的始作俑者——農夫山泉而言,一旦被認定侵權,其面臨的賠償數額將會是巨大的,但最大的損失可能還不是在金錢方面,而是在喪失消費者方面。如果它敗了,必將會被消費者認為是該企業在欺騙消費者,濫用消費者對其的信任,從而帶來信任危機,最終喪失其原在消費者中建立的良好形象。 贏在過程 其實,農夫山泉發動的“水戰”本身就是一場沒有結論的命題,大家反應越激烈,言辭、舉動越過火,新聞跟蹤報道的力度越大,農夫山泉就越得意,你一句,我一句;你是一幫人,消費者不知道是誰說的,而我這邊就我一個農夫,贏得就是這個你來我往的過程。最讓農夫山泉擔心的反倒是,各個廠家裝聾作啞,不搭理農夫山泉的這個茬兒。所以,配合農夫山泉的宣告,其廣告、試驗等活動,除了市場推廣方面的作用之外,還有一個作用就是,一步步挑逗各個純淨水廠家,讓他們表態反對,以把這個事件拖長。時間拖得越長,對於農夫山泉而言,就越有利。為了把事件擴大化,農夫山泉甚至於致函全國食品標準化委員會,限其7日內對天然水的問題給予答覆,否則要“自動進入法律程式”,被標委會斥為“囂張、狂妄”的評價也成了新聞。但農夫山泉卻在消費者心中樹起為民請命的鬥士形象。 說白了,農夫山泉要得就是這個過程,否則用廣告去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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